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道口要下车被拒后竟抢夺大巴方向盘,男子获刑3年9个月
因为“就近”下车的要求遭拒,竟在高速公路上拉拽正常行驶的大巴车方向盘,事后一查,之前还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7月31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山法院)对万某某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皖S开头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锡澄路堰新路路口南侧路段时,与陈某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mg(乙醇)/100ml(血液)。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乘坐渝A开头的由重庆出发的大巴车前往无锡,车上实际载客20余人,无锡停车下客点为无锡东站出口。2月22日凌晨0时40分许,大巴车在高速公路上以约7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至无锡西出口(无锡市惠山区玉祁出口)路段(尚未到达规定的下车点)时,被告人万某某因离家较近便要求大巴车驾驶员聂某某从该出口下高速并让其下车,被拒绝后被告人万某某遂用力拉拽正在正常行驶中的大巴车方向盘,导致车辆方向偏离,因驾驶员立即摆正方向并靠边停车而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后被告人万某某跳窗逃跑,被驾驶员及同车乘客共同追堵控制后移交给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从轻处罚。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认定万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认定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惠山法院就此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相关审理问题进行发布。在量刑方面,该院新闻发言人陈瑜表示,根据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万某某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范畴,且不存在减刑情况,所以判处该刑罚时长。
具体来说,万某某的行为发生在夜间,危险时段;发生的路段时高速道口,属于危险路段;车上乘客达10人以上,危害大。此外,万某还处于因“醉驾”引发的“取保候审”期间,也属于需要从严从重处罚的范畴,且不适用缓刑。
法院方面也特别提醒公众,一定要引起重视,涉及公共安全,相关行为触犯刑法且会从重从严处理,因此要做好自律,相关的案例判决也是活生生的警示。
来源|扬子晚报记者 张建波 通讯员 华灵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