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威信县规定“城区禁止遛狗,违反三次捕杀”,合法吗?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近日,云南昭通威信县发布通告称,禁止在县城城区内遛狗,违反一次者警告,违反两次者罚款,违反三次者将联系公安机关捕杀。
有人觉得挺好,毕竟恶犬伤人之事频频出现,反对者则认为,这种规定过于粗暴,有“一刀切”之嫌。
11月15日,云南昭通市威信县主要领导在接受上游新闻的采访时表示,威信县对于犬只管理规定引发的舆情非常重视,正在召集多部门研究此事,“城市管理要规范,但任何事都要依法依规。”
这份禁止遛狗甚至予以捕杀的通告到底合法吗?
(图源:视觉中国)
11月13日,云南昭通威信县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
其中明确指出,市民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而且处罚严厉。
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50至200元罚款,第三次直接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文件还显示,11月20日前为宣传发动、自我整改阶段,此后集中整治,全面纠正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
网友们困惑了,狗子不让上街遛,这还怎么养?不就是变相禁止养狗吗?
当然,这项规定也不乏支持者赞赏,甚至建议大范围推广。
毋庸置疑,养狗取乐是人们的权利,文明养犬不影响他人也是铲屎官们的义务。
权利自然有其边界,但义务也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为了快速解决问题而胡乱设定义务。
不少网友就指出,关键应该是如何处理“遛狗不栓”的问题,而不是“一刀切”直接禁止遛狗。
暂不论这项规定在内容上是否合理,威信县有权提出“禁止遛狗,违者捕杀”的要求吗?
毕竟,公权力可不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而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要管养犬问题,首先得有法律依据,依法办事。
那么,这份通告合法吗?
结论是,存疑。
但要讲清这个问题,先得为大家翻译翻译依法行政的“法”是什么。
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而且,这些“法”有上下位阶之别,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不同位阶的“法”可能存在矛盾,此时要遵循“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原则,与上位法抵触的规定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法”确实制定了“禁止遛狗”的规定,且不抵触上位法,在合法性上自然没问题。
但遗憾的是,这份《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根本就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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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公共场合抽烟的,发现三次立刻捕杀。
马路上违反交通规则的,发现三次立刻销毁。
高铁上开公放刷抖音的,发现三次立刻丢下去。
国外的调查就一定对,特别是放到别的社会就对?滑稽!连政治、经济这类较严谨的社会科学的某些论点都不一定能适用,何况只是个调查。
“国外宠物饲养增强人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心”的论点,基于的是国外的社会现状。比如,国外强调个人生活,连家庭成员关系都普遍较“个人”,比如18岁可赶出家门、爷爷奶奶见孙辈都难(每周能见面已经是家庭关系很好的家庭)之类的,说明人家本身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心就很低。在这种家庭和社会责任心很缺的情况下,靠日常与活物宠物相处,可以防止个人对社会对让人彻底冷漠化,增加、保持与活物相处(包括人)的经验与方式。所以,这才能显现出“增强人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心”——沙漠里获得一滴水也很珍贵!
可中国社会不一样,中国社会看重人际关系特别是家庭关系。这就相当于本来一池水,多“养狗好处”这一滴意义不大,特别是花太多心思养宠物,乃至为了养宠物而挤压削弱人际关系,更是不值得乃至负数效果。因为通常可发现,特爱狗的人,不少一部分就是人际相处很差的人,同时特爱狗,也往往会给人际乃至家庭相处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养狗这件事,本身只是该人与此狗之间的关系,并不一定能转移或移植到该人对其他事物之上。他爱自己的狗,并不一定爱 人,甚至并不一定爱其他狗。这就是社会上很多人对待其他人甚至家人,还不如对待自己的狗的根本原因。况且,养狗这件事,本身就是出于个人的诉求和所得,比如有个活物陪伴、能表达爱心、获得狗的“摇尾乞怜”(讨好、忠诚等)。大多数人养狗,并不是“为了别人”而养的。所以,出于自身利益的行为,却千篇一律地强硬套上“对公共有好处”的论点,本身就有些矛盾——你咋知道他不会为了养狗而损害公共利益,就像养狗却不约束造狗成伤人、遛狗不铲屎等行为!
我并不反对养狗,那是他们的权力,特别是对那些相对孤单和不懂人际相处的人来说,养宠物也是个很好的个人补充和慰籍,但权利与个人行为需要负责相对的义务和责任。我特反感把私事伪装成“于公有好处”的行为,也反感把国外的事、论全都硬套到中国去“适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