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评估:2009年版美国防部指令第5111.11号《净评估办公室主任》

2020年4月14日,美国国防部发布了新版国防部指令第5111.11号《净评估办室主任》,同时宣布取消了2009年12月23日发布的同一编号旧版文件。照理说,现在新版出台了,旧版撤出就完事了。此时此刻为何还要搬出旧版呢?因为不对照旧版的话,你就很难知道新版究竟新在哪里,就不能更好地理解新版。为回应朋友们的关切,现将2009年版美国国防部指令第5111.11号《净评估办公室主任》译文发布如下,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国防部指令

第5111.11号

2009年12月23日

主    题:净评估办公室主任

参考资料:(1)国防部第5111.11号指令,《净评估办公室主任》,2001年8月22日(至此废止)

(2)美国法典第10章

(3)国防部第5025.01号指示,《国防部指令计划》,2007年10月28日

(4)国防部第8910.01号指示,《信息收集与报告》,2007年3月6日

 

一、目的。本指令:

(一)根据参考资料(2)第113节授予国防部长的权力,重新颁布参考资料(1)以更新净评估办公室主任的责任与职能、关系及权力。

(二)授权净评估办公室主任,作为直接向国防部长报告的主要参谋助手(PSA),根据赋予的责任、职能和权力,以国防部指示的形式公布国防部的政策。

二、适用。本指令适用于国防部长办公厅,各军种部,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办公室与联合参谋部,各作战司令部,国防部监察长办公室,国防部各业务局,国防部各野战机构,以及其他国防部内的组织实体(此后统一指称为“国防部机构”)。

三、定义。根据本指令目的,“净评估”术语定义为对决定国家相对军事能力的军事、技术、政治、经济和其他因素的比较分析。它的目的是确认需要高层防务官员注意的问题和机遇。

四、责任与职能。净评估办公室主任是国防部长在净评估方面的主要参谋助手和顾问。在这一职位上,净评估办公室主任应:

(一)以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相应能力为参照,发展和协调针对美国军事能力和军事潜力所具地位、发展趋势及未来前景的净评估活动,以便为美国确定新兴的或未来的威胁或机遇。根据需要,这应包括如下净评估活动:

1.按照战区、地区、职能或任务区分的美国和外国当前和预计的军事能力。

2.美国和外国当前和预计的特定能力、战术、理论以及武器系统。

(二)针对国防部长向总统和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国会听证以及与外国政府讨论中任何净评估部分,开展净评估活动、提出建议并担当顾问;并为参联会主席进行的净评估活动的准备活动提供建议。

(三)在国家安全委员会展开的国家净评估活动中,提供指导与参谋协助,并代表国防部长;并且在同情报机构联合进行净评估的活动中作为国防部长办公厅首要关节点行动。

(四)为在国防部内改善与发展净评估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保存历史上所有渠道情报和友方力量数据的图书馆。

(五)根据要求或确定的必要性对政策、理论、战略、目的和目标提供客观分析。

(六)根据需要,与国防部官员进行协调,以保证国防部文件、审议和讨论反应了恰当的、及时更新过的评估信息。

(七)履行国防部长或国防部副部长规定的其他职能。

五、关系

(一)在履行规定的职能与责任的过程中,净评估办公室主任应:

1.直接向国防部长和国防部副部长报告。

2.与具有并行或相关职能国防部其他官员、国防部机构领导,以及其他联邦官员协调并交换信息。

3.在可能的情况下,运用国防部以及其他联邦机构的现有系统、设施和服务以避免重复并实现最大的效益和节约。

(二)国防部长办公厅其他官员以及国防部机构领导应该在,经审查认为与本指令所赋予的权力、责任与职责相关的,所有事务上与净评估办公室主任进行协调。

六、权力。净评估办公室主任因此被授予下列权力:

(一)以国防部指示的形式发布属于本指令赋予的权力与责任范围内的国防部政策,包括提议与国防部官员和国防机构领导共同履行职责的权力。这些国防部指示应经充分协调以同国防部第5025.01号指示(参考资料(3))一致。而且,净评估办公室主任在赋予的责任与职能的范围内,在与参考资料(3)协调一致的情况下,有权力发布其他国防部指示、国防部手册,以及一次性的指令类备忘录,以落实国防部长批准的政策。下达给各军种部的指示应通过相关军种部部长下发。下达给各作战司令部的指示通常应经由参联会主席传达。这些权力不得下放。

(二)根据国防部第8910.01号指示(参考资料(4)),在需要时,获得报告和信息,以执行被赋予的责任与职能。

(三)在需要时,与国防机构领导直接沟通,以执行被赋予的责任与职能,包括传达有关建议和协助方面的需求。与各军种部的沟通,需要经由各军种部部长、他们指定的人,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或国防部长在国防部其他发行物中的指令采取其他方式。与各作战司令部司令的沟通通常应通过参联会主席传达。

(四)在执行所赋予的责任与职能时,与其他执行机构官员、立法机构代表、国家和地方官员、外国政府机构的代表,以及公众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沟通。与立法机构代表的沟通应与主管立法事务的助理国防部长以及负责主计的副国防部长兼首席财务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调,并与国防部立法计划保持一致。

七、发放范围。无限制。本指令已经批准可向公众发放,并可通过网络在国防部发行物网址

heep://www.dtic.mil/whs/directives获取。

八、生效日期。本指令立即生效。

  

                国防部副部长

                 威廉 J. 林恩(第三)

(洛总、肖总等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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