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法案何时能出台?
董涵英
官员财产公示(或者公开)制度,被称作“阳光法案”,是对官员进行监督、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
自1766年瑞典成为世界上首个实行阳光法案的国家以来,到目前已有138个国家实施,约占国家总数的70%。可以说,尽管公示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但以“晒”的方式,随时盯住官员收支、纳税、房产、资本、股票等财务情况,众目睽睽下,减少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必然会相应增大。对广大民众说来,官员财产情况可以查看,既满足了知情权,也成为消弭社会矛盾的安慰剂;对专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是利用数据开展工作的有效手段。无论怎么看,这项制度对反腐败都是有利的。
既然这样,那我国为什么迟迟不考虑实行这种制度?相信不少人有这样的疑问。说实在话,笔者对这个问题也是疑惑不解,做过思考。但限于所能参考的资料有限,信息不足,分析也就深入不下去。肤浅是说服力的最大敌人,常常是想不下去了,也就作罢,觉得此事无解。
最近在网上浏览,又看到有人议论这个话题,还是众说纷纭。看着看着,忽然就来了灵感,觉得破解这个问题虽然困难,但对它做个概要的分解还是可能的。
其实,我国在探索实行“阳光法案”上,很早就有行动。1988年,全国人大出台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可以被看作是官员财产申报的直接法律依据;198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有代表提出了制定官员财产申报相关法律的议案。以后,几乎每届人大会议都有代表提出此类议案。
1995年,中央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尽管这项制度仅限于内部掌握使用,也仅限于工资等显性收入,我们还是可以把它作为阳光法案的实践,再往前迈一步,就是柳暗花明了。
在此之后,一些地方曾进行了财产公示制度化的探索。比如,2008年12月,新疆阿勒泰地区要求新提任的55名副县级公务员申报个人财产,具体做法是“两本账”:一本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礼金等,对公众公示;另一本是家庭全部财产情况,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开。
浙江省慈溪市也做过类似的试验。要求公务员申报家庭财产,包括个人收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私家车等等,但仅限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而且申报人员不包括当地的主要领导。
2000年是一个特殊的年头。中央要求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试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显然,这比收入申报制度更进了一步。然而,作为一项不向公众公示,仅仅由内部掌握数据的家庭财产报告,对象又限定为在职的省部级干部,既不向上,也不向下延伸,只能看做是一次尝试。效果好,范围扩大;效果不理想,终止执行。当然,这次试验是后一种结果,只试了一次,以后便没了下文。
再往后就如大家看到的,官方似乎失去了对这项制度的兴趣,只在民间偶尔还有零星的议论,连呼声都算不上了。
这两年,有人看到越南大刀阔斧搞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就是实行官员家庭财产公示,似乎又把人们的兴趣点燃了。越南能做到,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我们为什么不能?
从我国面临的实际情况看,或许还是那句老话,时机不够成熟。
首先是思想上不统一。比如前几日网络大V胡锡进谈及,官员财产公示涉及个人隐私。很多人驳斥老胡,不赞同他的看法,认为这是不想实行公示制度的冠冕堂皇的借口。老胡这话不一定代表官方,但说的话肯定表明了立场,也说明了认识上的分歧在不同阶层之间肯定是存在的。什么叫隐私?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是特殊人群,是要受到严格监督的。家里有多少财产是与官员怎么用权、有没有以权谋私直接相关的。实施阳光法案就必须让官员让渡出一部分“隐私权”。可以说,隐私论基本上站不住脚,但有可能是跃不过去的认识上的障碍。
在认识上的另一个障碍是公示制度作用未知。也就是认为目前我国的反腐败制度措施基本上是完善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加大现有工作的力度才是当务之急。实际上,这是对公示制度可能带来的作用预期不高的反映,而对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托底,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个问题下面会谈及。
征信体系不完备是技术上的困难。2025年7月27日凌晨,悉尼街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杨兰兰”被网络爆炒,很多子虚乌有的猜忌、谣言满天飞。吃瓜群众最关心的就三件事:杨兰兰是谁?她究竟有多少钱?她的钱是从哪里来的?整个网络翻腾了个底掉,硬是没有弄清楚。实际上,很多吃瓜群众兴趣点从根子上说,就是杨兰兰的父辈甚至祖父辈到底是贵还是富?
从网上寻人杨兰兰可以看出,我国有很大一部分社会财富是底数不清的。举国查找杨兰兰,硬是找不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确实存在着不好见阳光的“财富”,不是藏匿、转移,就是进行了洗白。有不少这样的例子,填报个人事项只有一两套房子。出了案子,一摸排,竟有十几套、几十套,挂在谁的名下的都有。家庭财产挂在子女、亲友头上,由他人出资送子女出国留学,收受礼金并不通过银行账户,灰色地带的收入更是隐蔽等等。财产单里能够列出来的,都是干干净净的。腐败的官员,一般都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绝对不会照单亮相。要不然,哪里会有一旦暴露的腐败分子,几百万起步,上千万不富,上了亿才算领导干部?
现在实行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扩大到乡镇主官级)收入申报制度,在事实被认为是我国的准阳光法案,其实也是再进一步的难度之一。这项制度涵盖的内容算得上广泛,涉及财产资金的,除了银行存款、大额债权、贵重首饰、高档汽车、古玩文物以外,包括房产、股票、债券、基金、理财等等;再就是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对官员是一个忠诚度检验。为了提高报告制度的威慑力,在实行报告过程中,加大了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的力度。领导干部提拔,一定要核准报告的事项,有问题的不予提拔;不如实报告,“欺骗组织”的,给予诫勉甚至处分。在客观上加大了监督的力度。有这样一个实行了多年的制度,反而削弱了制定阳光法案的必要性。
其实,原罪能否宽恕才是最大的不确定性。实行阳光法案,首报环节最为关键。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历过几次发财高峰,分别是经商下海、实行双轨制、国企改革、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投资、炒股票、民营经济发展等等,每一次高峰都会产生一批富翁。而以权谋私则不分阶段,每次发财高峰都会带上一小部分官员“致富”,尽管人数不多,但是在财富的实际占有上有可能超过人们的想象(比如赖小民查证落实了的贪腐金额达到17亿元以上)。有经济学家估算,黑色经济所产生的非法财富约占GDP的3—5%,如果这个估算成立,积累下来,腐败的“成果”将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还记得网上炫富的“北极鲶鱼”吗?夸口爷爷的财富有九位数。我的天啊,九位数可是上亿的!此话一出,网民一片哗然。后来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到底没弄清九位数是真是假,但她的爷爷——在一个区交通局曾任局长,已经退休好些年了,还是被开除了党籍。这应该是坐实了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案件。“北极鲶鱼”因此也成了坑爷爷或者坑爹的代名词。
这个偶然的炫富引发的故事,给我们敲了警钟:如果一旦实行阳光法案,如果官员报告财产的数字远远大于或小于人们的预期,就会出现比较棘手的情况。数字太小,被怀疑瞒报;数字太大,被怀疑存在腐败问题的可能。不仅老百姓不满,恐怕很多领导干部也不高兴(比如同一级官员,家庭财产拥有量出现巨大反差)。
更重要的是,那些账面上可能存在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是不是犯了原罪?对于原罪,是不是给予宽恕?如果既往不咎、一风吹,不符合有腐必反、零容忍的立场,更容易掀起起社会舆论的浪潮,存在着政治上的隐患。如果不宽恕,哪个贪官会傻到像“北极鲶鱼”那样有一说一、自投罗网呢?
因此,阳光法案就像是我们面对的一个马蜂窝。最好的办法不是捅破它,而是远远避开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