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给董事长车装炸药误伤同事女儿被判无罪,检方抗诉后补查,法院改判5年
法制与新闻
2025年10月23日 15:43:4
这起案件对检察人员办理手段隐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案件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具有借鉴意义
文/本刊记者 董凡超
“在这类案件中,办案人员如何剔除无关事实要素、凝练有效的事实要素?”
“被告人拒绝承认犯罪的案件中,既可以通过有力证据来证实其有罪,也可以通过揭露证据不合理之处、归纳其荒谬之处来呈现。”
8月9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作案手段隐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罪抗诉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在该院随即召开的检察官联席会上,办案检察官围绕基本案情、履职过程、典型意义、心得体会等方面对该案逐一进行讲述。
四川某化工公司员工王某某在因劳动争议离职后心生不满,遂自制炸药意图报复前公司董事长,却误伤同事女儿。一审法院因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判决王某某无罪。经检察机关抗诉后,王某某被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车底安装炸药。(图/郭笑呈 AI 绘制)
离职后意图
报复前公司董事长
2012年至2017年间,王某某在案涉化工公司工作,因劳动争议离职后多次举报该公司违规排污,并意图雇凶伤害董事长黄某某。
2018年初,王某某相继获取雷管、导火索、硝酸铵,预谋自制爆炸物安装在黄某某日常乘坐的轿车上,以实施报复。2018年6月8日,公司员工杨某使用这辆轿车后,将车停放于居住的小区。
2018年6月10日凌晨,王某某使用铁丝、蓝白纺织物将自制爆炸物捆绑于该车的底盘下,意图在黄某某乘坐该车时,通过汽车排气管升温引爆爆炸物。
2018年6月10日10点,杨某驾驶车辆搭载妻子和女儿杨某某出行,车辆在成都市城区某主干道路行驶中发生爆炸,后排底盘被炸穿、油箱破裂,坐在后排的杨某某大腿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3日,高新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爆炸罪,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17日,法院以爆炸物来源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爆炸物是由王某某制作、安装,爆炸原理不明,存在两种不同的专家意见,公安机关未能就爆炸物的性质、原料、剂量等进行查明,蓝白纺织物碎片中提取到的王某某DNA检测样本系混合样本,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等为由,判决王某某无罪。
两级检察机关
补充完善多项证据
2021年3月25日,高新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抗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爆炸案办理的难点是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的分离,爆炸产生的冲击力往往将犯罪痕迹抹掉,本案中王某某更是‘零口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成为指控成功的关键。”高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吴畏说,“本案还有补证空间,我们没有放弃。”
从决定抗诉开始,两级检察机关即对该案建立工作专班,客观审视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引导公安机关对遗漏证据进行补充,对薄弱证据进行补强,重建指控体系。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深度恢复提取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其中聊天记录、支付记录、交易时间能够证明王某某在案发前购买了雷管、硝酸铵、导火索,且对其用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针对行为人与犯罪嫌疑人同一性疑问,公安机关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案发当日凌晨小区停车处附近的监控视频进行清晰化处理,发现作案人员与王某某具有同一性;通过对王某某活动轨迹进行排查,发现其在作案当日异常中断的手机使用时段,恰好与监控视频中犯罪嫌疑人安装爆炸物的时段重合,且其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有力反驳了其“在家中使用手机打游戏”的辩解。
“经过抗诉后补充侦查,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王某某实施爆炸的结论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并可以排除他人作案。”吴畏说道。
抗诉后补查
促爆炸案改判
通过恢复提取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检察机关从中发现其有买凶伤害黄某某、向他人询问购买爆炸物原材料的聊天记录,且有关于“雷管”“炸药”“导火索如何通过温度引燃”等内容的网络浏览记录,多种渠道获取雷管、硝酸铵等物品的相关情况。
通过核实印证电子数据反映的证据细节,办案检察官逐一询问王某某涉案聊天记录对端人员,确认王某某有买凶伤害黄某某的预谋,以及案发前王某某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雷管、硝酸铵等物品相关情况。
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案发当日凌晨小区停车处附近监控视频进行清晰化处理,突出作案人员体貌特征后发现,作案人员与王某某具有同一性。
针对法院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专家意见,再次询问专家证人,证实两份专家意见具有一致性,爆炸物中有烟火剂组成成分,不排除含有硝酸铵炸药组成成分。
经过抗后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王某某实施爆炸的结论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并可以排除他人作案。
2021年8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12月30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起案件是一起通过检察机关抗诉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的爆炸案件,对检察人员在办理手段隐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案件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具有借鉴意义。“办理爆炸类案件,检察机关要着重解决专业领域问题,重点审查案件侦破过程是否客观自然,围绕爆炸物的来源及其制作、安装、引爆过程,补充完善证据,结合现场物证痕迹检验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动态还原作案经过,充分运用鉴定意见、专家证人意见等辅助办案。”该负责人说,在犯罪时空场所转换且缺少口供串联事发经过的案件中,如何有效构建刑事指控体系,是办理难点。在该案抗诉过程中,两级检察机关解决问题的核心办法还是加强证据审查判断和补强,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整体证据的运用、对取证有瑕疵的核心证据的补强、对案发背景与外围证据的把握、对矛盾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对被告人无罪辩解中有效信息的挖掘等。根本的落脚点在于坚持证据裁判规则,除了使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还要注重围绕待证事实对证据的内在逻辑进行深度梳理,有效应用证据规则、庭审规则,让证据之间彼此呼应、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指控犯罪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