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乘男友车辆出游遇车祸致残,起诉索赔13万 男方主张好意同乘减责未获支持
2026年06月12日 18:11 新浪网
男子程某驾车载女友汪某一同出游,途中撞上路边灯杆致汪某胸椎骨折,后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汪某将程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3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吉林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判令某保险公司向汪某赔偿79014元;扣除程某已赔付的55000元,汪某向程某返还7681.25元。
▲资料图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7月12日15时20分许,汪某乘坐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程某一同前往龙井市某某镇水上乐园的途中,车辆与路边交通安全警示灯杆相撞,造成车辆及交通安全警示灯杆损坏、乘车人汪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程某负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
当日,汪某被送往某附属医院治疗,检查结果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T12椎体爆裂骨折等。之后,汪某被送往延边某医院住院治疗9天,其间行经皮椎弓根钉内固定术,出院诊断为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2024年8月5日入院行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手术,住院治疗4天,出院诊断为胸椎骨折术后愈合。
另查,事故发生时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诉讼过程中,经汪某申请,法院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汪某的本次损伤进行鉴定,结论为:汪某的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手术后评定为10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诉讼过程中,程某主张双方为好意同乘,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汪某与程某系情侣关系,以共同出游为目的一同乘坐车辆前往,并不属于好意同乘范畴,程某因其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造成汪某受伤,且无证据证明汪某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故而程某应对汪某的本次损害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认定,汪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26332.75元。由某保险公司向汪某赔偿122632.75元;由程某赔偿的部分为3500元,因程某已超额赔付,故汪某向程某返还超出部分51500元。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汪某赔偿122632.75元;汪某向程某返还51500元。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某保险公司应向汪某赔偿79014元。剩余的47318.75元损失,因并非涉案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应由涉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程某承担赔偿责任。扣除程某已赔付的55000元,汪某应向程某返还超出部分的7681.25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致判决结果应予部分变更,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某保险公司向汪某赔偿79014元;汪某向程某返还7681.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