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还有8天就要刑满释放,被改判死缓,最高检抗诉“零口供”抢劫杀人案始末
法制与新闻
在马某林还有8天就要刑满释放时,法院改判其死缓并限制减刑,充分彰显了法律监督的价值所在
文/殷晓章
2015年5月,甘肃省和政县刑满释放人员马某林抢劫怡某红并将其杀死。该案由于被告人“零口供”,又无目击证人,一审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有期徒刑10年。最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检察机关将调取的通信基站信息、手机轨迹信息作为电子数据补强了相关证据。2024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抢劫罪改判马某林死缓。马某林抢劫杀人案被评为202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写进2025年3月全国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2025年5月8日被最高法收入法院案例库。

手机轨迹信息成为定案依据。(图/ VCG)
抢劫杀人埋尸荒野
2012年12月,家住和政县城关镇的马某林因犯罪入狱刑满释放后,在县城经营一家百货店,和在临夏市经营鞭炮生意的怡某红相识。2015年5月25日晚10时许,马某林驾驶其堂弟的黑色轿车从甘肃省临夏市将怡某红载至40公里外的和政县。
2015年5月26日早上6点左右,怡某红女儿和弟弟怡某星收到了怡某红手机发来的短信:“我和他人开车到九寨沟浪(方言,游玩)去了……”家人拨她电话,显示已关机。5月31日凌晨4点,怡某星再次收到姐姐手机短信:“我们再浪二十几天回去……”回拨电话依旧打不通。怡某星等人不知道的是,此时的怡某红已被马某林残忍杀害,并埋尸荒野。狡猾的马某林为了制造假象,使用怡某红手机号码、冒用其名义向其亲人发送短信。
怡某红的丈夫王某感觉事情不对劲,遂向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报案。后来,王某在家里发现了妻子的一部旧手机,打开后,有妻子银行卡内钱款被多次提取的短信。自5月26日晚上开始,怡某红银行卡被频繁使用,持卡人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临夏州)内多家银行ATM自助服务系统共计提现28.4万元。
警方调取银行监控显示,取款人为一名身高1.7米的“女性”,一头长发,戴着口罩,穿着女式T恤、蓝色牛仔裤、白色运动鞋。警方运用技术手段,锁定男扮女装者系马某林。
2015年6月21日下午5时许,马某林在和政县城关镇家中被抓获,民警在其家中查获怡某红银行卡及现金32万元,并在他家附近杂物堆中找到马某林伪装取款时所用衣服、假发等。
但马某林始终“零口供”,否认杀害怡某红。他称,黑色轿车是他借堂弟的,车上拉的女性是他找的“小姐”。家中的32万元现金,其中18万元是赌博赢的,10万元是贷款,还有4万元是做生意挣的。
2015年6月26日上午11时,办案民警根据马某林堂弟提供的重要信息,在马某林还车地附近发现埋在地下的怡某红尸体。经鉴定,怡某红系他人以捂压口鼻、套头等手段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外,公安机关从马某林所驾车上发现几处血迹,后经鉴定,是怡某红血迹。
2016年9月2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夏州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马某林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临夏州中院)提起公诉,怡某红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临夏州中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实被害人死亡系马某林所致,无法形成完整的闭合性证据链,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2018年4月9日,临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检抗诉“零口供”
一审宣判后,临夏州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害人亲属提出上诉。2019年6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8月8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考虑到马某林涉嫌为谋财而杀人,最高检建议将指控罪名变更为抢劫罪。
最高检除对原有证据全面复核外,还指导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深挖电子证据的价值。其间,检察机关提取了案发前后马某林及被害人手机相关的通信基站、手机轨迹信息等电子数据,这为案件的改判带来了转机。
办案人员发现,被害人失踪当天最后8条通话记录均是与马某林通话。2015年5月25日晚10时许,马某林与怡某红所持有的4个手机信号在临夏市怡某红经营商铺附近开始并轨,停留两分钟,之后途经高速公路从临夏市移动至和政县,先后在马某林家附近区域逗留约1小时、在某信用社附近逗留约1小时、在埋尸点附近区域逗留约3小时,并轨时间长达6小时。
最高检办案检察官围绕原判不予认定抢劫罪的理由、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马某林无罪辩解等加强针对性审查。办案检察官先后两次提讯马某林,实地查看被害人所住小区、埋尸地等重要涉案场所,进一步增强了直观认识和判断。检察官重走埋尸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处的土质比较松软,比较适合挖掘,认为作案人3小时足以处理尸体。
2023年11月10日,最高检检委会审议认为,该案虽系“零口供”案件,但认定马某林为谋财而杀害怡某红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2023年12月18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最高检抗诉书除列举新证据外,也对原判提出的关于作案工具、被害人手机等重要证据缺失的问题,马某林如何获得怡某红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原因不清的问题,怡某红失踪后谁给被害人家属发送短信的问题,逐一进行回应和阐释。
