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分裂症男子出租屋坠亡:房屋栏杆高度低于国标,家属起诉索赔115万
凤凰网
2025年11月27日 16:16:32
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独自在出租屋时,从房屋坠楼不幸身亡。该房屋的阳台栏杆高度为0.93米,低于国家标准规定。为此,死者父母提起诉讼,索赔115.8万余元。
近日,宜春市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在一审中,法院酌定出租人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父母10.9万余元,二审判决驳回死者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出租人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对死者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死者家人作为监护人,将死者单独留在家中,疏于监护,亦存在较大过错。

▲资料图
男子在出租屋坠亡
父母起诉出租方索赔115万
去年12月,胡某和陈某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芦某、江某东、江某伟、黄某道歉,并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231.7万余元,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即115.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胡某、陈某兰系陈某及陈某雷的父母,陈某生于1994年1月,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构成精神二级残疾。芦某和江某东系夫妻关系,江某伟是两人的儿子,黄某是江某伟前妻。
2015年7月9日,陈某兰与陈某雷向芦某租赁其位于宜春丰城市某地房屋的六楼用于居住,该楼层阳台栏杆高度为0.93米。此后,陈某兰和陈某在该房屋内居住,陈某雷在丰城时也在其中居住。
2021年5月6日,陈某雷向芦某出具承诺书,其中载明“本人弟弟陈某因自身存在疾病,在租住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由本人家人承担责任,与房东无关”,陈某兰在承诺书上签字。2022年10月16日下午,陈某从租住的房屋内坠楼,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陈某兰、陈某雷为此花费医疗费8.2万余元。
此后,胡某、陈某兰认为陈某系在芦某等四被告无证经营的某宾馆居住,四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经营,导致陈某坠亡。在要求四被告赔偿未果后,胡某、陈某兰诉至该院。
法院还查明,案涉房屋位于丰城市某社区。2002年7月,芦某经批准在案涉楼房坐落位置建房。2005年4月,芦某办理了案涉房屋1至2层的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芦某,总层数为2层。案涉房屋系将该2层楼房拆旧建新的,建造时间为2011年,为6层砖混结构,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栏杆高度低于国标
出租人被判担责10%赔偿10余万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在拆除旧房后新建,2层旧房只登记在芦某名下,陈某兰与陈某租赁案涉房屋也是与芦某对接,租金由芦某收取,案涉房屋应视为芦某、江某东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芦某、江某东系本案适格被告。法院另查明,黄某、江某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同时,虽然缴纳租金的是陈某兰和陈某雷,但死者陈某一直随陈某兰居住在案涉房屋中,故双方事实上形成房屋租赁关系。
法院指出,芦某、江某东作为出租人,应将质量合格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外栏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米。芦某、江某东房屋的栏杆高度不符合上述规定,存在不安全因素,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为此,法院酌定芦某、江某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在认定陈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09.3万余元后,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芦某、江某东赔偿因陈某死亡产生的损失10.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胡某和陈某兰提起上诉。其认为,案涉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导致陈某坠楼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5%以上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芦某、江某东作为出租人,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陈某兰作为监护人,将陈某单独留在家中,疏于监护,亦存在较大过错。综合全案情况,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据此,今年10月10日,宜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