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有个最大的问题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这个最新解释口径,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打破了普通民众对法治的稳定预期。

大家看一下这个话题词下的聊天内容,会发现,一堆人在聊,未来是否会扩展到分割同居财产上。

目前公布的个案,是一个刑事案件,跟分割同居财产的关联不大。

但为什么一堆人开始聊分割同居财产的事呢?

因为最高检和最高院的这种跳跃式扩大解释,打破了人们对法治的稳定预期。

家庭成员这个概念,不管从法律角度出发,还是从社会观念角度出发,都很难延展到非姻亲的同居关系上。

民法典第1045条,对家庭成员有明确规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按照该条规定,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也就是说,法定的家庭成员,就这么多人。

从社会观念角度出发,如果你把公婆、岳父母、叔叔、伯伯、姑姑、舅舅、七大姑八大姨,全部算进来,也可以,但这些至少都是有姻亲或血缘关系的人。

现在,两高直接放大招,不但越过法律边界,也越过传统社会观念边界,把未结婚且不存在上述关系的两人,也解释为是家庭成员,不但没有直接的依据,涉嫌违法解释,也打破人们对未来的法治预期。

简单来讲是,你没法预测了哈。

你咋预测?

明明白白的法律条文,写在那儿,人家直接越过,数千年的传统社会观念,人家也直接越过,以后你还咋预测?

我看到有人用反家暴法的倒数第二条,来辩解,说该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规定执行,所以辩解道,最高检的解释没有越位。

拜托,那条明确写了,是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它没有混淆家庭成员这个概念,而是说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如果共同生活的话,可以参照反家暴法执行。

按照该条规定逻辑,虐待罪应该改成家庭成员以外,且共同生活的人,如果有虐待行为的话,适用虐待罪,而不是把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解释成是家庭成员内部的人。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所以,这个辩解理由,是不成立的。

总之,最高院通过典型案例方式进行背书,最高检通过对外解释口径进行背书,把涉及男女两性的法治预期,给搅乱了。

引发了受众群体的延伸性和恐慌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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