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被狗撞伤残:到底该不该认定工伤?
文/马进彪
成都一男子下班骑车途中与狗相撞导致九级伤残,但工伤认定受阻。他的左臂不仅仍打着吊带,还面临后续治疗和索赔的困难,申请工伤认定也遭遇尴尬。尴尬的原因在于,撞倒钟科的不是人,而是一条狗。相关交警部门认为,“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因而不能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又是此番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澎湃新闻11月24日)
交警部门认为,“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这样的说法虽然很“教条”,但也并非没有一点道理。而有些声音认为,后来出现在事发现场的那位女士就是狗主人,而狗的主人就等同于狗的“监护人”,也可以理解为狗后面的交通参与者角色。逻辑的依托在于,如果这条狗受主人之托参与了某项宠物抽奖或比赛活动并抽到了大奖,那么这个大奖的受益权也理应属于狗的主人,同理,狗出现在了道路上,并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由狗主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客观而言,具体从这件事来说,这样的归责逻辑是可行的,因为这条狗有着明确无误且毫无争议的狗主人,虽然这位受伤男子在后期工伤认定上受阻,并且因为交警的认定而无法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但这位狗主人支付了前期近八万元的医疗费。从这个角度来说,狗主人是确定的,并履行了部分可预见的义务,这一切的行为都是对自己狗主人身份的无异义表现,因此,从这个个案来说,这位男子虽然在认定工伤方面受阻,但他却是不幸中的万幸,更是恶运中的“好运”。
然而,在现实的城市交通状态中,很多人却没有这么万幸,更没有这样的“好运”,因为城市中的宠物狗越来越多,流浪狗更是无法计数,很多司机因为躲避路上的狗而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的伤亡事件并不少见,当然也更有不少是撞到了路上的行人,还有很多狗更是直接追着骑自行车的人扑咬,至使骑车人摔地受伤,这在城市交通中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却没有狗主人出来认领引发事故的狗,而狗也会跑得没了踪影,这使得司机或受伤者找不到责任主体,只能自认倒霉。
但问题来了,如果与这位成都男子相撞的是一只没有主人的流浪狗,那么交警到底该怎样处理呢?显然,即使交警们不“教条”,也会使他们陷入归责认定上的困局:有狗主人认领的就判狗主人承担责任,而没有狗主人认领的,或与流浪狗相撞的就只能判受伤者自认倒霉,而这样依据有没有狗主人的判定,本身就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混乱现象,这不但会使各地的交警们陷入狗主人与路权的困局,也会使受害者找不到解决问题明确化规范化法律化的路径。
因此,在这起事故认定中,交警部门认为“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的说法,并不是“教条”,而是出于没有具体司法解释的结果,因为交警作为执法者,而不是立法者,就没有权限按着自己的想法对交通法规给予人性化的变通或释义,而对于执法者来说,“教条”并不是坏事。另一方面,对于工伤认定部门来说,其实也不是有意人为设置阻碍,而同样也是因为对认定条款不能按着自己的同情而给予人性化变通,因为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样没有这样的权限。
由此可以看出,交警部门与工伤认定部门,在一些方面都有自己无法突破,并且也不应该、不充许突破的制度限制,因此,也可以看出,“工伤认定受阻”与“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因而不能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的说法并不奇葩,而它折射的,恰恰是现有交通法规和工伤认定条款方面的某种滞后,而这种对现实反馈的滞后,就是此案里交警部门和工伤认定部门以及受伤者共同面临的客观困局。
社会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各种现行法规与制度的完善和升级,法规与制度是社会对已知现象解决方案的集合,它包含的所有已知现象和处理方案,都是现实的总结与写照。但法规与制度,并不能时时同步于社会现象的变化与新增,因为法规与制度必须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避免过于频繁的修改,这也是社会平稳运行的前提。
但与此相对应的是,既要避免过于频繁的修改,也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给出参照案例才能让那些新增社会现象得到最佳的解决方案。这样的司法解释或给出的参照案例,对全社会而言,既节约了法律与仲裁的公共资源,大幅降低了社会运行的成本,同时也明确了同类情况下的责任自我预测,消除侥心理,提高了全社会运转的效率。因此要破解此类困局,从长远上看,就要对法规与制度条款给予与时俱进的修订和升级,而从眼前来说,则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和给出恰当的参照案例,使各方都能预期到明确化、规范化、法律化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