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同工同酬“第一人
男女同工同酬,现在的朋友往往都觉得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实际上,我们回望历史,就会发现并非如此。
美国的同工同酬法案,最早是1963年发布实施的,而新中国成立不久的1954年,完成第一部宪法的立法工作时,即将男女同工同酬的概念,写了进去: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什么呢?
随手翻开一本湖北枣阳的地方志,在1954年部分,我们可以看到这么一段:
“全县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动力强弱、技术高低评记工分。县妇联提出开展农村托幼互助,远村僻地采取亲邻相帮,轮流看管,大孩带小孩等办法,让妇女安心劳动工作。到1958年,全县共办托儿所、幼儿园6347所,入托入园儿童达108331人。1959年以后,人民公社将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照顾列入社章,逐步做到了经期不下水,孕期不负重,产期休息1个月。”
无独有偶,在我手头不多的地方志中,1954年是个分水岭,我看到:
浙江的崇德县(今桐乡市崇德镇)一方面在抓捕“白阳军”的“皇帝”闻宝庆,同时在全县推广永秀乡吉字浜农业生产合作社推广男女同工同酬的先进经验,要求各社必须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紧挨河南的山东菏泽,地委要求积极推行按件记工和包工包质,实行男女整半劳力同工同酬,提高劳动积极性。
“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也是中国第一部口口口义性质的宪法,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权利,这在中国历史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特别是今天我们面临“有钱就有‘理’”的司法美国化危险时,我们更要牢记这段历史。
而其中“同工同酬”的争取,则是人大代表申纪兰同志的功劳。
1951年9月,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成立起了农林牧生产合作社,社务会通过一个决议,规定男劳力一天10个工分,妇女不管技术好坏、做活多少,最多不能超过5个工分。
副社长申纪兰不服气,偏要带着几个姐妹,跟男人比比,能不能做够还要做好同样的工作,拿一样的10个工分。结果不管是耙地还是散粪,几天下来,申纪兰她们完成的又快又好,赢得了男同志的赞誉,更拿到了同样的工分,在合作社逐步实现了男女同工同酬的目标。
申纪兰总结这一年的经验说:
“劳动就是光荣,妇女只有参加劳动,在家庭中和社会上才有地位。只有在口口党领导的口口口义制度下,妇女的民主权利和政治地位才有保障。我男人在抗美援朝前线,和其他志愿军战士一起流血流汗,我在农村领导妇女劳动生产,搞好家务,这是应负的责任。
人常说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只有为妇女解放和全体人民出力,大家都解放了,我自己也就真解放了。”
这就是后来二十八画生同志,接见申纪兰时,提出“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时代背景。
那一年,也就是1953的《人民日报》上,刊发了一篇文章,题目叫《劳动就是解放,斗争才有地位:李顺达农林牧生产合作社妇女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经过》。
(党人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