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妈妈收钱产子后反悔,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我觉得你还真的没有资格!
代孕生孩子,随着科技的发展,身边这样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但是大多都是去国外比如泰国等地,可最近惊动@央视网的这位代孕妈妈,让这个本不合法,大家想闭口不谈的话题,变成热门。一位代孕妈妈,在孩子顺利生产后,与雇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对,你没有看错,她的原因也让众网友惊叹:还有这样的操作?

代孕母亲争夺抚养权,钱都给了,孩子也出生了,一家人的生活也变得平静,结果……找到代孕母亲突然找上门来,说自己从怀上孩子的那一刻起,每一天都在发生转变,现在想要孩子了。碰到这件事的王先生可以说心情十分的复杂。
母亲玲玲(化名)与父亲王先生之间的关系也着实让人有些难以启齿,他们并不是普通的恋爱结婚生子的关系,二人竟然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玲玲就是大众常说的“代孕母亲”,她与王先生本不相识,王先生因为个人原因想要有个孩子,他认识玲玲的目的也很简单---需要玲玲帮他生一个孩子。二人一个想要孩子,一个想要钱,当即一拍即合,各取所需。玲玲答应为王先生生子,王先生也承诺玲玲以经济利益作为对玲玲“工作”的报酬。
接下来,两个按照所谓和“合同”完成双方的“义务”,玲玲备孕、怀孕、到生子,王先生都会根据完成情况给玲玲支付费用。知道孩子顺利出生后,玲玲的工作也进行到了尾声。两人的“合同关系”也截止到了孩子满月,玲玲带着自己的“劳动所得”离开了自己的亲身骨肉。
直到两年后,作为母亲的玲玲压抑不住自己对孩子的思念。这桩略显荒唐的官司双方也是各执一词。玲玲称,虽然知道代孕这件事情是不对,但是从她怀上天天的那一刻起,她就觉得钱对于他来说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孩子每一天对她来说都是不同的。还是与自己血肉相连,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怎么让她舍得放弃!

可是孩子的父亲王先生也有一肚子的苦水要吐:儿子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虽然母亲不在身边,但是王先生对孩子倾注的爱并不少,自己也是付了钱给玲玲的,这玲玲说要儿子就要儿子,真的让他难以接受。
这双方当事人难办,本案的主审法官也犯了难,这孩子是判给母亲还是判给父亲呢?法官也经过各种调查走访,最终考虑到经济状况、孩子意愿、孩子成长环境等等因素,把孩子判给了王先生。但是新的难题又出现了,这孩子虽然归王先生了,但是母亲玲玲还是要有探视权的呀。父亲王先生这时候就想法官反映到:他除了和玲玲生了个孩子外,对于她一无所知,如果说玲玲要带走孩子,他真的是没有办法找到她。

法官也是经过慎重考虑,由于双方不是正常的家庭,没有一种家庭关系的亲密性,而且双方的生活圈子也根本不同,但是也不能不让孩子的母亲见孩子,所以为了保障孩子的安全就引入了第三人探视机制----玲玲在社工的陪同下,才可以与孩子进行会面,据社工说这种机制不仅为了维护双方关系,更多的是为了保障孩子,让孩子有个完整的童年。
说真的,这件事情法院的做法也是在司法层面上最优的能够保障孩子和父母权益的一种做法了。网络上也有很多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母亲要了钱又回来要孩子的行为实在不合理,有的人则担心孩子长大知道自己是代孕的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在我国法律中也对“代孕母亲”的法律地位没有明显的界定,由于代孕的不合法性,代孕母亲的探视、抚养、继承权也是无法得到保障的。代孕这个问题也是对法律和道德伦理的一种人性拷问。这也让我想起了之前一桩经典案例:罗新与陈莺系再婚,双方协商后采用购买卵子、由罗新提供精子、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的方式,于2011年2月13日生育了一对异卵双胞胎。2014年罗新因病去世。罗新的父母罗荣耕、谢娟如便起诉至法院称陈莺与两名孩子之间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要求确认其二人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本案中,代孕所生的两名孩子是否可视为陈莺与罗新的婚生子女?陈莺与其是否形成拟制血亲关系?陈莺是否享有法定监护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官刊《人民司法·案例》的相关卷宗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对于该案件的审判要旨:
在现有政策、法律规定下,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生母应根据分娩说认定为代孕母亲,有血缘关系的委托父亲认领的,应认定为生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及立法意图,其子女范围可扩大解释至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婚后的非婚生子女,其形成以同时具备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和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为要件,故与代孕子女生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养育母亲,可基于其抚养了丈夫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及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而与代孕子女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代孕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影响对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给予一体同等保护,在确定其监护权归属问题上应秉承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的判决,案件有了结果。我想说的是,关于这个问题,法院判决更注重于从法社会学的观念出发,强调司法对社会现实的回应性,认为对于社会上出现的新类型问题,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应发挥其能动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合理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亦合乎人伦常情、顺乎社会民意的判决。所以这两件案件的宣判,我觉得对于孩子而言,都遵从了法理和情理最大化的原则,给我们的人民法院点赞。

对于还在犹豫寻求是否代孕的朋友们,还是奉劝你以一句吧,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代孕,请不要再以身试险了。如果生理暂时有欠缺,请配合相关医院,积极治疗。同时,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人类得以利用人工方法达到使人怀孕生育之目的。现有的人工生殖技术包括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一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代孕三种,其中前两种已为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所认可。如果这都不考虑,其实我国社会福利院中,也有许多孩子待领养。这些都是比代孕更好的途径。
就这位代孕母亲,虽然我同情你作为“法律层面上”一位母亲的心,但是在“人伦常情层面上”我真的觉得你没有资格去争夺这个孩子抚养的权利! 因为你成为母亲,给孩子上的第一课就错了...你考虑过孩子的感受吗? 你在意的出发点,在我看来还是你自己的内心需求,而不是那个你怀胎十月的孩子能不能健康茁壮地成长...
可能我激进了,对于这样的事情,大家怎么看?
内容整合自@央视网、案件聚焦、《人民司法·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