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皇权不下县”+“小农意识”+“无社会组织”三个观点的不同看法
读《[特稿]钱理群:人们误解了我说的“精致利己主义”(文化纵横·钱理群|北京大学中文系;观察者网2021-05-05)》一文,深受教育和启发。
为求真知,笔者就文章中的“传统中国社会皇权不下县”+“农民小农意识”+“农村无社会组织”这三个观点,谈谈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一、文章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皇权不下县”+“农民小农意识”+“农村无社会组织”三个观点的论述摘录
第一个观点: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皇权不下县”,文章的论述是:“传统中国社会皇权不下县,县以下有庞大的乡绅阶层,有乡村社会—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说的民间社会—政府的管制力不像现在一样一直渗透到最基层。”
第二、三个观点:关于“小农意识”+“无社会组织”的观点,文章的论述是:“这就涉及另外两个大问题。我之所以对志愿者运动和乡村建设运动特别感兴趣,是因为我觉得中国现在存在两个大问题。第一个问题的思路来自鲁迅,也就是我们仍然面临着国民性改造的问题和思想启蒙的要求。第二个问题,传统中国社会始终没有社会组织:在中国的社会结构中有国家体制,有商业市场主体,但是没有“社会”,这是我们社会结构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二、笔者的不同看法
第一个问题,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皇权不下县”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基于如下事实:
(一)在研究背景上,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总体是畸形、失衡、病态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土地私有制,少数地主拥有80%土地,耕者无其田矛盾极为尖锐。
二是在三座大山(侵略屠杀中国人民的日英法等帝国主义列强+腐朽无能封闭的封建清朝政府+国民党蒋介石反动派军事官僚体系)压迫剥削下,中国乡村,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三是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中国特色的土地改革,将土地比较均衡地分给农户家庭。以大、中地主及官僚为主体的乡绅及其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历史。
(二)“传统中国社会皇权不下县”的观点不合中国历朝代的政治经济和治理实际。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一是至少在公元前375年的秦献公十年,当时的秦国就开始编制统计户籍(登记居民户口的册籍),至唐代逐臻完备,户部掌管,历代相沿,定期分审,以稽查人口,征课赋税,调派劳役(见《辞海》P869页)。可见,历代中国,皇权不仅下了郡县,更深入到每个农户。
二是不说蒋介石国民党统治的民国时期有了强大的保甲制度,就说脱贫攻坚战,笔者亲眼所见的中国中部某省的一个贫困县(2016年以来)就整合了50多亿元涉农资金,用于各贫困村公共基础设施(路水电能网等)、基本公共服务(学校医院村部)、农民住房(异地搬迁+危房改造补助)等建设,村级政权(党支部+村委会+村监委+村民小组长等人员补助及办公等)运转经费(约30万/年)也由县财政转移支付保障。这雄辩地证明:国家政权不仅货真价实地下了县,更真金白银地下了村入了户,直接利益了农业农村农民。
第二个问题:关于农民落后的小农意识问题。
我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总体而言,农民意识(精神)发展进步,与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进步状况是成正比的。新中国成立后户户都分得田地的农民,其意识(精神)面貌,要从根本上高于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任何历史时期。今天,路水电能网等公共基础识施和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社会服务全面改善的中国农村,已经全面摆脱了绝对贫困和富裕起来的中国农民,其意识(精神)面貌比之前的任何时代都要更加进步抖擞,其身体和心理都要更加健康幸福。
第三个问题,关于农村没有社会组织问题。
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农村很多地方土匪横行,土匪武装大多被蒋介石的国民党政府招安,摇身一变为乡绅乡贤,货真价实的掌控了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治理大权。其社会组织的先进程度及其治理的文明程度,可想而知。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以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为主干的中国农村社会的组织化建设,逐步全面走上法治化科学化的轨道。国家依据宪法,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各村级政权,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选举成立了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领导、组织、协调村民自治的法定组织及成员,各个村的农民还依法成立了农民合作社、老年协会、群众文艺队等群众组织。
上述事实表明:现在的中国农村,不仅有社会组织,而且有着越来越系统、科学、完善的社会组织。
这里,关键是对社会及社会组织如何理解。
农户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算不算社会组织?
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这些《村民委员会会组织法》法定的组织,算不算社会组织?
孟子在《孟子·离娄上》云:“人恒有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社会就是人与人的关系。
国家,是由无数的家构成的;家是由人与人构成的。
国家的治理机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具体组织形式,难道不是社会组织形式?
可见,在现在的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定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实际上是村域治理组织。如果这不算社会组织,那么,农村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社会组织?
笔者认为,农村社会需要什么样的组织,由农村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农业农村农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决定。
显而易见,新中国成立前的乏善可陈的由大中小地主或摇身一变的土匪之类的“乡绅”、“乡贤”为主体的农村社会组织,已经没有生长“复兴”的根基了,农村社会组织再也无法回到过去了。
脱贫攻坚的实践雄辩地证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定的农村治理组织(党支部+村委会+村监会+村民小组)体系,及其引导、支持下的农民合作社、老年协会、群众文艺队等群众组织,和农户家庭,这些不断自我全面革新完善着的中国农村社会组织,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农村建设,外出务工,在村务农,赡养老人,教育子女,勤耕苦做,勤劳致富,充分发挥了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农村农民和城乡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实践出真知。看来,欲掌握乡村振兴之正道大道,还是要实实在在地深入脱贫攻坚后的农村,走村入户,进行田野调查,掌握更真实、更深入、更全面的第一手材料,方能实事求是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