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一拳将交警打至鼻骨骨折,喜提不起诉!
转自公众号“现场观测员”,作者风林戌。
一、基本案情
宋婷婷(化名)是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根据公司安排,宋婷婷跟上司一起在公司楼下的交通路口搬运并清点货物。上司跟司机搬货上楼时嘱咐宋婷婷看好路口停靠的用来运送公司货物的货拉拉货运车,不要让交警贴罚单。
交警刘杨巡逻至此处,准备对这辆违章停车的货拉拉货运车开具交通处罚单,宋婷婷阻止交警未果便出言辱骂,正欲离开时被交警拉住,宋婷婷趁其不备,转身打了交警一拳,经市第九人民医院验伤结果为刘杨鼻骨骨折。
宋婷婷被赶来增援的民警抓获,后被执行取保候审。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为刘杨因外伤致鼻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宋婷婷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同日,宋婷婷赔偿刘杨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宋婷婷涉嫌袭警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认定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三、辩护策略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宋婷婷的委托,指派律所资深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宋婷婷涉嫌袭警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其辩解,查阅卷宗材料,查阅与袭警案有关的专业资料以及最新的法律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律师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宋婷婷案发时为刚成年的在读学生,且已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其对违法行为深感后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可依法对宋婷婷从宽处罚。
2.犯罪嫌疑人宋婷婷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案发后对被害人支付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提出,为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教育与挽救相结合,请承办检察官充分重视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宋婷婷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体现我国司法的公平、公正。
四、案件结果
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宋婷婷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实施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伤民警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婷婷不起诉。
五、延伸思考
在这起大学生袭警案中,法律的刚性底线与司法的柔性智慧得到了完美平衡。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团队敏锐把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袭警”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微罪不诉”的适用空间,通过专业努力架设了沟通桥梁:
一是通过赔偿谅解机制激活《刑法》第六十七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是以“在校生+初犯”的特殊主体身份,体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种兼具法理严谨性与司法温度的辩护,既捍卫了“警察执法权威不可侵犯”的法治红线,又为迷途青年保留了人生重启的机会,生动诠释了“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这一永恒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