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范冰冰案罪与非罪
最近,舆论普遍关注的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有了调查结果。根据税务机关的权威信息,范冰冰在一部电影摄制过程中,以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此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税务机关依法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作出相应的追缴和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
根据权威机构的报道,我们从犯罪构成上来看:
【客体要件】: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 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 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
结合本案,主体上:范冰冰主体适格;主观方面:范冰冰有逃避缴税义务的故意;客观方面: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618万和少缴营业税112万,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等达到了法定量刑数额;客体上:侵犯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违反了《宪法》、《税法》的依法纳税义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网络上部分自媒体朋友对此案进行了评述,并列出以上条文以释明为何范冰冰只受行政处罚而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做出的行政处罚是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作出的。而上述《刑法》条文只能由司法机关适用。
根据《刑法》201条第2款的规定,范冰冰很有可能不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不意味着她无刑事责任。法理学上,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我们上面已经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过范冰冰的行为符合《刑法》逃税罪的有关构成要件,其构成了逃税罪,结合《刑法》201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范冰冰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后,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责任的全部或部分免除,即免责。免责是以刑事责任存在为前提,并不是无责任,只是因法定条件达到而不予追究。这里的免责应属于有效补救免责,即在检察机关对范冰冰依法提起公诉并由法院进行审理前,积极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以及接受行政处罚,同时需要指出,如果范冰冰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后逃避行政处罚,其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范冰冰的行为无疑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是逃税罪。但现在检察机关还未对其提起公诉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如范冰冰能在期限内缴纳应缴税额、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那她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受刑罚处罚。但这都建立在此案是初犯的前提下,如果范冰冰在本案行为之前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那么她将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纵观此案,范冰冰及其公司涉案数额如此巨大,其行为可以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歪风邪气不可能因为一张天价罚单就会被遏制。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工资分配制度,两院院士的科学家工资月均2万元,而这些演艺工作者一部片酬轻松几百万上千万,这种天价片酬说到底还是法制不健全使然,好在国家早已注意到这一点,即将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考虑到了高收入人群的税率改革,最高可征收40%。而各行业的偷逃税款的行为大量存在,也同时反映出我国税收征收制度和税务执法体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弊病。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在,国家强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同时,税务执法体制改革和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应尽早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