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腐败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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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涵英

             关于腐败黑数的定义有两种解释:

          一种表述是:被追究处理的腐败案件占实际存在着的腐败案件总数的比例。另一种表述是:被查处的腐败案件 + 腐败黑数 = 实际腐败案件数。

          两种表达在数学意义上是一致的,一个用比例表示,一个用数值表示。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未知数,所以叫黑数。

          本人倾向于用比例数,这样表达比较直接。比如腐败黑数是40%,表示对实际发生的腐败行为已经或者能够进行追究的占40%,同时意味着有60%的腐败行为没有被追究或者漏网。

          那么,腐败黑数有什么意义呢?主要在两点:一是反映反腐败的工作成果,腐败黑数比例越大,反腐败的成果越大;二是反映腐败行为不被追究的“隐形程度”或者干脆说叫做“安全系数”。这有点儿类似公安部门的破案率。破案率越高,对社会犯罪的震慑力越大。可以设想,如果腐败黑数达到90%,那就是说10个腐败案件中只有1个才能侥幸逃脱。还有谁敢去赌10%的运气呢?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尽管腐败黑数是一个永远藏在暗箱里的数字,我们凭经验能不能做大致的估算?可以告诉读者,还真有人做过这样的事情。

          20多年前,有位叫“辛子陵”的作者写过一篇文章,叫做《腐败黑数知多少》,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工资总额与居民储蓄余额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发现直到1999年时,每年的“储蓄增加额”都相当高,几乎约等于“工资总额”的 80~90%,而在1995年,“居民储蓄增加额”居然还比该年的“工资总额”还多出了44亿元。2001年内“新增居民储蓄”超出了“工资总额达3000亿元。”这等于说,2001年发出去的工资,不仅没有被拿工资的人吃掉用掉一分钱,全部存进银行,又不知从何处增生了3000亿元也存进了银行。2002年工资总额大约是1.2万亿,而居民储蓄却增长了1.5万亿,还是增生了3000亿。

          从这些数据推断,每年腐败产生的收入至少应当在3000亿元以上。与同时期查处腐败案件案值相比较,得出一个令人失望的估计,腐败黑数约在5%—20%之间。也就是说,最乐观的估计,至少有8成的腐败行为没有被追究甚至没有被发现。而最悲观的估计是,只有5%的腐败行为被追究。20个潜在案件中只有1个能受到处理,应该使人沮丧透顶。

           反过来说,腐败行为的安全系数有可能高达95%。

         近年来的情况仍然处于混沌状态,直观感觉是腐败“越反越多”。虽然我们并不知道腐败黑数究竟是多少,但作为贪腐者其贪腐的本能是相当灵敏的,别人不清楚,与他有腐败交易行为的人他肯定很清楚。他看到,那么多有贪腐行为的人在他身边或者在知晓的范围里都安然无恙,自己的胆子自然也就“肥”了起来。

         当然,由于腐败黑数的存在,腐败是不是真的越反越多无法得知,只能算是一种感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使是越反越多,也要坚持反下去,道理再简单不过——不反更多。

         从反腐败的实践看,腐败黑数达到百分之百是不可能的,说句交底的话,腐败行为即使有个别漏网的也并不可怕。问题在于,过低的破案率势必使腐败分子气焰嚣张、有恃无恐。经验表明,腐败黑数提高的边际震慑作用是逐步提高的。多办一个案件,就会多一分威慑。所以,千方百计提高破案率是反腐败部门的主攻方向,而不是一味追求办大案的轰动效应。

         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并不在于对腐败的个案处理有多重。也就是说,加大反腐败力度不在打得狠,而在打得准。

         如何才能打得准?是反腐败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至少下述的情况值得重视:

         普遍增强公民的反腐败意识。实践表明,腐败行为被查处的主要线索来自举报,而举报人举报的动机因事而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很大比例的举报信息价值不高。也就是说,举报的内容大多是情绪性的,缺乏明晰的线索和直接的证据。当然,更多的人在发现了腐败现象后选择了沉默,使得很多腐败问题得不到查处。这与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文化心理有关。在大多数人看来,主动举报腐败行为并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甚至连道义义务也不是),这样一来,进行举报的人当中,就只剩下了利益相关者。比如,行贿后没有履行原来的约定,贪腐分赃不均引起内讧,当事人被贪腐分子欺负得忍无可忍、是可忍孰不可忍等等。

         提高公民揭露腐败行为的积极性,应当通过宣传和教育,普遍增强反腐败的意识。一个最直接的道理是,任何腐败行为,其实都是对公民利益的损害,看似与自己无关的,实际上关系直接而紧密。

         另外,对有效举报给予奖励有可能是一个比较现实的措施。甚至可以考虑对有效举报的奖励按案值确定比例。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尽管缺乏道义上的高度,但如果管用,也可作为权宜之计,以压制腐败多发高发的态势。当然,不能忽视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以防他们遭到打击报复。

          信息时代的反腐败,如何利用好大数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从理论上说,反腐败完全可以具像化为信息流从二阶信息向一阶信息进化的过程。所谓一、二阶信息是这样的概念:一阶信息是权钱交易的直接信息;二阶信息是权钱交易的后果信息。经验表明,腐败直接交易的信息只有交易人知晓,一般是高度保密的,很难发现。而大部分腐败案件是通过二阶信息发现的。比如,原巴东县委书记陈行甲就是通过一次不大的洪水竟冲垮了新完工的水坝发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还有预算为2900多万的工程,最终的决算是8000万,也超出常人的理解范围。如果从这样的二阶信息挖下去,破案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这就是“打得准”的价值所在。

         现在的大数据已经深入到包括官员在内的每一个领域,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网络公众号、网络购物等几乎都是实名制。这个信息大网足够把腐败行为逼到最黑暗的角落。如果再来一个阳光法案,那就会把反腐败的利剑磨得更加锋利。为此,进一步完善信息方面的法规,赋予反腐败专门机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打击腐败更大的权力,也就成了一个非常必要的举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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