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接受的是,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把人撞死了反而比把人撞成重伤判得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处量刑分了三个档次:
1.一般情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逃逸/其他恶劣情形,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封顶十五年,因为单罪有期徒刑上限为十五年)
比较让人难以接受的就是“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分。
“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如果不逃逸,不耽误对被害人的抢救,则人能够救活——反推出,被害人的死亡是逃逸导致的。
单看理论吧,是觉得有点道理,这也太坏了,不仅交通肇事,还见死不救,要重罚。
那么如果一个人交通肇事直接把人撞死了,然后逃逸,怎么算?
算“逃逸”,而不是“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一个人交通肇事把人撞得伤情极重,重到【就算当场送医院也抢救不回来】的程度,怎么算?
还是算“逃逸”,因为此时【就算不逃逸也无法阻止死亡】,所以不算【逃逸致人死亡】。
本案似乎就是被认定为这个情形,所以在3-7年幅度内量刑。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交通肇事后横竖要逃逸,把人撞死了反而比把人撞成重伤(然后因为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会被判得更轻…
在朴素情感上,就是难接受噢…
而且案件通报中可没讲清楚有没有【就算不逃逸也无法阻止死亡】的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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