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不确定性,也有可能人财两空

彩礼认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认定为赠予就返还不了。

最高法在婚姻法解释中,对彩礼返还有如下规定:符合以下情况,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并且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给付的赠予以婚姻为目的,附有可解除的条件,当目的未能达到,约定便失效。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这样的赠予都认定为可返还的,同样的情况,不同的法院认定会完全不同,如果认定为一般性赠予则返还不了,合同法规定,一般性赠予在财物完成转移后就不可撤销。

案例1,陈李倆为恋人,期间李某先后给付陈某10万余元用于宅基地房屋建造,4万元购买汽车,1万元购买电动车,约4万元现金为陈某结婚之用。双方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结束恋爱关系,并向徐州市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上述财产共计近20万元。一审判陈某返还李某上述金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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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梁某与徐某由网友发展为恋人,梁某为徐某购买价值822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在日本又为徐某购买了6890元蒂凡尼戒指一枚和价值7973元的珍珠戒指一枚,并向徐某求婚。几月后两人结束恋爱关系。梁某向北京市一法院起诉,要求徐某返还上述物品,为法院驳回。

两案均经二审,且都维持原判。案1认为李某为陈某出资造房屋、购买车辆等赠予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可参照彩礼的规定,支持返还请求。案2认为案件所涉订婚戒指及苹果笔记本电脑属于恋爱期间数额较大的财产赠予,并非双方为订婚而不适用于彩礼的规定。两地法院适用彩礼的规定自由裁量存在差别,认定思路不同,裁决结果不同。

案例3,婚约财产纠纷

。杜某(女)与张某举行的订婚仪式上,张某父母给杜某3000元、祖传的绿玉手镯一副。 张某为杜某买了订婚戒指和价值4380元名贵服装3套。后杜某发现张某脾气暴躁,并有赌博恶习,提出解除婚约。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杜某归还订婚赠与的财物。杜某认为,上述财物是张某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张某无权索回。结果,法院根据当地婚姻风俗、男方的过错,悔婚对女方的影响,判女方部分返还。

彩礼返还是依据高院上述三条原则认定的。新实施的民法典共七编,人格权编独立为新编,其余均有基础,婚姻和彩礼问题还是执行原先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未共同生活或短期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法院一般会考虑以下情况:

1、订婚时的给付性赠予可以返还,其余时间的就不一定。

2、会考虑钱物额的大小,额大的追求婚姻的目的性更明显,一般会支持返还;小额的会认定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予。

3、会结合公序良俗和当地习惯认定。

4、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又分手的,1、2年内的会考虑返还或部分返还;已育子的不会认定返还。

法院判案已有先例的,习惯上遵从先例,一般不太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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