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重申,对中国到美国上市的公司,必须接受美方条件才能上市

【本文由“Don Chen”推荐,来自《美国增加中企赴美上市信息披露要求,证监会:两国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补充点文章中没有提到的背景和情况: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经重申,对中国到美国上市的公司,必须接受美方的条件才能在美国上市:

(1)美国监管机构有权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计机构,所出具的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底稿和全部原始数据,进行全面的检查核实,包括到该审计机构在中国的办公室现场,搜查取证,带走所有被认为是证据的一切资料。(该条件可以认定为,美国监管机构在中国国土上的,行使美国的监管执法权,这是对中国的司法和监管主权的明确干涉和侵犯)

(2)美国审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前3年的所有财务数据、经营数据、企业经营的所有重大关键技术数据,关键客户的具体背景资料、经营数据,经营网络、上下游产业链的关键数据等。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对已在美国上市的任何中国公司,行使上述监管执法和审计检查权。

(3)对于采用 VIE 结构的中国赴美上市公司,必须重点解释和全面披露,其注册在海外小岛上的在美上市的空壳公司,与其在中国本土实际运营的公司主体,之间的各种股东控制关系、法律关系、财务关系、资金往来关系等重大事项,如果发现其中有违法美国法律的,转移资金和资产,而损害美国的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将依据美国的法律予以监管和追究。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