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请陪产假8分钟后被开除,公司:“双休日员工自觉来工作应属常态”

来源:上海法治报

-2025-

11/21

14:15

上海一男子请陪产假8分钟后被开除,公司:“双休日员工自觉来工作应属常态”

在申请陪产假仅8分钟后,男子曹某就被所在公司通知开除……男子诉至法院,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竟称“双休日员工自觉来工作应属常态”,称曹某“请假纯属算计与借口”……

近日,记者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上诉案件,判决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公司需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男子请陪产假8分钟后被公司开除

2024年10月15日,曹某进入上海一公司担任会计,月工资约8000元,但未与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10月15日至31日期间,曹某共出勤13天。

11月1日是周五,曹某于9点抵达公司,10点17分离开,中午12点左右返回。双休日过后,11月4日8点58分,曹某以妻子怀孕37周生产分娩需要陪护为由向公司申请陪产假。公司当即回复无该假期。8分钟后,公司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曹某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

对此,曹某未予回复,直至2024年11月5日向公司提交请假条,以配偶怀孕临产为由书面申请11月4日至11月13日为陪产假。公司于同日回复因不符合国家规定不批准其请假,且公司已于前一日通知与曹某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未支付过曹某在职期间工资。

2024年12月9日,曹某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3日的工资共计8783余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2025年1月16日,该委做出裁决,公司应向曹某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日的工资共计4840余元,不支持曹某其余诉请。

曹某不服裁决,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一审:无证据证明员工旷工,支付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公司主张11月4日曹某全天旷工,法院不予采纳。因公司未在书面解除通知中提及11月4日旷工事由,法院对此不做审查。

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曹某存在旷工2天的违纪行为,公司以此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缺乏制度依据。

最终,长宁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不认同“员工双休日工作应属常态”,驳回上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曹某本质上就是想要借陪产为名不劳而获享受薪资待遇,请假纯属算计与借口。”公司上诉称,自己是小微企业,员工不多,被上诉人却教唆其他员工要时刻注意保留各种证据,这明显不是正常劳动者应有的工作态度,而是时刻谋算着如何从用人单位处牟取收入。

2024年11月1日曹某虽然曾出现在公司,但应该只是来取走个人物品,不能算出勤,11月2日、3日虽然是周末双休日,但员工自觉来工作应属常态,11月4日晨9点公司发布解约通知时,则是料定曹某当天一定不会出现了,所以其以旷工为由解约是完全正当的。

曹某则辩称,其未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完全没有事实基础,显属违法解约。曹某还称,公司日常管理存在诸多违法违规,且多次违法辞退员工,请求二审尽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在2024年11月1日上午曾经到岗,此后两天则为休息日,而公司在2024年11月4日9时06分就以曹某旷工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此等情形,即便按照上诉人援引的公司规章制度,也未达到“旷工2天”的辞退条件,故上诉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金给付义务。

针对公司提出“员工双休日工作应属常态”的观点,亦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能认同。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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