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的规定,不能一刀切

现在新标的电动车应该属于电动自行车,车速不超过25km/h,还不如骑自行车的快,有脚蹬,不用考驾照,就是可以用电驱动的自行车,而车速快,无脚蹬的电动摩托车已经被归属摩托车范畴,按新规之后是需要摩托车驾驶证的。

那么这样一来情况就清楚了,按规范,电动自行车应以自行车标准来规范,自行车都可以载人,也不需要头盔,为什么电动自行车不行呢?同理,电动摩托也是摩托,一切都要按摩托车规范执行。这两者应该紧密区分开,而不是简单一刀切的“电动车”就概括了。

但是不一刀切还叫地方政府吗?先是让所有“电动车”必须戴头盔,又是“电动车”不允许载人。“电动车”三个字可真好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还是三轮车,完全一刀切,倒是省事了。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我要骑一辆车速低于25公里,比自行车还慢,而且不能载人,必须戴头盔,必须上牌的“电动车”出门,我为什么不干脆骑自行车呢?通过亲身经历,骑自行车一般都30公里,真的比电动自行车快,而且轻松省事不麻烦,还能载人。骑电动自行车不就是为了省力吗,不就是比较近的路途方便上下班吗?

地方政府的一刀切懒政,强行用不应该属于自行车的标准去要求电动自行车,扼杀了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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