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看了一下崔丽丽夫妇维权的报道,这个女当事人其实打了两个官司
仔细看了一下报道,这个女当事人其实打了两个官司。
一个是工伤认定,一个是解约赔偿。
这两个官司,在法律关系上并不完全重叠,可以并行主张。她不是打了一个官司,而是打了两个官司。
在工伤认定官司中,当地人社局先是给她认定了工伤,但公司不服,把人社局告到法院。但后来,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公司的请求,而是支持了工伤认定结论。一审判决后,公司没有上诉,这个一审判决目前应该已经生效。
在解约赔偿官司中,她先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带薪未休年假等费用。劳动仲裁委支持了84万左右的停工留薪工资、12万左右的加班费、6万左右的带薪未休年假,总计110万左右。
对这个劳动仲裁结果,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开庭的,是这个案子。
她为什么要跑去申请工伤认定呢?
因为她目前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大多数是基于工伤认定结果。比如,在她110万左右的离职赔偿官司中,最大头是84万左右的停工留薪工资。但这个停工留薪工资,需要先获得工伤认定结果。如果没有得到工伤认定,则这笔钱不一定能够获得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大家看到没,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工伤后的一个待遇。
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则不一定能够主张这笔钱。
同时,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她没去上班的行为,属于在停工留薪期间接受治疗的行为,不属于无故缺席和旷工。这是一环扣一环的,相当于说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她的行为,变成了违法。
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继续在公司上班。
看报道,据说她没请律师,是她老公帮他打的官司。如果真的如此的话,她老公把这些法律,研究的挺透彻。
法律上最大的争议,是这个工伤认定结论。
大家可以去看这个新闻报道(链接:患精神疾病能否认定工伤?39份判决书里的答案),记者搜了39个类似判例,存在严重的同案不同判情况。尤其对于因工产生的精神类疾病,是否属于认定工伤的依据,不同部门和不同法院,对此看法可能截然不同。
我把其中的一些相关内容,做了截图,供大家参考。
这个案件在之前出现舆论轰动时,我也聊过。写着写着,最后我只能写,同情弱者是人的本能。人家被强奸了,确实挺可怜,刑事案件中又赔不了多少钱,现在想要走工伤认定,如果你不支持的话,似乎有点过意不去,最后便只能落到同情弱者这个话上。
但如果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论述的话,其实有很大争议。
就好比,在截图所示的案例中,为什么同样是因工产生精神分裂等疾病,却没被认定为是工伤呢?
说到底,目前这个工伤认定的源头,是来源于这个女性的性权利被侵犯。
假设一种情况。
如果她不是因为被老板强奸,导致出现精神应激问题,而是仅仅因为工作,导致出现精神应激问题的话,即便被医院诊断为构成PTSD,我认为她也很难据此被人社局认定为是工伤。
就是说,假设她的这个PTSD,仅仅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因为被老板强奸的原因造成的,我认为她很难因此被认定为是工伤。
这才是这个工伤案件的本质。
理解了这个本质,你才能明白,为什么到了其他类似案件中,因工作得了精神分裂等症状的工人,却没能得到法院认定是工伤的支持。甚至在报道截图中,可以明确看到,虽然工人因为工作产生了精神疾病,但法院认为,职工没有受到“事故伤害”。
即这些精神疾病,审案法院认为不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事故伤害”。
理解了这些逻辑后,你才能明白,表面上这是一个工伤认定案件,本质上是一个对女性的性权利,进行高度保护的案件。只要触碰到了女性的性权利,哪怕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有极大争议,政府或者司法部门也会越过争议边界,作出对女性有利的认定。
媒体们也把这种做法,叫做司法创新,而不会去批评这种做法,是不是有法律依据。
当然,还是那句话,我讲这些,不是说反对对这个女性进行保护,人家被强奸了,确实挺可怜的,该保护的要保护,该赔偿的要赔偿,但是总的来讲,是不是一码归一码,或者说,能否把这个标准进行无差别的普及,让其他群体也能享受同等的待遇?
大家试想一下。
假设你在公司或者工厂上班,因为工作原因时不时被老板或者上级责骂,然后你说精神受到创伤,晚上睡不着觉,经常失眠,做噩梦,情绪紧张,头痛胸闷,等等,最后经诊断出现了精神问题,比如精神分裂、PTSD等,请问,你能否申请到工伤?
可能性极小。
为什么?
因为如果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到工伤的话,整个中国的现行职场文化和工厂管理制度等,都将受到颠覆性挑战。老板或者上级将不敢再随便批评或者责骂员工,也不敢让员工加班或者996,不然的话,万一员工说因此受到精神创伤,构成精神疾病,申请工伤,则公司麻烦大了。
不但要赔钱,还要给人办理停工留薪,即在工伤治疗期间,工作岗位要保留,但是薪水要由公司照发。
这是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这么一搞,所有的员工和工人,都将说不得,骂不得。
但你觉得,这符合中国目前的职场文化和工厂管理现状吗?
我们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工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或工厂内部严格管理制度。大家去看曹德旺拍摄的《美国工厂》纪录片,对中美两国的工人进行分析对比,便能看到这个原因。
虽然我很同情这个女当事人,但是就这个工伤案件而言,我不认为属于劳动工伤法律方面的创新,或者换句话说,可能跟这几乎没什么太多关系。
本质上属于一个女员工,被老板强奸了,很不幸,她为了争取更多赔偿,跑到人社局要求工伤认定,人社局和法院同情她,于是便突破法律争议边界,找了一个理由给她认定了工伤。
这个工伤认定案件,跟她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几乎没有关系,而跟她作为一个女性,被上司或老板强奸,有很大关系。
这样的一个案件,在劳动法层面,也不太可能得到普遍性的推广。
但如果是一个女性员工,发生类似情况,比如被老板或上司强奸,有可能能够得到同等认定。
本质上不是为了保护普通劳动者与劳动相关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性权利。
大家看明白了吗?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到,中国女性的性权利,是高于很多其他维度的权利的。
比如,这个新闻报道(链接:患精神疾病能否认定工伤?39份判决书里的答案)说记者找了39份类似判例,但存在严重的同案不同判情况。
简单来讲是,有些工人真的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精神创伤,构成精神分裂或者其他严重症状,但是,审案的法院认为,这个不构成工伤认定中的“事故伤害”,不支持工伤申请。
大家可以看我截取的这个报道中的内容截图。
这些工人的情况,基本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标准,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但是,法院最后以精神创伤不属于工伤“事故伤害”为由,驳回了这些工人的工伤申请。
但在崔丽丽这个案件中,且不论精神创伤是不是属于工伤“事故伤害”,即便从“三工”标准来讲,法律上也有很大的争议。
因为她是在因工外出的休息期间,被老板强奸,不是典型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但即便如此,人社局和法院仍然给她认定了工伤。
所以,这个案子在本质上,不是保护她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所应该享有的劳动合法权益,而是保护她作为一个女性,所享有的性权利。
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即便“三工”标准都符合,也可能会被法院以精神创伤不属于工伤“事故伤害”为由,驳回工伤申请。但作为一个女性,即便“三工”标准有争议,精神创伤有争议,当她的性权利受到侵犯时,则这些争议都可以被无视或突破。
从这个工伤认定案件可以看到,对中国女性性权利的保护,是高于很多其他维度的权利的。
当然,我讲这些,不是说不支持这个女当事人维权,again,我觉得她被强奸非常不幸,该维权维权,该保护保护,但我觉得我上面所讲的内容,基本也是从这个案件所体现出来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