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连载 | 张恒山:中国法理学的自主知识体系——评判法学

近日,在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主办的“国情圆桌第7期:‘国家发展与治理研究’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国际借鉴、跨学科综合与基于中国实践的理论创新”研讨会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原政法部主任、一级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恒山做主旨发言。本文根据演讲者现场发言整理,经本人审定,特此刊发,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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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山作主旨发言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法治,目前我国法治已经形成自主知识体系。以习近平总书记“十二个坚持”为表现的中国法治建设的自主知识体系,这是很完整的,这个自主知识体系也可以说是国家治理的自主知识体系。但是,法学本身还需要有更精细化的各部门法的自主知识体系,尤其是,对各部门法学起着统摄作用的法理学需要有自主知识体系。法学有没有自主知识体系首先看法理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学者做了尝试,想形成自己的法学理论,有的在2000年左右提出自己要有特定的知识范式。现在看来可能不那么成功。前面黄群慧教授提出,自主知识体系要有自主性、创新性还要有体系性,按照这个标准总体来看,中国法学有自主知识,但是大多呈碎片化、分散化状态,缺乏体系性、完整性、逻辑自洽性。

借此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召集的此次跨学科交流的机会,我将豆包根据我已出版的三本著作和120余篇论文总结的我的法理学要点略加增修,向大家作个汇报,算是我本人在构建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方面的一个探索。我在2024年出版的《论权利》一著中将自己致力于体系化的法理学称之为“评判法学”。它涵盖法的本体论、来源论、价值论、概念论、进化论。大概分七个方面。

第一,“三人社会”作为法赖以形成的社会模式假设西方法学大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两方社会(两人社会)作为法学研究的社会模式假设。这个假设用在政治学勉强可行,用在法学就有大问题。法学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呢?主要解决正义的来源、正义的体现以及正义如何实现的问题,主题围绕正义。这跟经济学以效率为主题讲的可以说完全不同。但是在西方的两人社会理论里,是不可能有正义的。两人社会,强者给弱者立法,统治者给被统治者立法,它怎么可能有正义呢?所以我提出三人社会理论。简单讲,三人社会理论是指人类社会任何时候都由三个人以上组成,以至于每当双方发生行为相互作用的时候,总有一个第三方作为旁观者评判:你的行为对不对,应当不应当。这个第三方评判形成道德规则,再进一步进化为法律规则,这就是人类正义公正的来源。它解决了一个正义的本源问题。它本源于第三方基于良心和理性对双方行为正当不正当的评判。它提防着法律不体现正义、完全体现强者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理论——这是一种反正义的危险理论。

第二,以代表着社会评判之结果的规则为中心的法的本体论法的本体论就是讨论构成法的自身、本体是什么。根据我的认识,法的本体表现为一系列分别以应当、正当为核心用语的、针对人的行为而言的规则。这是基于第三方评判形成的,不是简单的国家意志。

第三,以人的群体良心和理性为本源的法的来源论法的来源论不是简单地叙述法的历史产生过程,而是讨论法的意识根据,即从人的群体的意识活动探索法的本源。根据我所讲的评判法学,法来源于道德,道德的底线规则和制裁规则相结合,就形成法律,就是法律规则。要讨论法律规则的来源,就要讨论道德规则的来源。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共用的一个核心用语是:良心良知。这是我讲的评判法学和西方法学最大不同的概念。西方通常讲的是理性,理性归根到底是算计利益的,平衡利益大小的。良心不是这个东西。人类良心在道德和法律中占主导地位,理性起辅助作用,这才使得人类文明一直能延续到现在。如果以权衡利益大小的理性为主导,永远是强者欺负弱者。

第四,以正义为主导的法的价值阶梯论。法的价值是法学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西方学者也讲正义,但是他们正义理论非常散乱。根据我的理解,法的最高价值指向是正义,正义下面统摄一些次级价值,包括秩序、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等,再下面是涉及一系列原则。每一个次级价值通过一系列原则体现。一系列原则通过一系列规则体现。每一个规则下面要通过一些具体义务权利设定来体现。这就是法的价值阶梯论。这个阶梯论强调法的价值追求是一个体系化的目标,它们相互间各有不同内容,又有连贯性、统一性,法的最基本概念,义务、权利、规则最后统摄到正义这个总领性的价值上面。

第五,义务为重心的法律概念关系论。法律使用一系列具体的概念表述对人的行为规范和引导,其中最重要的是四大概念:义务、权利、责任、权力。一般我们法学界认为是权利主导,我的想法是以义务为中心。我整个讲的评判法学是以义务为中心的,权利、责任、权力,它的核心或者前提都是义务,这个我们不具体说了。

我讲的评判法学对西方法学做了颠覆性解释。西方法学从边沁理论以来,就把权利看作好东西,义务看作坏东西,这是对整个法治有严重破坏的一种观念。由于中国法学界长期以来把权利说成绝对好的东西,把义务说成坏东西,以至于在中国当代法文化中,人们只要权利不要义务,不愿意接受义务约束。想想不愿意接受义务约束这个国家怎么治理啊?从上到下,无人把义务看作好东西,你这个国家无法治理。这是从根本上破坏法治的一种文化概念。所以,我一直坚持法学、法理学必须以义务为中心。这个概念必须强调,这个义务不是西方法学所讲的坏东西,它是源于人类良心良知的好东西,它对坏东西、坏行为施加约束——约束坏东西,制止坏东西,这就是好东西。

第六,以正当为本的权利本体论。权利概念也是法学非常关键的概念,这个概念与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都密切相关。但是,这几大学科的权利概念不通用,打不通概念壁垒。目前我们讲法学权利概念是什么意思?我给它定义:正当为本义。我在《论权利》中提出关于权利概念解读的基本方法:权利可以区分为“抽象权利”和“具体权利”,在这两个区分基础上,你才能讲什么是权利。根据我的分析,权利代表社会对一个行为认可性的评判,表达评判、表达认可的是“行为正当”,它具有正当性。所以,权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实物性东西,它是一种抽象的观念意识东西。形成这种意识有一个前提:你这个行为不能损害他人,而“不得损害他人”是一种义务设定,是一个最基础的道德义务规范。法律上的权利成立是以不违反道德义务规范为前提,所以,权利是要受义务约束的。

第七,以文明转型为视角的法律进化论。这在评判法学中很重要。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有一个重要接轨:法律是如何进化的。而认识法律进化的前提是要认识人类文明怎么演进的。我在2007年左右就提出人类文明转型,由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的转型。我讲的商工文明,不是工业文明。长期以来,所谓工业文明的理念给我们国家的经济政策造成一个严重误导。根据我的研究,当代世界主导文明要定义为商工文明,商工文明成熟形态我认为有十大特征:思维方式理性化、价值观念人本化、交换方式市场化、生产方式工业化、分配方式普惠化、生活方式城市化、组织方式民主化、管理方式法治化、活动范围全球化以及国际关系的半丛林化。这是对各国的内部文明和内部管理有严重影响的十大特征。具体不讲了,我发表过论文。

简单讲,世界各国由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有四条路径、三个阶段。由于当代文明是商工文明,是商人主导的文明,所以,法律的主要特征就是保护商业,以商业为主导,保护人们牟利。这种法律主要是为了保障自由交易、维护市场秩序、界定权利边界、规范公共权利。这为理解中西方法律体系、法学理论演进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由于我国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更重视集体性、平等性,更注重不违背整体利益前提下个人自由权利,所以,我们需要建构一个以良知义务为中心的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这就是我讲的评判法学的概要,当然有很多东西需要完善,需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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