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人替浙江大学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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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看到网上铺天盖地的批判浙大的文字时,我懵了。

这件事关浙江大学什么事?难道学生犯错了,就要连坐到学校吗?

我们对于此件事的逻辑说一说。

第一,学生犯罪,是否一定会被开除?答案是,不一定会被开除。因为学校行事一般是依据校规,如果校规里面没有明确,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相应的决定。深一步去讲,“开除”这个动作是学校的权利,不是学校的义务。

第二,学生犯罪,是否需要剥夺其在大学学习的权力?人的权利有几项,基本权利的剥夺必须依据法律,比如人身自由的权利的剥夺必须由法律所决定。个人学习的权利,没有法律可以剥夺,更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组织可以剥夺。

第三,大学不是公安局,不是法院。认为判轻了,可以去质疑法院。学校依据法院判决行事,没有任何问题。学校应该以教学为主,不是做侦探的,费大力气做调查是资源的浪费。几万名学生出现一些犯罪,也不是罕见的事情。

第四,矛头对准浙大的逻辑说不通。对于刑侦和法院认定的事实情况,学校予以认可没有问题,如果法院认定是犯罪中止,学校认定是犯罪中止是最合理的,也是最经济、最有可能符合实际情况的。

第五,有人用一稿多投来对比。对此,笔者认为没必要。一稿多投的例子,很可能是学校处理得有些过了,但也有相关校规校纪来支持,依规处理就好。笔者认为没有必要把刑法上的内容再搬到校规上面。是否有可能这次之后,各大高校的校规上加上一条“犯强奸罪的,开除”,或者“违反刑法的,开除”。这个就有点搞笑了。刑法和校规可以有交集,但没必要完全包含。

最后,笔者向来倾向于轻刑罚,而不是重刑罚。乱世用重典,也不适用于当前社会情况。笔者是支持浙江大学所做决定的。而且,笔者个人,不支持任何情况学校开除学生,除非当法律无法保证其他学生权利时,学校可作为法律的补充,来行使学校开除的权力。

但笔者选择相信法律,如果法律都无法保证其他学生的权利时,学校的权力的作用也不会太大。

笔者希望看到的是,一个犯罪的学生,服刑完毕后,回归到大学读书,而不是服刑出来后历经各种艰难,甚至有可能进一步堕落。

悲剧不应该总是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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