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重整案陷入“监督迷雾”,市场质疑管理人是否尽职
近日,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汇源)与重整投资方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盛资产)之间的矛盾持续发酵,引起广泛关注。作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曾用名: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其是否尽到监督职责引发一定争议。多位法律和破产实务人士指出,该案在程序终结、资金监管、投资人违约处理等方面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重整管理人职责履行被质疑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也称为“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全面负责和管理破产事务的法定机构,其角色至关重要,可以说是整个重整程序的“核心执行者和监督者”。管理人的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职工以及投资人等多方利益的平衡与保护,其职责贯穿于重整程序的始终。
2022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了汇源的重整计划。文盛资产作为不良资产管理(AMC)机构成为唯一重整投资人,承诺投入16亿元资金,旨在成为汇源的控股股东,并推动其再生。法院同时通过随机方式指定了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事宜,包括与文盛资产共同推进方案落实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浩天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布的信息中宣称汇源重整“获得圆满成功”,并表示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履行管理人监督职责,确保重整计划落地执行”。但从实际执行来看,由于重整投资方文盛资产的后续投资款未能按承诺到位,并引发了系列争议和诉讼,这使得汇源的重整效果和未来发展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重整案中,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其职责履行受到了多方质疑。
面对违约管理人仍报“执行完毕”?
根据《重整计划》及《增资协议》约定,重整投资人文盛资产向北京汇源增资的16亿元将分三年投资,2022-2024 年每年投资金额分别为7.5亿元、3.8亿元、4.7亿元。文盛汇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应3.8亿投资款的支付义务。然而公开资料显示,截至该日,文盛汇并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令人诧异的是,仅仅几天后的7月5日,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监督报告》,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这在客观上免除了文盛资产立即承担违约后果的责任,可能误导了法院的判断。法院依此作出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投资款都没到位,怎么能算执行完毕?”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破产法官表示,“在大型重整案件中,投资人资金到位是程序终结的核心前提。管理人出具这样的报告,法院据此裁定终结,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追索和监督是否缺位?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破产审判工作要“注重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效果”,确保重整制度不仅能“破”,更能“立”,真正实现企业的再生。也就是说,法院对管理人的要求早已超越了“程序完结”,而是追求“实质成功”。管理人的职责并不仅限于促成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更包括对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持续监督。若投资人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是否有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进行追索和监督,是其履职情况的重要方面。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管理人在监督期内负有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法定职责。在此情形下,管理人本应勤勉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对不能按约完成投资义务的行为也有必要采用诉讼等措施进行追索。
在汇源的案例中,重整投资人文盛资产承诺的16亿元投资款中,截至2025年8月,仍有8.5亿元逾期未付。且文盛资产通过“共管”等方式实质性控制已到账的大部分资金(约6.47亿元),这些资金并未有效投入企业生产和渠道重建。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对于文盛资产的严重违约行为(投资款逾期且经多次催缴仍未到位),管理人未能有效督促投资款到位,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例如及时提起诉讼。汇源公司最终不得不自行对文盛资产提起诉讼,也侧面反映了管理人在此方面的缺位。
“管理人作为重整程序的关键角色,不能坐视投资人违约而无所作为。”一位接近汇源重整事宜的人士表示。目前,职工代表、债权人及部分公众舆论开始呼吁,要求法院对该重整案的终结裁定进行复查,并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追索职责。
汇源重整案所暴露出的,远不止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违约纠纷,更深刻反映了破产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的监督弱化、角色错位等问题。管理人的失职不仅损害债权人权益,更可能破坏市场对破产重整制度的信任。这是对破产法治化、专业化水平的现实考验,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