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公開叫囂「為美國而戰」的黎智英 判20年
作者:盧永雄,巴士的報總編CEO,全國政協委員。

黎智英案落下帷幕,判20年是给法治的彰显,是给公义的证明,是给香港和香港市民的答复。

審訊3年的黎智英案終於宣判,香港歷來最嚴重的國安要犯黎智英,被判入獄20年。
第一,判刑有理據。
法院在判詞中詳述判刑的考慮。
黎智英被告的兩條觸犯《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考慮整體案情的嚴重性,法庭認為量刑起點是15年,另一項「煽動罪」的量刑起點是21個月。
法庭直指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者和推動者,故將他的量刑起點提高」,因此將兩項勾結境外勢力罪的量刑起點由15年提高至18年,煽動罪本來的量刑起點由21個月提升至23個月。
綜合各種因素,包括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和有輕微扣減,黎智英的總刑期判定為20年監禁。

所以,法庭對黎智英的判刑,是考慮案件非常嚴重及黎智英的關鍵角色而作出這個判刑。
黎智英2019年7月去美國見副總統彭斯和國務卿蓬佩奧後,出席美國保衛民主基金會座談會時揚言,他和香港人「在美國敵人的陣地中,為美國而戰」。一個「為美國而戰」的賣國賊,判20年罪有應得。
第二,近終身囚禁。
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規定,囚犯觸犯《國安法》的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囚犯的個案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
即是說,現在一般服刑囚犯如果在獄中行為良好,會獲得扣減假期,即大約會減三分之一的刑期,但減假期本來已經是監獄當局的酌情權,而不是囚犯的必然權利。
而《維安條例》這樣注明,等於指明國安重犯極大機會不會獲得扣假提早假釋。
由於他因另一宗欺詐罪服刑中,尚有2年3個月的刑期未完,法庭指令現案等如在欺詐罪刑期滿再加18年刑期。
換言之,若黎智英的欺詐罪上訴不成,他很大機會要在監獄中坐足20年。他現年78歲,刑期結束要去到98歲,他很大機會要在監獄中渡過餘生。
第三,從犯證人獲重大減刑。
在黎智英案裡面,有兩批重犯被告,包括有一部分人認罪之後轉做從犯證人出庭頂證黎智英,包括曾經逃亡離港被追回的陳梓華及李宇軒,以及《蘋果日報》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主筆楊清奇。
5人以15年刑期為起點,最後判監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換一個角度是獲減刑7年9個月至8年9個月。當中除了5年是因為認罪而減三分之一刑期之外,作為從犯證人再獲扣減刑期。
至於另外3個前《蘋果》高層,包括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英文版總編輯馮偉光,就只能夠獲得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年期,各被判監10年。
要注意在服刑後從犯證人是有機會再獲得懲教署同意,扣減大約三分之一的假期提早假釋。
例如在另一宗案件「35+顛覆政權案」的從犯證人趙家賢就獲得提早假釋,所以上述5個從犯證人,實際刑期可能只有4年多至5年多就可以放監,由於他們在2021年6月被捕,已扣押了4年8個,估計很快可以假釋。

由此可見,認罪但不做從犯證人,和認罪而做從犯證人的差別相當巨大,刑期可以相差一半以上,即有5年的差別。整個司法制度是鼓勵犯罪者做從犯證人。
如今回看整個黎智英案審訊,香港法庭按大量充足的證供,將要犯黎智英定罪並判重刑,彰顯了司法的公義。黎智英不單止勾結外國及境外政府,要求制裁中央及特區政府,更加試圖推動中國所謂「支爆」(意即中國政權崩潰),用心狠毒。
黎智英還利用自己旗下的媒體,煽動顛覆政府的思想,推動大批年青人在2019年走上街頭,令數以百計的暴徒因相信黎智英的政治宣傳參加了一場又一場的暴動,最後被捕下獄;亦有大量黑暴份子因為逃避罪責流亡海外,終身不能返回香港。
黎智英對年青人的荼毒、對這個社會的損害,罄竹難書,20年監禁實不足以補其過。
外國勢力在判刑前後,大肆攻擊香港,有人還聲稱要營救黎智英。
黎智英在本國觸犯國安法律被逮捕,經公正審訊後判刑,是法治的彰顯。
委內瑞拉總統馬杜羅被美國非法入侵逮捕,抓回美國受審,卻是對國際法的粗暴踐踏。西方政治運動家那麼有興趣營救黎智英,卻沒有人有興趣去營救馬杜羅,實在不知道他們的大腦按何種邏輯運作。
只能說,美國主子叫他們做什麼,他們就做什麼,也不用講什麼邏輯了。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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