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宜尽快落实「一盘棋」人事调整计划
行政长官岑浩辉在国庆酒会后会见记者时表示,早前提请国务院任免部份主要官员及检察长,依法委任新一届立法会七名议员,这些新调整、新部署,是因时因势求变,是实事求是应变,目的就是以创新思维和改革魄力,进一步善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行政主导体制,进一步深化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和良性互动,为澳门下一阶段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致力在变局中开新局。
实际上,这是继岑浩辉当选并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澳门特区第六任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向中央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主要官员及检察长之后,第一次的重大人事调整。但前一次「开局」式的人事执位,虽然本来是有一个「一盘棋」的安排计划,如由黄少泽出任行政法务司司长,而时任行政法务司司长则改任官委议员并参选立法会主席,但却因第八届立法会要在今年九月才改选并于十月才正式成立,为了避免张永春被免去行政法务司司长后要「闲置等待」十个月,因而先暂时「搁置」这步「棋」,待立法会选举结束,依照程序委任官委议员时,才正式执行这个带有重大改革意念的人事安排。现在,在第八届立法会选举产生二十六名民选议员后,岑浩辉依照法律规定委任包括张永春在内的七名官委议员,这就使得其人事调整的「一盘棋」,可以走出重大的一步。
实际上,随着黄少泽出任行政法务司司长这步「棋」的挪动,牵带出多枚「棋子」的移动甚至是系列调整,包括由检察院检察长陈子劲填补黄少泽的保安司司长空缺,中级法院院长唐晓峰接任检察院检察长。不过,唐晓峰出任检察长后的中级法院院长空缺,尚未有填补。估计可能是待陈子劲的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于十月十六日正式生效,亦即此时才出现中级法院院长空缺时,才正式任命中级法院院长。
而按照《澳门基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因而中级法院院长应是在中级法院的法官中选任。实际上,根据《司法制度纲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级法院由一名该法院的法官担任院长;院长由行政长官从属确定委任的法官中任命。院长任期三年,可续任。任期终止的院长继续担任职务直至替任人就职时止。而由于中级法院院长的任命是澳门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因而不在这次国务院的人事任命决定中,这就使得岑浩辉可以在稍后依照法定程序任命。
另外,终审法院也能遇到一个充实完整三名法官编制的问题。根据《司法制度纲要法》规定,终审法院由三名常任法官组成,行政长官依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来委任新的法官。在原院长岑浩辉因为参选行政长官而辞职,按照法定程序由余下两名法官中年资最久的宋敏莉接任院长后,出现一个法官的空缺。而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委员会举行会议并作出决议:根据相关法律,指定澳门中级法院何伟宁法官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以「派驻」方式担任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职务,直至将获任命的终审法院法官就职履新之日为止。
从上述的「派驻」及「直至将获任命的终审法院法官就职履新之日为止」的表述用语看,何伟宁的「派驻」虽然已经使得终审法院可以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但毕竟其身份仍然还不是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亦即终审法院也存在着一个常任法官的空缺。这种情况,有点类似当年终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的涉贪案时,因为相关案件需要进行预审而「使用」了一名常任法官的编制,在进行开庭正式审理时,曾经主持预审的常任法官必须实行司法回避,余下的两位常任法官就组不成合议庭,必须向中级法院「借将」,临时借调其年资最长的法官「升呢」并参与合议庭审理的情况那样。
虽然不排除何伟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后,会获按照法定程序被任命为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但其现在的「派驻」法官仍然不是正式的常任法官。毕竟,按照基本法规定,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的任命后和免职,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以「派驻」的形式任职,可能无需经过这个程序,就像当年以「派驻」形式参与欧文龙案审理的中级法院法官那样。
按照「依法治澳」及「法制建设」的要求,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出现空缺,及中级法院院长出现空缺,不宜较久,应当尽快填补,以使得澳门特区的司法机关保持全面完整。因此,在十月十六日中级法院现任院长唐晓峰正式接任检察院检察长后,就适宜及时依法任命新的院长。与此同时,也宜按照法定程序,正式任命终审法院的一名常任法官。
但可能仍然将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因为按照「不成文惯例」,在终审法院的三名常任法官中,有一名是葡籍法官。而按照《维护国家安全法》及《司法组织纲要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必须要由中国籍法官审理,亦即排除外籍法官。当终审法院在审理有关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上诉案,必须组成合议庭时,因为有一名常任法官是外籍人士,就必须从中级法院「借将」。实际上,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其中涉及到国家机密,更重要的是关乎国家主权尊严。在国家机密方面,其中的窃密国家机密罪,案中的证据是国家机密,外国人当然不能接触,否则就是泄密。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所审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种犯罪案件,所凸显的是国家主权尊严,也关乎国家利益。既此,外国人是不能碰触的。因为国家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与国家主权相关,外籍法官当然要回避。否则,由外籍法官来审理涉及中国到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案件,国家的主权尊严及安全何在?按此原则,凡是触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行为一旦成案,其处理的全过程都应是由中国公民的相关职权人士来执行处理。包括侦查案件的刑事警察,也包括侦查起诉的检察官,更包括审理案件的法官。按照比例原则,为犯罪嫌疑人作辩护的律师,也应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何况,外籍法官对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认知,往往会有偏差,更为倾向于「人权」之类的「普世价值」,未能精准地捍卫国家安全。实际上,早些年香港特区的某些外籍法官,在审理侮辱国旗等政治敏感性较强的案件时,往往轻判,甚至判决无罪,引起社会哗然。在近年强调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及必须遵守宪法和基本法,并制定《港区国安法》,强调以法律和司法手段打击犯罪行为,才有所改善。其实在澳门特区,也曾有过类似的记录,终审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民联会」有关「集会示威权」的上诉案时,就有外籍法官作出「表决声明」。但在全面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后,这种情况理应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