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确不能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本文转自新快报
■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新快报记者 夏世焱/摄(资料照片)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儿童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新快报记者6月28日获悉,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从6个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举措。《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新快报记者 麦婉诗 通讯员 莫冠婷 王方
逐步提高重病、重残儿童 救助支付比例
加强生活保障方面,《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全省城镇和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与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相一致,实行社会化发放等。
推进各类保障方面,把教育保障、医疗保障、康复保障、住房保障等作为保障重点,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不断提高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入学和不失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发现儿童疑遭家庭暴力 立即向警方报告
落实监护责任方面,《意见》首次明确了关于落实监护责任的三层职责,重点强化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村(居)委员会、公安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以及人民法院等部门承担的临时监护和兜底监护的具体职责。《意见》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儿童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对其进行教育训诫,并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失踪、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探索开展区域性集中养育
支持广州建设儿童综合康复中心
提升服务能力方面,《意见》提出了开展公办儿童福利机构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区域性集中养育。支持广州建设儿童综合康复中心,支持深圳打造基层儿童关爱服务先行示范区。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他合适的实体机构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各(县、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加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岗位开发力度。
此外,《意见》还提到,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有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目录,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等关爱服务。整合儿童福利业务信息系统,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和信息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