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变成一件被大家担忧的事情,这是中国目前法治最大的问题

我看到很多人担心罗永浩被跨省,罗永浩自己也对此做了一些回复。

跨省之所以变成一件被大家担忧的事情,本质上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管辖权过于广泛甚至过度,导致的。

我认为这是中国目前在实行法治过程中,最大的问题。

中国有数千个县,有几万个派出所,由于管辖权规定过于广泛甚至过度,在互联网电商+大一统市场体制下,几乎任何一个派出所,如果想要介入某个案件的话,都不一定是件非常困难的事。

这种现象,在整个体制的设计中,几乎绝无仅有。

不信的话,大家可以去看一下行政机关的执法管辖,比如市监局,基本只能在本辖区执法,极少能够跨区执法,除非有共同上级单位协调、联动。

而公安机关的跨区、跨省执法,相对容易很多。

这主要是源于目前的法律规定设计,所导致的。

对于公安的管辖,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话,也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相当于说,《刑事诉讼法》给了两个链接点:一是犯罪地,二是嫌犯住所地。

但由于刑事案件的最初启动单位,是公安机关,不是法院,所以公安部又发布了一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对“犯罪地”和“居住地”进行了解释。

我把规定原文复制摘抄如下: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大家有没有发现问题所在?

由于上述解释过于宽泛,导致在互联网电商+大一统市场的实践中,哪怕是一个远在天边的县级公安或者下属派出所,想要获得某个案件的管辖权,都不是一件难事。

比如,到了西贝事件中,假设西贝在内蒙的某个县有分店,西贝便可以跑到它的某个分店所在派出所,进行报案,说罗永浩在网上的吐槽,侵犯了它的商誉,要求立案调查。

虽然罗永浩在网上发布该条吐槽内容的时候,可能不在内蒙,但由于西北该分店在内蒙,可以套用到犯罪对象被侵害地,所以当地派出所便获得了案件管辖权。

在实践中,由于上述管辖权解释过于宽泛,导致出现了很多选择管辖的情况。

即想报案的人,可以选派出所。

这个派出所不行的话,到那个派出所。反正上述的管辖权解释规定,极其广泛,在互联网电商+大一统市场时代,只要开了分店或网店,如果对方想在某个地方报案,几乎总能找到管辖链接点。

最不济的,安排个人,在当地派出所辖区,到想报案的网店上买点东西就好了。金额的话,一直买到够立案标准,便可以了。然后,当地派出所便获得了管辖权。

这种极其广泛的管辖权解释规定,对法治的最大挑战是:

全国几万个派出所,他们的执法专业水平、中立性、客观性等,是否都已经完全达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执法的程度?

公安部门,扪心自问,达得到吗?

别的执法单位的管辖权,一般都受限很多,几乎只能在本辖区执法,如果涉及跨区执法,需要提请共同上级单位统筹决策+协调,似乎只有公安机关的办案管辖权,非常宽泛,且在涉及跨区或跨省执法时,也不需要由共同的上级部门统筹决策协调,只需要向异地机关出具一些手续性文件便可以了。

这些手续性文件,是办案单位自己出的,如果办案单位已经决定立案,在实操中出这些手续性文件,几乎没什么太多难度。

这会导致严重的木桶短板效应。

即中国法治整体水平的高低,不是取决于木桶最高的那块板,而是取决于最低的那块板。

而且,刑事案件涉及的是对自由、生命、财产的剥夺,属于所有法律流程中,后果最为严重的。

全国几万个派出所哈,不多假设,哪怕只有1%的派出所出现违规办案,都可以把中国法治捅出一个窟窿,并在实操中形成严重的寒蝉效应,以至于“跨省”这个词,都变成了一个对法治具有严重负面形象的梗。

个人建议改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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