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两次坠楼,父亲拒绝送医,算不算故意杀人?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那个“女婴坠楼后父亲拒绝送医”的揪心事件,有了新的进展。

12月8日,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正在对女婴实行临时救助,孩子已经再次送往医院治疗。

负责治疗孩子的主治大夫表示,女婴已住进重症监护室,但不方便透露更多消息。

孩子的治疗问题解决了,但孩子父亲一度拒绝送医的做法,又该如何定性?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判断是否有必要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其不作为之举也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

据@沸点视频 12月7日消息,河北石家庄一位4个月大女婴从5楼不幸坠落,被一名快递员救起并送医。

经诊断,女婴脑部有出血,肺部、肾部等多处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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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女婴的父亲却选择将孩子带回家静养,也拒绝了爱心志愿者们希望将孩子送医治疗的建议。

他认为,孩子本身就在生长发育,“只要养养就好了”,让孩子多喝奶粉多睡觉就行。

他说,孩子虽然可怜,但作为一个人要惜福,人活着本身就是来受苦的。

“这么多人陪着她,我说不行,她不值,我签字拒绝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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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孩子父亲拒绝送医的态度坚决,无论是志愿者还是政府部门都有一些难办。

据正观新闻7日报道,当地民政局称,已安排社工每天上门探望,但关于女婴就医问题则还需要沟通。

“因为灵灵(女婴化名)的监护人——孩子父亲精神各方面正常,救助站无权强制送灵灵到医院。”

当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也称,他们只能配合协助民政部门,没有权力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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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在更换女婴被褥)

12月8日,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对女婴实行临时救助,孩子已经再次送往医院治疗。

民政局将根据孩子病情给予相应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低保标准,大概9000多元。

“如有特殊情况,可通过政府开会,然后加大救助力度。”

同时,经医院主治大夫确认,女婴已住进重症监护室,但不方便透露更多消息。


孩子被送医的结果让人们松了一口气,但也有网友表示担忧,这次或许是劝服了孩子父亲,但下次呢?

难道说,只要监护人不同意,就可以罔顾孩子的生命健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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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监护人资格是可以被撤销的,但需要走程序。

当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时”,法院可以依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但是,法院不能主动行动,需要居委会、医疗机构、妇联、民政部门等主体的申请才能启动司法程序。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那么,如果孩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由谁来担任监护人呢?

首先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其成年的兄、姐。

如果有没有或者都不合适,也可由民政部门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2起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情况。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某经常殴打耿某一,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其已经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

马某虽是耿某一的母亲,但是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

耿某一的其他近亲属均无力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

兴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撤销了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鹤岗市民政局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由鹤岗市民政局所属的鹤岗市儿童福利院承担对耿某一的监护职责。

其次,即使监护人资格尚未被撤销,其也完全有可能因“不作为”而构成犯罪。

以这件事为例,孩子父亲作为智力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是孩子的当然监护人,对孩子有法定保护职责

也就是说,即使孩子坠楼受伤纯属意外,其父亲基于监护职责,也应当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更何况,孩子父亲显然具备将孩子送医的能力,但就连志愿者主动提出付医药费都被他拒绝了。

因此,如因孩子父亲延误治疗导致伤情恶化,他要对伤情恶化部分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对此,轻则构成遗弃罪,重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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