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有所谓“外儒内法”或“儒皮法骨”吗?

500

我上一篇文章《中国人自宋朝后进取心丧失是因为儒家文化影响?》里大致分析了古代中国进取心丧失的原因,而与此作为强烈对比的是西方自大航海后的勇猛精进。然后两次鸦片战争不但将中国人的“天朝上国”梦打碎,还将中国人的高傲与自尊彻底践踏到泥土下,由此开始了中国屈辱的近现代史。

500

从洋务运动到维新变法一代代仁人志士开始寻找让中国遭受如此奇耻大辱的原因,并探求强国之道。如果说甲午之前的“中体西用”还没有自卑到完全否定自己的话,甲午到民国时期对一切传统文化的贬低与切割已成大势。从汉字到文言文、从服装到建筑、从中医到饮食,一切中国的都是罪源,都是导致中国落后的病因之所在,甚至中国的人种都是低劣的。而作为统治中国两千年的儒家自然无法逃避的受到最大指责,儒家一时如过街老鼠,人人唯恐避之不及。他们不但要在当时避开腐朽的儒家,连古代也要切割,但无论怎么切割,儒家作为主导文化都是难以完全割弃的。

于是所谓“儒皮法骨”或者“外儒内法”的说法就出现了,意思是别看你儒家在古代有多风光,其实还不是靠着“法家”?如果不是你儒家统治,中国怎会落后至此?清末之前从未见过“儒皮法骨”或“外儒内法”的说法,最接近于此的不过是董仲舒的“以教化为大务,正法度之宜”或是其后汉宣帝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直到近代谭嗣同的“中国两千年之政,秦政也”这种说法才开始慢慢流行开来。

500

一:儒家只能靠道德约束治理国家?

这其中隐含的逻辑是你儒家是以道德仁义治理天下的,如何能用法制?所以只要用了法制那肯定就是“儒皮法骨”或“外儒内法”。抱有这种认识的人大概不知道儒家四性。儒家四性为孟子性善,荀子性恶,董仲舒性未善,韩愈性三品。

其中荀子性恶论直接推导就是人人都有恶念所以必须以律法约束,而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子就曾经师从荀子受其影响。

即使是提倡人性本善的孟子也曾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意思是国家治理不能单单依靠道德教化,而是要和法律约束一起运用才行。

500

《论语》中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其大意是仅仅依靠刑罚是有局限的,民众只会想办法逃避刑罚但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礼仪去教化百姓,他们才会知耻而自律。

董仲舒将孔子的理论综合孟子荀子的说法提出性未善论,即人的本性未善未恶,善良的潜质需要后天的教化激发,恶的潜质则需要律法约束。

韩愈的性三品论概括来说就是“仁义礼智信”是人天生具备的,“喜、惧、怒、爱、哀、欲、恶”是后天产生的恶。人性分三品,上品只有善,中品处于善恶之间,下品只有恶。所以管理国家要教化和法律结合运用。

儒家四性和西方近现代的“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和“复杂人”四种人性假设非常相似,可见儒家早就有对人性有深入的理解和完善的分析阐述。这四种人性假设都没有排除对法律的运用。

所以,儒家从未排斥法制,而仅仅是将法制当做手段,道德教育为根本而已。纵观独尊儒术后的两千年,中国基本都是将此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只有在乱世难以对民众实行道德教育时才以重法约束,即使如此目的也是为了恢复秩序以便进行道德教育。

500

二:从没有属于“法家”的“法”

我们经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话虽然有争议,但法律源于道德却是不争的事实。

道德是基于不同历史和社会环境下产生的共同生活准则,也是一种主观判断对错的标准。人们以此来分析看待事物的好坏对错美丑,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社会关系交际往来。

500

而道德是基于对“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对哪里去?”的看法分析。放到中国就是我不管人从哪里来,不管是女娲造人还是阴阳二气交合产生,但我的生命是父母给的,是父母抚养长大的。所以仁的概念第一位是孝,并从孝道外推兄弟姊妹到亲戚朋友而形成人与人交往的“仁义礼智信”五种行为规则,这些行为准则或道德法律的最终目的都是致仁。

法律是统治者从人们的共同道德伦理准则提炼出来的最大公约数,因为是人都有私念,所以不可能仅仅依靠人的自律而治理社会,而法律是具有国家武力作为依靠的强制性道德约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不但是法律的根源和评价标准,还是公民意识追求的最高境界。道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说有争议是因为法律还掺杂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而非完全是全体百姓认同的道德底线。

