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就找哪的警察”以及“执法力量不能直接跨国”,我觉得应该是常识来的

【本文由“机智的周弋博”推荐,来自《沈阳网友在德国被骗找泉州网警报案失败后,把网警官抖给挂了…》评论区,标题为机智的周弋博添加】

看到说这个人的诉求有道理或者误解刑法“属人管辖”的,想解释几句。

假设这就是个刑事案件吧,先不看法律规定,就想两个常识情景:

1.中国人在中国被网上的德国人骗了,你本能是去找中国警察还是德国警察?

2.德国人在中国被网上的德国人(或中国人)骗了,他要求找德国警察来中国执法,你接受吗?

在哪就找哪的警察&执法力量不能直接跨国,我觉得应该是常识来的。

就算《刑法》有“保护管辖”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8条)

就算在此基础上不考虑“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限制规定。

这里也只是规定了“中国理论上可以管”,但也只有你回国了“中国才有能力管”。

要是中国的警察可以去国外抓人,那些外逃的贪官怎么不让警察直接抓回来,而是一个个劝返?

这里这么规定的原因则在于,我们抵制他国干涉我国主权内政的同时,也保证自己不干涉他国主权内政,这也是各国通用的规则(除了某国一直当双标狗)。

法治社会要维权,先看法律怎么说,依法维权。

如果法律规定不合理,不是说不能主张修改,问题是真的有不合理吗?

如果只是因为你的不合理利益没能得到满足就喊着法律有问题,真是求求你赶紧长成一个成年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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