最高检认为:马某林有犯罪前科,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案发前就使用怡某红身份证办理了一个专用手机号码与怡某红单线联系,还打电话举报怡某红丈夫出轨,编造将怡某红交给其丈夫的谎言试图嫁祸他人。该案在一个月后才侦破,其有足够的时间去毁灭作案工具,部分证据缺失可以理解;被害人多名亲属证明,被害人生前是一个很小气的人,且马某林欠被害人20多万元货款,被害人不可能在其未偿还欠款的情形下,主动将有数十万元存款的银行卡交给他并告知密码。此外,马某林取钱的时间、装扮也不符合常理;怡某红失踪后,马某林以其名义共发出两条短信,内容均称去九寨沟游玩,但发送短信手机信号的地点从未离开马某林家附近。且在发送第二条短信前几天,马某林已将接怡某红的车子归还给车主,经公安机关勘查,还车时车内已有被害人怡某红的血迹,可以排除怡某红发信息的可能。
电子数据支持下改判死缓
2024年1月31日,最高法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同年8月9日上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详细阐述了指控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司法鉴定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如何把握通信基站位置等信息、手机轨迹信息作为电子数据在“零口供”案件中的补强证明作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一、二审证据虽然可以证实马某林与怡某红失踪、死亡具有密切关系,但无法直接证实怡某红死亡系马某林所致。再审阶段调取的通信基站信息、手机轨迹信息作为电子数据补强了相关证据。虽然原审被告人马某林“零口供”,但认定其为劫财而杀害怡某红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得出唯一性、排他性的判断。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的侦破过程自然、清晰。被害人家属发现被害人失踪且其银行卡有余额变动,遂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车辆轨迹发现被告人马某林,根据其与被害人在一起出行的轨迹等,在其归还车辆地点附近发现被害人尸体;被告人获取赃款、逃避侦查的事实清楚。马某林用自家车辆及租赁车辆、男扮女装于深夜持怡某红银行卡提现,并将大量赃款藏匿于自家客厅的沙发背后夹层,后隐匿、销毁银行卡等物证;为制造怡某红还活着的假象,被告人冒用怡某红名义向其亲人发送外出旅游内容的短信等,均是其之前犯罪预谋、实施行为的自然延续;本案中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且具有高度个人属性特征的涉案银行卡及密码、车上所留怡某红血迹等证据,与作案时空特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合证据锁链,能够认定马某林为劫取怡某红银行卡及密码,采用暴力手段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2024年12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裁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马某林限制减刑;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等人丧葬费27226.5元。
2024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某林抢劫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怡某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绝不认可他(马某林)只盗取了我姐的钱财,他还害死了我姐,现在以抢劫罪判处他刑罚我们是满意的。”
2025年2月11日,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元明在接受访谈时说:“本案系被告人‘零口供’案件,又无目击证人,诸多案件细节已无从知晓。但我们审查认为,只要准确把握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被告人异常举动等主要事实,形成封闭的证据链条,就可以合理推定其对被害人谋财害命的事实。”他认为,马某林抢劫案的成功抗诉和改判,对如何通过间接证据定案、如何排除“合理怀疑”、如何利用技术性证据办理案件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高检办公厅主任李雪慧说:“在马某林还有8天就要刑满释放时,法院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法律监督的价值所在,那就是:让犯罪者难逃法网,让无辜者不受追究。”
裁判要旨
2025年5月8日,被最高法收入法院案例库的《马某林抢劫案——如何把握手机轨迹信息作为电子数据在“零口供”案件中的补强证明作用》,载明该案的裁判要旨是:手机信号移动轨迹是通信基站记录的一种信息,是在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客观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并留存的电子数据,其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该移动轨迹信息可以作为电子数据类证据予以采信;在“零口供”案件中,手机信号移动轨迹类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综合全案证据,其作为间接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能够起到极为重要的补强作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其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可以认定相关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