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山西长治“摔狗反杀案”推动正当防卫制度走向完备成熟

11月13日,山西长治“摔狗反杀案”一审在长治中院开庭审理。经过一天大致六个小时审理后,法庭将择日判决。这个案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热点。抖音、头条、小红书等主流app上可见大量有关该案件的评论,其中既有学者、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也有普通人。网络上甚至有这样的激进言论,“不让合理合法地保家,怎么期待义无反顾地卫国”。虽然这是极少数人的偏激观点,但当“家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司法会给民众提供多大的合法保卫空间,自然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也是申某良在网络上获得几乎压倒性支持的原因之一。

我认为,虽然本案申某良未必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宣判无罪,今后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必定会在法律上赋予公民更大更广泛的空间,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充分保卫自己的人身安全。

500

一、案件大致经过

2025年1月30日(正月初二)15时,申某良之子被郭某某家的狗咬伤,将狗摔死。当日午后,双方协商未果,申家报警,郭家拒绝配合警方调解。

案件核心冲突发生在当晚19时许。根据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赵某晖同其妹夫韩某、外甥刘某伟三人来到申某良家门外,边砸门边喊叫要求开门。在此过程中,三人将申某良家玻璃砸破,韩某将大门踹开。申某良及其妻子、女儿从厨房出来后,双方在院内发生争吵。邻居贾某民听到争吵后前来劝解。随后,郭某某的两个女儿也来到申某良家中加入争吵。不久,被害人郭某某从自家出来进入申某良家中,赵某晖紧跟其后。双方在院子客厅东面窗台附近发生扭打,期间申某良拿起放在窗台上的刀挥刺,导致郭某某、韩某、赵某晖及其女儿四人受伤。郭某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捅刺致左股动脉离断大出血,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该案件发生于正当防卫制度司法适用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法学界的深入讨论。该案在多个方面触及了正当防卫认定的核心问题,可能成为推动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的又一起标杆性案例。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涉案事实的法律定性存在根本分歧。检方(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申某良将郭某刚刺伤致其死亡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时认为申某良行为有防卫性质但属防卫过当。被告辩护律师李圣泽坚持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立场,认为对方多人持械闯入申某良家中实施打杂、威胁、辱骂等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应适用无限防卫原则。

500

双方家属对案件描述存在显著差异。这在网络上基本可以得到大致基本完整的轮廓。申某良女儿表示,郭家多人砸开大门后从图家中打砸,围殴60岁的申某良,其父被逼入墙角情急之下拿刀自卫。死者妹妹声称,家人前往申家只是为了“讨个说法”,全程仅争吵并未动手,砸玻璃只为泄愤,未实施殴打。

500

庭审中没有多少细节流露出来。不过,网络上有一个关键点,不仅对案件走向还可能对办案流程标准化等有重要影响。后面提及。

这个案子还涉及多个关联案件。赵某晖(死者之妻,当地的区政协委员)、韩某(死者妹夫)、刘某伟(死者外甥)三人因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正当防卫制度的法理演变

开始转变。正当防卫制度在中国的法理演变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逐步放宽的显著变化。1997年刑法修订对正当防卫制度做出重大调整,一方面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才是过当,另一方面增加了“特殊防卫”条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采取“无限防卫”。由此,涉及正当防卫的司法理念开始从限制向鼓励转变。

显著变化。2018年后,随着山东聊城于欢案、江苏昆山龙哥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典型案件的处理,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开始出现显著变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理念。该指导意见对防卫的前提、时间、限度等做了细化规定,强调要“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发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景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方位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特殊防卫”的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公布的相关案例,对“行凶”做了明确认定,“行凶已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性,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成立”。相关指导案例和解释大幅拓宽了特殊防卫的适用范围,对公民对抗严重暴力犯罪提供了更多法律空间。

对人民群众而言,涉及到面临非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时,法律是“温暖的”还是“冷冰冰的”,显然有巨大差别。这也正是法治“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

正当防卫引入行政法领域。2025年6月修订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在行政法层面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第19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纸质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应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长期存在的“还手就是互殴”的简单处理模式,使正当防卫在行政法层面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它还区分了“较大损害”与刑法中的“严重损害”,这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危害程度上的差异。

三、“摔狗反杀案”的争议焦点和标杆意义

本案发生在正当防卫司法适用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自然会引起社会各界包括媒体、民众、及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网络民意中激进的甚至认为申某良刺死郭某刚是“为民除害”“见义勇为”。辩护律师李圣在其个人的抖音视频中也回应了网上一些认为郭家是“黑社会”的质疑。他将辩护集中在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事实上,认为闯入申某良家的都是郭某刚的家人及亲戚,“黑社会”言过其实。不过我觉得,辩护律师应该寻求一些愿意出庭的当地人,以凸显和加强郭家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非法性质和寻衅滋事故意。网络上有不少当地人发声,认为郭家人行事嚣张,颇有“黑道”色彩(当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这应该是辩护律师在策略上的一个瑕疵。人的行为模式虽非绝对固定,但其过往处理矛盾纠纷冲突的方式方法是否具备某种“一致性”显然在法庭上具备相当的证据作用。

