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道路交通法》应当重新启动修法整个流程

  运输工务司司长谭伟文日前在立法会就运输工务范畴施政方针进行辩论时表示,将会继续推进陆路交通规划中期检讨,结合城市发展新形势和市民出行需求变化,科学调整未来五年交通发展和实施路径。推动《道路交通法》的修法工作,重新制订更严谨及完善的交通法律制度,提升道路安全。

  此显示,成为上届立法会唯一「废案」的《道路交通法》,将会再次提上特区政府的立法计划。不过,可能正因为是《道路交通法》的修法牵涉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一时难以达成共识,而导致其成为澳门特区成立后罕见的「废案」,因而特区政府极为谨慎,将会在「非修改不可」的背景下,却也不会「轻易出手」。因此,虽然谭伟文司长在引介运输工务范畴二零二六年施政方针时,宣布将会推动《道路交通法》的修法工作,重新制订更严谨及完善的交通法律制度,提升道路安全,但有关修订《道路交通法》的立法时间安排,并未列入行政长官岑浩辉二零二六年施政报告「附录二:二零二六年澳门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中。

  但也不排除会采取「《行政长官选举法》修法模式」。实际上,在前任行政长官贺一诚二零二三年施政报告的「附录二:二零二三年澳门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中,虽然有将修改《立法会选举法》列入二零二三年十六项立法计划的第一项,但却没有将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开列进去。当时笔者就分析指出,其实将「爱国者治澳」原则引入《行政长官选举法》的修订任务更为急迫,因为在二零二四年就要进行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如果在二零二三年内尚未进行《行政长官选举法》的修订,到了二零二四年才启动立法程序,就将会赶不及。既然将要在二零二五年进行的第八届立法会选举,都按部就班地安排在二零二三年对《立法会选举法》进行修订,那就更应该抢时间、争速度地在二零二三年内完成对《行政长官选举法》的修订立法程序。

  后来,特区政府于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宣布,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及《立法会选举法》的公开咨询即日起进行,至七月二十九日。这就显示,特区政府已经认知到,在中央已经确定在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都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符合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新要求下,不能只顾修订《立法会选举法》,而遗留对《行政长官选举法》的修法。因而对二零二三年度的立法计划作出了补强,同时启动对《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的修订程序。而在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积极配合及全澳市民的积极支持下,终于赶在二零二三年的最后几天,全部完成《行政长官选举法》的修法程序,并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使得当年的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得以从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上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而有写进二零二三年度立法计划的修改《立法会选举法》,则因为时间的「急迫性」稍缓,因而是在二零二四年的四月间完成所有立法程序。

  那么,《道路交通法》的修法活动,是否也将会采取「《行政长官选举法》修法模式」,在未有列入二零二六年度政府立法计划的情况下,以「补强」立法计划的形式,「提前」进行?

  从落实贯彻习近平主席有关「健全政府和立法会协同立法机制」的重要指示,及行政长官岑浩辉在二零二六年施政报告中提出的「健全特区法律体系」及「强化行政和立法之间的良性互动」等施政理念,还有立法会主席张永春有关「进一步发挥政治引领、立法监督及关键桥梁作用」承诺的角度出发,似乎是有此必要。

  实际上,按照立法学的原理,修改《道路交通法》的修订案在第七届立法会届期的最后几天未能获得通过,就不但是已经成为「废案」,而且在客观上,也等于是立法机关对特区政府投下了「不信任票」。尽管《道路交通法》修订案的未能成功「闯关」,主客观原因都很多,包括修订案过于复杂,从而导致部分条款引起争议,而特区政府代表提交的补充文件又未能获得立法会议员的全部接纳等,但这就等于是立法会「否决」了特区政府的法案。

  其实,本来按照一般的行政与立法关系的惯例,既然特区政府认定《道路交通法》修改法案难以在短期内提交最后正式修改文本,注定了该法案将会「难产」以至「流产」的命运,为了维护特区政府对法案创制权及提案权的尊严,应当主动撤回法案,尽量避免法案成为「废案」。实际上,此前就曾经有过多次政府向立法会撤回法案的记录,包括极为重要的《区际刑事司法互助法》法案。但不知为何,今年八月间在处理《道路交通法》修改法案时,却是任由法案「死」在立法会的「手中」。

  因而坊间有许多猜测。其中一种说法,是连新一届特区政府也不认同前届特区政府尤其是以交通事务局前任局长林衍新主导拟制的《道路交通法》修改法案,并认为与其在该法案的基础上「修修补补」,不如「推倒重来」。因而就籍着人们对前任局长「意见多多」,而任由不是由本届特区政府拟制及提案的《道路交通法》法案「胎死腹中」。

  二零一八年修改《道路交通法》的「难产」,是由于「反中乱澳」势力的刻意阻扰。他们虽然也认为《道路交通法》有修订的必要并已经接纳了修法的主体内容,但却是抓住其中的大幅度调高罚款金额,进行较大规模的反政府活动,并发动游行「抗议」,以「攻其一点,不计其余」的手法导致修法咨询工作停止。

  前一次《道路交通法》修法咨询工作的「流产」,是因为「反中乱澳」势力的破坏而致;那么,在立法会选举已经引进「爱国者治澳」原则,当选的立法会议员都已经经受了「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格审查,亦即没有「反中乱澳」势力的阻扰下,《道路交通法》的修法再次「胎死腹中」,就很容易让人产生立法会与政府「唔咁KEY」的错觉,对立法机关与政府的合作形象产生某种「阴影」。

  因此,尽快将《道路交通法》的修改提上立法程序,是「健全政府和立法会协同立法机制」的需要及必要。当然,既然前届特区政府提交的《道路交通法》修法提案,已经在客观上等于是被前届立法会「否决」,因而现届特区政府重启及推动《道路交通法》的修法工作,就绝对不能再将「废案」拿出来「修修补补」,而必须「不破不立」地「推倒重来」,重新启动修法整个流程,而且还需重新进行公众咨询,务求达成共识后再提交立法会。这也是科学立法及民主立法的需要及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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