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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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涵英

认真地说,给腐败准确或者确切地下个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当然这里所说的腐败不是指动物或者植物腐烂变质的那个意思,而是指社会上的腐败现象。

放眼世界,古往今来,无论中外,腐败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所不包的,政治家或者社会学家,哲学家或者思想家,法律工作者或者纪检监察人员,都试图用精炼的语汇准确地描述这一现象的本质。

据说,世界上对腐败的定义有两百多种,属于“横看成岭侧成峰”的概念。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法律体制不同,文化传统不同,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不同,甚至包括历史时期的阶段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都会成为对腐败定义的实际差别。如果从词汇到词汇去辨析,去解释,无疑会陷入表述困境,得不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倒不如举例说明它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来得直接了当。

比如,美国是一个反腐败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就拿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这件事来说,规定得相当清楚,明令禁止公职人员不得接受30美元以上价值的礼品。如果当面推辞不掉,一律要上缴,否则就是“违纪”。这和我们的规定大差不差。不仅如此,美国的所谓道德法案,把公私分明作为一个基本准则。也就是说,为工作而配置的公共财物,一律不能用作私人用途。用办公室里的复印机为自己的儿子复印考试的辅导材料是不被允许的,开着公车去看望一个老朋友更是性质严重。在我们这里,这不算什么事儿,顶多叫做占公家的便宜。然而,美国的竞选活动十分频繁,为选举筹措、接受政治献金、拉选票这样的事情,却是合法的、光明正大的。美国总统的竞选活动,更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朗普去年参加大选,马斯克的政治献金高达近3亿美元,在我们看来,这不是典型的收受政治贿赂吗?美国的廉政制度,也确实够拧巴的,只捡芝麻,不抓西瓜。

又比如,德国原总理默克尔外出去度假,按规定是可以乘坐专机前往的,但是她的丈夫和女儿如果同机,则是违反规定的。当然,丈夫和女儿也不是绝对不能乘坐,付费也是可以的,但因为是专机,票价高到离谱。所以,到休假的时候,就会出现默克尔在天上飞,丈夫和女儿在地上开车跑的怪现象。你可千万不要说德国人太死板,还有比这更绝的。默克尔坐专机不用付费,但在飞机上喝咖啡是要自己掏腰包的。世界上还有比这个更抠门儿的事吗?

还比如,英国交通部运输部前部长西蒙•伯恩斯被举报每天有专车接送上下班,为此一年要消费8万英镑公款,引起公众强烈不满,认为该官员太浪费国家资财了。公众算了一笔账:乘火车上下班一年只要3400镑,即便是坐头等舱也只要5400镑,即使是坐出租车也只有3.6万镑。与英国前首相卡梅伦相比,奢侈得没边儿了。卡梅伦在任时,经常乘火车往返于牛津郡的住所和伦敦唐宁街10号,并且是经济舱。有公车却乘火车,算是廉政的典范了吧?

再比如,澳大利亚的官员是可以拥有自己的企业的。有一次到澳大利亚去考察。东道主地方的一个市长接待我们,请我们吃饭。落座以后市长主动说,这个餐馆是他的。当时我们就很惊讶。在我国,领导干部是不准经商办企业的。于是我们就问,你一个市长办餐馆,市里的头头脑脑的请客还不都到你的餐馆里来呀?他笑着说,餐馆是我的,但我不能直接经营,要交给别人打理后才能当市长,这个情况是要公示的。再说,餐馆里来不来客人,要看菜品好不好,没有人会看我的面子来吃饭。细问了一下才知道,市长以前当过老板,现在当了“领导干部”,必须与企业脱离,按规定不再直接经营就可以了。

还有瑞典的一位高官的例子比较典型。大概是一个正部级领导,在商场买了几百元的私人物品,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他的本意并不是要占公家的便宜,只是当时个人的银行卡没带在身上,暂时借用一下公务卡。尽管后来如数把钱还上了,不成想被监督部门发现了。就这么点小事,硬是丢了乌纱帽。

