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归记者,执法归警察 ---- 与叶Sir论“击毙”

今天看到了叶Sir(一线警务人员,包括我在内的很多网友开始以为叶Sir就是个文人,后来叶Sir自曝身份,在此先对误解叶Sir先表示抱歉)所撰写的《再说关于“击毙”一词的运用理念》,在下有不同的意见,故主要从警务实践角度发小文一篇,望与各位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叶Sir原文中,“经常性看到不少地方描述警务工作使用武器的时候,用到了“击毙”这个词,我认为,用击毙这个词是用枪理念上的错位。”将日常新闻报道所使用的“击毙”与警务实践中的“击毙”战术没有完全脱钩,个人认为这是一种错误。此外,叶Sir也提到“警察有使用武器的权力不等于警察有决定人家生死的权力,那是法院的”,这个讲法并不妥当,是对于警务枪械使用甚至是警察职能范围的一种误读。

 

警用武器的使用,需要遵循警用武器使用条例,同时也与警察战术的使用息息相关,在武力升级或一些极端情况下,警察需要使用所佩枪械制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这点相信大家也并没有异议。

 

然而,在极端条件下,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与其行为能力这两者不能脱钩。也就是说,若想制止犯罪行为,适当的手段就是“击毙战术”,通过射击犯罪嫌疑人的关键部位,中止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从而停止其犯罪行为。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其生命,既是停止犯罪的手段,也符合停止犯罪的目的。如果非要抬杠说最终目的是要制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那么,终止其生命,是制止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也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所在。说到这里,我个人的意思并不是鼓励警察去“杀人”,而是向各位强调一下,“击毙”,或者说以毙敌为目的的开火行为,符合条例,也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是所有其他手段都失效之后的最终解决方案。在这里,关键在于“毙”,也就是说,出发点(或者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目的),就是通过中止嫌疑人生命,导致其生理机能停止,以达到中止其危害的最高目标。也就是说,击毙,其目的必然是“毙”,待嫌疑人被“毙”了才能够制止犯罪。

 

警察这个行业的特点,决定了从警第一天开始,就有权利去依法剥夺他人自由甚至剥夺他人生命。这不是目的,但是这是作为人民警察权利,也是责任,还望各位警界大佬铭记于心。也希望各位警务人员不论发生什么,不用背负太大压力,关键时刻依照条例放手去做就是(不过大多数时候如果对峙情况真升级到那一步,特警兄弟们会来帮你们收拾残局的)。

 

关于警用战术,捡不涉密的多说两句,国内部分特警队伍在训练的时候,已经开始练习Mozambique Drill了,也就是两枪胯部最后朝头部补枪。美国一线警察的训练中,更多是“Empty the magazine”,也就是直接打空一弹匣,干到对面彻底不动为止。国内一线执勤民警在日常训练中并没有突出实战射击的内容,更多是为了熟悉枪支性能、使用方法和安全性的基础课程,每年的耗弹量甚至比不过特警部门一天。而且就枪支使用和战术方面,执勤警务人员和特警也有一些微妙的不同,不展开说了。所以对于枪支的不熟悉,缺乏训练也造成了一线执勤民警和交巡警在面对佩枪的时候,难免有一种紧张情绪,怕用枪,怕出错,怕伤人,怕丢枪,怕被抢;出事了轻了一篇报告,重了扒皮判刑。这个恐惧心理还是需要克服,毕竟人民警察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该出手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请不要犹豫,犯罪嫌疑人的下场你们不需要考虑,但是周遭人民群众的安全,属于你们的职责。

 

不过警民关系紧张,说实话,很大一部分的锅属于各位媒体老师们,媒体的煽动性报道,会导致当地公安部门、政府部门受到很大的舆论压力,很多情况下会对一线执法人员做出并不理性也并不合规的处理,在此我想说一句:警察兄弟们,你们受委屈了!这个锅,很大程度上不是你们的。在此也呼吁一下媒体老师们,面对涉及军警宪特等相关新闻时,报道择词和角度的选取还是需要谨慎,此处并不是特指“击毙”一词,看多了南都,南方周末的朋友们都懂,我不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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