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三个问题,如果能有妥善解决方法,修订国家赔偿法也未尝不可

【本文来自《国家赔偿到底能不能参考下当事人的收入水平?》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如果这个问题问的是“现有法律咋规定的”,结论是“部分可以”,具体如下: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国家赔偿的内容而言,分为“刚性”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侵犯生命健康赔偿”和“柔性”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前者,标准固定,统一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分高低贵贱挣多挣少,无论你是无业还是高收入,就按一个标准赔钱。

对于后者,标准相对灵活,可以考虑赔偿申请人的具体损失情况和经济收入情况,还要考虑当地生活水平,有多有少,每个案件都不一样。

如果这个问题问的是“法律应该怎么规定”,我就提三个问题,如果能有妥善解决方法,修订国家赔偿法也未尝不可:

1.一个人被冤枉坐牢前的收入水平,如何证明这是他坐牢时遭受的损失?例如,张三坐牢前月薪2万,蒙冤坐牢10年,如何证明“他如果不坐牢,10年里每个月也是月薪2万”(不要说工资一定会涨,如果张三工作懈怠,还有可能丢饭碗零收入)?

2.假如蒙冤被关了十几年的人之前就是个无业游民或者说是还没找工作的学生党,即个人收入为0,能不能接受在国家赔偿金额计算上按零收入计算,不赔钱?

3.如果按照不同收入不同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未来出现“同命不同价”的赔偿结果后,舆论是不是比现在更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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