从这几个简单的例子可以看出,我们与老外在认识腐败,特别是反腐败的观念,有的地方一致,有的地方差别还是很大的。对腐败这个复杂的事物不仅下定义比较困难,把握起来更加困难。如果只是从概念上来理解的话,那离清晰地、准确地认识这个事物还差得很远。我们举几个自己的例子就更清楚了。

比如,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这样的机构,以前我工作的时候是有的,各地方都有专门的接待处,专门司职上级或者同级的公务甚至私人接待。多大的官住什么样的宾馆,由哪个领导陪同公务,哪个领导陪同吃饭,以什么规格接待,迎来送往,请客送礼,一应事务都由接待处安排。一到吃饭甚是热闹,来两三个官员,陪吃的恨不能三桌,杯觥交错,你来我往,影响很不好。依我看,这种机构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腐败现象。大吃大喝更是屡禁不止,现在明着不搞了,暗里还是相当普遍。

又比如,有不少公职人员是行业或者领域里的专家,经常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有人请去讲课,有的还出版专著、参加评审等等。这些活动,都是有报酬的。当然,这些活动中公职人员或者专家付出了自己的心血和劳动,并不违背按劳取酬的原则。然而,也不能否认,这些活动与占有的公共资源和信息密切相关。比如与职务和名望有必然联系的影响力,占用工作时间做准备等等。所以,参加这些活动的报酬被称作“灰色收入”(当然灰色收入远不止这些)。须知,这些灰色收入有时会远远高于工资收入。灰色收入究竟算不算腐败?

还比如,如果只把公职人员认定为腐败的主体,在我国具体国情下,客观上就必然会产生责任风险的一边倒。我们知道,涉及贿赂的案件至少有两方,行贿方和受贿方。从法律的角度看,行贿方无论是普通公民、法人代表或者公职人员,都是行为主体。受贿一旦成立,行贿也必然成立。从法律规定上说,行贿和受贿达到一定的数额,都是犯罪。当然,对于行贿和受贿,在处罚上有所区别是合理的,但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往往只处罚受贿方,而对行贿方往往不予追究,这就给人们一个很大的错觉,行贿不是腐败,受贿才是。求人办事必须送礼金礼品,这个风气就是在这样的观念下愈演愈烈的。

再比如,对性贿赂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在实践中必要性日益紧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和第388条的规定,受贿罪要求收受“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由于性服务本身不属于财产性利益范畴,因此,单独的性贿赂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在我国反腐败的实践中,贪官包养情妇的现象非常普遍,十贪九色。用出卖身体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也所在多有,应该对性贿赂及其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对端正社会风气是很有必要的。

还有,我们一贯主张反对特殊化,但基本上只是笼统地号召一下,并未认真清理过特权现象。比如,公务用车虽然已经有所减少,但总体而言数量还是太多,能不能再砍一刀?我看很难。古时候一定级别的官员还有顶轿子乘坐,它是身份的象征。但也许很多人忘了,古时候的轿子,是官员自己掏腰包雇人抬的。还有机关食堂分三六九等(领导干部吃小灶,普通干部吃大食堂)算不算特权?退休后继续在相关机构兼职领报酬算不算特权?人调走了仍然在原单位发工资算不算特权?

例子举完了,还是回过头来说腐败的定义。尽管对腐败的定义比较困难,但核心要素还是很清楚的。从核心要素的角度界定,腐败有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腐败的主体是公职人员;

第二,存在着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发生了滥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的结果。

需要强调的是,反腐败最重要的原则是公私分明。公是公,私是私,一码归一码。默克尔乘专机属于公务需要,在专机上喝咖啡属于私人需要,所以乘坐专机免费,在专机上喝咖啡要埋单。瑞典那位高官临时借用公务卡刷卡买私人用品,虽然没有获利,但做法不当,违反了公共财物不得用于私人用途的原则,所以受到处理。

中国人对腐败的定义浓缩为“以权谋私”四个字,可谓高度概括。但这四个字里面所包含的内容比想象的要丰富得多,值得再写一篇文章,题目是《何为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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