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公家赋予的公众关注度与影响力,沦为越界撒野的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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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球时报前总编因对大连工业大学针对一名违纪女生的处罚不满,全然将组织观念抛诸脑后,跳过正常申诉渠道,直接借助自媒体连续发声向学校施压,企图以舆论力量干预高校自主管理。他的行为不仅将 “以媒体施压替代制度化申诉”“媒体人退休后话语权行使边界” 等争议话题推到公众面前,更引发了人们对这位前总编退休后滥用公共话语权的警醒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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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赋予公民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权利权利的行使从来不是无边界的,绝不能滥用。所谓权利不滥用,核心在于遵循法定的渠道与程序。无论是学校的管理处罚,还是法院的司法判决,背后都有一套严谨的程序规范,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障决策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当个体或第三方对相关决定存疑不服时,可以通过申诉渠道理性沟通,提供确凿证据与法律依据,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途径,更是守护制度尊严与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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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位前总编却绕开正规申诉渠道,直接通过自媒体向学校施压。这种看似 “伸张正义” 的举动,实则暗藏着破坏制度公平的巨大风险。一方面,它会干扰学校正常的决策流程,迫使学校在舆论压力下做出背离事实与规则的妥协,最终损害教育的公正性与严肃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享有自主决策权,同时设有校内申诉、教育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途径。对照此规定,这位前总编以媒体影响力替代制度程序的做法,本质上是对高校管理自主权的侵犯。另一方面,若 “以媒体施压” 成为效仿的范例,制度化申诉渠道将形同虚设,社会或将陷入 “谁声音大、影响力大,谁就有理” 的混乱,这对法治社会与公平社会的建设无疑是巨大的阻碍与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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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这位资深媒体人曾经担任《环球时报》掌门人,在职期间给自己积累了大量的公众关注与影响力,这些资源依托单位平台产生,是属于报社资源。按常理,这位前总编应把这些在职积累的公众关注与影响力看作是社会责任的托付,自觉把它们应用于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进步上。但退休后的他,却似乎把这种影响力异化为随意挥舞的 “大棒”,频繁通过自媒体对公共事件发表评论,说三道四,指手画脚。诚然,公众人物对公共事件有发表看法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必须建立在充分的事实依据与严谨的法律分析之上。反观这位前总编的部分言论,往往缺乏这些关键要素,更多依赖主观臆断与片面信息下结论,极易引发公众误解、误导舆论方向,最终损害的是社会运行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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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占用公家资源、通过自媒体施压的乱象,违背法治精神,必须坚决予以遏制。这需要多方共同发力:公众人物应清醒认识到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言论发表需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则,用影响力推动社会进步而非制造混乱;媒体平台需强化监管责任,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的言论及时纠偏,同时引导公众提升媒介素养,理性看待公众人物言论,不盲从、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政府则应从制度层面进一步畅通申诉渠道、完善监督机制,让公众在遇到问题时能通过正规途径获得合理解决,从根源上减少 “以媒施压” 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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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一名入党将近半个世纪的老党员,多年的党性修养让我时刻牢记责任与担当。如今看到网络舆论场上一些不良风气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内心十分忧虑。在此诚恳地向这位前总编所在党组织提出建议,希望党组织要加强对他的教育管理,因为他的言行早已超越个人范畴,必须纳入组织监督的严密视野,通过完善制度规范与伦理约束机制,引导其正确行使话语权。公共话语权从来都是把双刃剑,用之于公可推动进步,用之于私则会破坏秩序。唯有让话语权在法治轨道与理性框架内运行,方能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那些试图将媒体平台当作个人私器、把舆论监督异化为舆论绑架的陈旧套路,可以休矣,它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早已失去生存土壤,理应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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