住宅防卫的特殊性。前述《指导意见》针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规定可以实行防卫。中外法律传统均对住宅安全给予特殊保护。美国的“城堡法则”和“不退让法”均承认对非法侵入住宅者可使用“致命武力”(英文deadly forces,“可致死亡”是其核心内涵)进行防卫。中国司法体系没有采纳这一原则,但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已确立“家是公民最后的安全堡垒”的司法理念。本案中申某良能不能以及在什么条件下适用特殊防卫规则,是本案的核心正义点。

侵害程度及防卫限度判断的复杂性。这涉及大量的案件细节,以及对这些细节的判断。一审前,死者之妻赵某晖、妹夫韩某、外甥刘某伟已经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在法律层面已经认定郭家人强行闯入申家的非法性质,使得申某良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在对方踹门而入,手持棍棒、铁锹等凶器且殴打申家人的情况下,有专业人士指出,多人同时实施侵害、侵害可能来自不同人不同方向、施害人可能存在配合、申某良寡不敌众,以及案发时已天黑院子里视线不佳等因素,意味着对申某良的人身安全威胁更大,并且难以迅速判断应当如何“适当防卫”,此时应适当放宽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

从流露出的其他细节看,申某良刺了郭某刚九刀,基本在非致命部位,致其死亡的一刀刺在大腿上。有网友分析,刺在大腿上意味着一方面申某良无意造成对方重大损害,另一方面意味着可能此时申某良已经被迫处于弯腰或倒地状态。

四、未经证实的关键细节、警方和检方的办案瑕疵

未经证实的关键细节是,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刺死郭某刚的刀上检测出了死者DNA,其他三个伤者尤其韩某承认其系被剪刀所伤,问题是案发现场没有找到导致韩某重伤的凶器。在申家找到的剪刀上既没有韩某的DNA,也没有申某良的指纹。此证据被曾有过七年医生经历的辩护律师死死抓住,但其针对这一点的回应未知。做为对照,检方承认申某良刺伤三名伤者是正当防卫,起诉书中仅认为对郭某刚是“防卫过当”。

网络上看到的辩护律师李圣在庭审结束后接受采访的视频中,他认为检方承认申某良重伤韩某是正当防卫属于“积极乐观的信号”。我认为未必,而且辩护律师在这里的策略可能存在重大失误。

申某良重伤韩某是正当防卫,看起来挺“美好”,其实是警方和检方的暗渡陈仓,意在掩盖自己办案中的问题,并且这个问题可能是公诉方的“重大瑕疵”。连致伤韩某的凶器都没有找到,怎么认定的韩某伤势系申某良造成?他的伤是不是申某良造成的缺乏关键证据,是不是防卫是否适当已经无从谈起了。

其实,这还是次要的。关键在于,这个问题深挖下去,会看到警方和检方在案件侦办及司法定性上可能存在重大缺陷。没有找到致伤韩某的剪刀,合理的推论自然是那把剪刀不是申某良家的,关键问题就来了:既然郭家人携带了棍棒、铁锹,有无可能同时携带了剪刀(郭家四名女性亲属进入申家院子,她们有无可能带着剪刀?),案发时已经天黑,院子里视线昏暗,多人打斗中韩某可能是被自己人所伤。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并无证据表明是事实。这正是警方和检方在案件侦查中的重大疏漏。没有这个关键物证,不仅不能认定韩某重伤系申某良造成,而且会影响到对当时申某良面临被侵害局面侵害程度和急迫程度的认定:郭家里面是否有人(可能还不止一个)手持剪刀参与打斗,将会实质性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此看,案件侦办确实是有问题的。虽然公诉书里只讲郭某刚死亡认定为防卫过当,但剪刀存在与否在哪一方手里会直接影响到对正当防卫的最终认定。本着“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疑点利益应归于申某良。

我认为,这是辩护律师的重大失误。应该抓住此点穷追猛打。当然,庭审中具体情况如何,非现场参与者不可能知道。即便有媒体获准旁听庭审,基于审慎考虑也不会涉及类似的关键细节,毕竟专业性很强,而且可能还有法庭的要求和限制等因素。

另外,本案摔狗发生在下午三点前后,五点左右警方即要求双方前往派出所调解,此时赵某晖在与警方的通话中声称“等着接打架的电话吧”,此时应该对态势可能升级有所了解。郭家人踹门闯入后,申家人五次报警(申某良女儿四次,申妻一次),第一次和第五次间隔进半小时。为何警方没有迅速赶到现场?不止辩护律师是否强调了这一点。涉及该点并非指责警方失职,而是说明报警后警方尚未到场,有可能加大了申家人的压力和恐惧心理:老两口和女儿面对六七个持械闯入者,多次报警后警方尚未到场。普通人面对这种局面会是什么样的心理反应?

专业角度而言,不管警方还是检方,在侦办此案时平心而论是存在瑕疵的。里面既有办案流程标准化程度不够的原因,也有未能全面复现案发经过、及时寻找固定证据的问题。当然,这些方面,可以想象肯定会受到重视并在今后有所改进完善。

“摔狗反杀案”,在多个方面有标杆和启示意义。期待这个案件推动国内的正当防卫司法制度走向成熟。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