总结起来就是谁制定了主观对错的判断标准,谁就掌握了道德伦理的制定权,法律就是谁家的。而法家从没有自己的主观对错标准,所以法家只能用别人的“法”,也就从没有属于“法家”的“法”。古代中国只有儒家提供了这一套而且是唯一一套主观判断的精神标准。至于有人说那在儒家诞生前中国就没有伦理道德或没有法了吗?这就像说瓦特之前就没有蒸汽机或爱迪生之前没有电灯了吗?瓦特之前的蒸汽机并不完善完整,儒家之前的宗法制就完全没有回答“我是谁”之类的核心问题,无法推导出完善的主观精神标准,所以不成体系没有根源。

500

三:古代无法依法治国

很多人经常抨击儒家的人治,说要是完全实行“法治”中国早就冲出地球,统治银河系了。但这是完全不可能的。

我上一篇文章就大概说过,在古代生产力如此低下的时候,大一统的中国是完全没有执行“法治”的可能的,甚至“法制”也难以达成。如果说秦国以没有统一六国前的几百万人口和当时较小的国土面积在高压状态下实现类似“军国主义”的管制和军功爵制度还有可能的话,在统一后就失去了执行的条件。(详情请看我上一篇《中国人自宋朝后进取心丧失是因为儒家文化影响?》)

原因①是因为国土面积扩大和人口变多后在当时的通讯交通条件下极限管辖只能到达县一级。②在95%以上百姓都不识字的前提下法律只能作为统治阶级或贵族任意曲解的工具,看看当今社会那些律师的作为就可知一二。③要实行法治必须要对一切犯罪状况细无巨细的明文规定才能依法办事,而在当时以竹简书写或纸张昂贵笨重的情况下完全无法做到。④这需要大量知法懂法的判案人员,一个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全部法律。所以每个县都需要大量识字的执法人员,这在当时的识字率下是不可能的,这还不说执法人员的私心问题。⑤刑侦手段的局限,即使以当今中国“天网”遍布,交通信息交流无比方便和刑侦技术仪器的先进,依然有许多案件悬而未决甚至判错。更何况古代那种环境?在野外无人的地方杀人越货要捉住或者分析出罪犯是谁何等困难?⑥古代县一级以下基本就靠乡老士绅治理,政府的统治无法触及,许多百姓一辈子都没有到过县城又不识字谈什么法治?⑦要公平公正的法律和判罚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以古代的生产力做不到法治。现代英国等一些西方国家还因为税收、警力不足,所以对小数目的偷盗抢劫不予立案,何况古代?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道德和法律一起运用且主要依靠道德教化是必然的,除非是在识字率很高或人口地盘很小的国度,否则法治没有实现的可能。

500

四:所谓“外儒内法”或“儒皮法骨”的荒谬

既然没有属于法家的法,那么法家就仅仅是一种“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精神理念。且法家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是不包含君王的,因为法家的一切理念都是为君王独裁统治百姓服务,所谓"法"、"势"、"术"不过是加强君王权威、驾驭百姓的方法而已。

难道这种精神理念只有法家有吗?基督教社会如果有人喊法制他也是法家的?印度阿育王提倡佛家正法所以他也是法家信徒?阿拉伯伍麦叶王朝时期实行“教法执行官”制度也学了法家?甚至阿拔斯王朝王朝时期伊斯兰教法也百家争鸣,最终形成四大法学派是从中国的法家取经了? 加强各国君王或哈里发、教皇的权威,如何管理百姓和重视法律的重要性并不是法家专属。用的是基于什么样的精神标准下的法律才是关键所在,古代谁制定了主观精神标准,它就不但掌握了法律的拥有和解释权,更掌握了国家的意识形态。无论是基督教社会、伊斯兰社会、佛教社会、还是儒家社会都是如此,这也是儒家必然成为统治学说的原因,即使始皇是以法家一统中国。用一个网友对我文章的回复说就是“儒家掌握立法权,法家掌握裁判权”,但独尊儒术后就已经没有了独立的法家学派,裁判权也被儒家垄断。

500

综上所述,根本没有“外儒内法”或“儒皮法骨”。自独尊儒术后,中国便是以儒家为主体,法家、兵家、纵横家、农家、小说家、阴阳家等为用,它们仅仅是达成儒家目标的一种方法或工具。就像今天的中国也讲法治、也用农业技术、也用兵法,但依然是社会主义国家。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