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治防腐彻底成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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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风Haifeng

    反履职腐败的正确方法是什么——2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人治社会,“人治”就是长官意志的体现。“人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能否取得成功,主要取决于掌权者的觉悟和素质。如果掌权者具有较高的自觉性和自律性,那社会治理就会比较成功,例如“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否则就会失败,例如“安史之乱”。

    一个朝代初创时其掌权者通常都经历严重的社会动乱,都是经历了残酷的战争才取得执政地位的。他们对滥用权力所造成的恶果都有着非常强烈的感知,所以他们在执政初期都还能具有较高的自觉性和自律性。这时的社会矛盾就能比较缓和,社会也都比较安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新一代掌权者对社会动乱和残酷的战争基本都没有感同身受过,所以其自觉性和自律性就开始下降,滥用权力的情况就会越来越严重,社会矛盾就开始逐渐激化,社会动乱也随之而来,新一轮的朝代更替就又开始在酝酿之中了。所以,把社会治理的的成功与否完全寄托于希望掌权者始终能保持较高的自觉性和自律性上,这是不行的,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监督掌权者,使其无法滥用权力。

    可是不得不遗憾地说,现在的中国也仍然没有跳出朝代更替这个历史轮回,因为我们现在的社会治理方式其人治化的程度仍然远高于法治化,履职腐败和金钱腐败也空前严重。突出表现在长官意志高于法律规定,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严重缺乏监督,“官官相护”这种履职腐败已经使内部监督基本失效了。人民群众又空有监督的名份,而没有监督的实权。这导致掌权者凌驾于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之上,滥用权力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腐败官僚们可以肆意欺压百姓,而百姓却求告无门、举报无门。使得老百姓只能任人欺凌,等于是被逼入了绝境,这是极其危险的!

    所以要想实现社会长治久安,要想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就必须变“人治”为“法治”。而要想有效地反履职腐败就必须变“人治反腐”为“机制反腐”。不能把社会治理的成功与否完全寄托在人的觉悟和素质上,必须建立一种监督机制,使得任何人掌握权力后都无法为所欲为,具体可以参考香港的做法。

    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来监督廉政公署,这个监督委员会直接对特首负责,其成员由特首指定,这就保证了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经过这个监督委员会的同意,廉政公署无权擅自对其经手的案件进行结案处理,这就能防止廉政公署出现履职腐败。这个监督委员会虽然是直接向特首负责的,但它并不会无原则地听命于特首。如果特首违法了,监督委员会照样无权阻挠和干扰廉政公署对特首的违法行为进行独立公正的调查,前特首曾荫权被廉署调查就是个最好的例子。正是由于香港特区是用机制反腐,而不是用人治反腐,才使得香港特区的清廉程度在亚洲地区乃至全世界都居于前列。

    香港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所以我觉得内地除了现有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外还应该成立省级和地区级“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三级“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法制部门,然后再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去监督各级党政部门以及各行各业。

    这三级“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应该只对上级党委书记负责,各级“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的监督员应该由民间推举产生,并由各级“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直接任命,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对权力部门实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从而杜绝履职腐败的发生。

    当然,为了防止以死磕派律师为代表的公知汉奸混入各级“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有必要设定严格的入选条件,以保证只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爱国人士才有资格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监督员。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职责只限于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法制部门的工作,它只是反腐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无权监督政治体制的运行,更无权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

    只有建立这样一种反腐监督机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才能对权力体系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保证权力不被滥用。才能使权力能够真正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科学化、现代化,由“人治”进化到“法治”。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真正实现“执政为民”的理念。才能巩固

做梦呢。机构互相监督看着有道理,其实等于零。

国内机构既有预防腐败的部门,又有纪委,现在还有监委,然而有用么。不管机构设置的初衷有多好,要知道执行各项规定条文的永远是人,所以除非是用木有一点感情的机器人做执行者,否则怎么可能摆脱人治?

尤其曾荫权,香港的特首无论是否现役,能与共和国元老院的退役长老相比,周某某都进去了,难道能说明大陆法治防腐彻底成功?别看似乎特首也能混个副国级,体制内都知道,那权利含金量差远了好不好,特首在香港连几个流氓富豪都搞不定,大陆你试试看,那些流氓坟头上早冒烟了……

所以,我倒是认为,真要落实依法治国需要的是推进国内进一步条文填充。每隔5-10年,就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全面修订。不要怕麻烦,把各级公务员、干部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规定清楚。

既然我们是大陆法国家,就需要明确规定各项违规或违法行为,会获得什么样的惩罚,而不是在诸如党章、公务员法等等法律法规上弄出种种原则上、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等等的模糊内容。什么叫情节轻微,哪些行为算是轻微,哪些行为算是严重。这些东西不规定清楚了,只能留给各个管理部门或法院以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打个比方,古代寺庙的和尚要求戒荤腥,方丈遇到小和尚偷偷吃肉,他可以拍拍小和尚的肩膀说酒肉穿肠过,佛在心中留,大赞有佛性,然后给小和尚讲解经文;也可以指责小和尚违反戒律,让戒律院的执法僧打小和尚棍子。这个时候,决定他选择行为的,不就是人际关系远近或者是否收受贿赂有关了。所以,真要依法治国就必须规定,吃肉只能打棍子,而不是给方丈有其他的选择。

只有尽可能的减少这种模糊地带,让各级官员公务员可以操弄的模糊空间,恐怕才能实现治国治吏的全面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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