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宣誓效忠是坚持「爱国者治澳」原则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公共部门及实体领导人员的宣誓仪式于前日举行。整个仪式庄严肃穆,在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后,在行政长官岑浩辉监誓下,行政长官办公室及行政长官辖下部门领导人员宣誓。随后,在行政法务司司长黄少泽、经济财政司司长戴建业、保安司司长陈子劲、社会文化司司长柯岚、运输工务司司长谭伟文、廉政公署廉政专员欧阳湘、审计署审计长欧阳瑜、立法会主席张永春、终审法院院长宋敏莉、检察院检察长唐晓峰的监誓下,公共行政部门、立法会辅助部门、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检察长办公室、廉政专员办公室和审计长办公室领导,以及等同人员庄严宣誓。二百六十四名参与宣誓仪式的领导及等同人员,均郑重声明,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政长官岑浩辉在致辞时指出,特区管治团队领导人员庄严承诺履行责任,是特区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的要求和体现,意义重大。

  前日参与宣誓的公务人员,大部分尤其是其中的领导人员,在其就任现任职务时,就已经依法进行了就职宣誓。而前日的宣誓仪式,是根据《澳门基本法》、《维护国家安全法》,以及经修订于当日开始生效的《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及《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进行集体宣誓,具有庄严的仪式感,而且参与宣誓人员按照《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及《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规定,扩展到行政长官办公室及行政长官辖下部门领导人员,公共行政部门、立法会辅助部门、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检察长办公室、廉政专员办公室和审计长办公室领导等,按照法定形式,郑重许下拥护并执行《澳门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的誓言。这既是所有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及主管人员应有的政治责任和义务,也是国家和居民对特区政府公务人员的必然期望,更是特区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宣誓制度是世界许多国家长期以来存在的制度。自从一九一九年德国《威玛宪法》第一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向宪法宣誓的制度以来,该制度被许多国家列入宪法。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务员在入职时若是拒绝宣誓,将会被革职或受到纪律处分,日本公务员的誓言还表明必须服从上级命令。由此可见,公职人员宣誓以示对国家和社会负责。而在中国历史中,领导人就职时的宣誓制度亦长期存在。古中国历代皇帝登基时均有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仪式。因此,公职人员宣誓效忠自己的国家民族乃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亦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

  《澳门基本法》的第四章「政治体制」的第七节「宣誓效忠」,就专为相关政治公职人员的就职宣誓而「度身定做」。其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第一百零二条更是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回归祖国当日凌晨进行的「午夜立法」,其中一项法律就是《就职宣誓法》,在《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二条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澳门特区的宣誓效忠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但随着「一国两制」实践的不断发展深入,显示澳门特区的宣誓效忠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以至有应当依法宣誓效忠的人员,竟然去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主权国家的国会议员的选举,并因此而加入了这个国家的政党,发生了「双重效忠」的嫌疑。而随着「爱国者治澳,因而澳门特区的公务人员宣誓制度,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因此,新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都在引进「爱国者治澳」原则的同时,也建立了宣誓效忠制度。而新修订的《维护国家安全法》,也增加了公务人员在就职时必须进行宣誓的条文内容。第七届立法会在其届期结束之前,更是了对《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及《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修订法案的立法程序。新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就职宣誓制度,将有关「宣誓人」的范围,从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检察官,延扩到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这样就补齐了「短板」,将澳门特区的所有公务员,都全面完整地规范为在就职时必须进行效忠宣誓的对象。

  新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规定,相关人员在就职时须以签署声明书的方式进行宣誓,拒绝宣誓者会被撤销相关任用。故意宣读与誓词不一致的内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视为拒绝宣誓。此外,新法律在誓词增订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容。如果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违反誓词的行为,会被提起纪律程序及被科处撤职处分。

  由于新法律规定宣誓效忠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这就凸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主体关键词。因而这就明确了,他们宣誓拥护及效忠的对象,已经超逾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而是上延至作为澳门特区的母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与「一国两制」的原理是完全吻合的,因为只有「一国」,才有「两制」,「一国」是「两制」之本,「一国」是「两制」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动摇了「一国」的基础,「两制」便没有存在的必要及价值。

  公务人员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这既是基本的政治伦理,也是确保爱国爱澳者治理澳门的一项制度设计和保证。作为特区管治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万四千多名公务人员承担着维护「一国两制」制度安全和澳门特区繁荣稳定的巨大责任。因而宣誓效忠就是要强化公务人员群体对自身身份的基本认识,经过宣誓环节,让新的政治规矩得以确立。价值观的正本清源也将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利益和澳门长治久安。

  当然,还需进一步修订其它公职法律如《司法官通则》等,让上述要求适用于司法官及公立学校、公共事业机构人员,都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澳门特区。因为司法机关是澳门特区的三大政权机构之一,而公立学校和公共事业机构也是属于澳门特区政府的公共行政架构序列,不能「置之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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