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涉老诉讼第一案,要求赔偿1500 万,诈骗定性成保健行业双标

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全国首宗涉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要求被告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超15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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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案情,本应是震慑诈骗分子的利剑,但案件中对 “突出特点” 的表述,却让保健品行业从业者如鲠在喉——打击犯罪的同时,别让正常的商业逻辑成了 “原罪”。

一、涉案企业 “在 10 个地市设直营和加盟门店” 被定义为 “涉及范围广” 的违法特点,这本质上是对商业扩张的污名化。

企业通过直营夯实品控、加盟扩大覆盖,是从作坊到品牌的必经之路。瑞幸咖啡靠加盟 3 年开店万家,新东方通过直营下沉到县域市场,这些合法扩张被视为商业奇迹;可到了保健品行业,同样的扩张模式就成了 “诈骗证据”?

问题的核心从不是 “规模有多大”,而是 “扩张中干了什么”。如果企业在扩张时,每个门店都在通过虚假宣传坑骗老人,那罪在 “虚假宣传” 而非 “扩张”;就像餐饮企业开百家分店,若每家都用地沟油,该罚的是用地沟油,而非 “开了百家店”。

将 “范围广” 列为违法特点,本质是 “规模有罪论” 的翻版。这种逻辑一旦蔓延,等于告诉保健品企业:“别做大,做大就是错”。可哪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离得开合规企业的规模化服务?老年人对健康的需求遍布城乡,难道只配让 “夫妻店” 服务,不配拥有连锁化、标准化的正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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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价购进、高价卖出” 被当作违法特点,更是对商业本质的无视。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说过,商品流通的公式是 “商品 — 货币 — 商品”,而资本流通是 “货币 — 商品 — 更多货币”。利润,本就是企业生存的基石。一瓶保健品,从原料采购、研发测试、合规认证到仓储物流,每一环都有成本,最终售价高于进价,是再正常不过的价值交换。

超市里的蔬菜进价 1 元卖 3 元,没人说 “低价进高价出是违法特点”;奢侈品成本千元卖万元,被赞 “品牌溢价”;可到了保健品,合理差价就成了 “诈骗铁证”?

真正的问题从不是 “有没有差价”,而是 “差价里藏着什么”。如果企业通过 “专家虚假问诊”“夸大病情” 把成本 100 元的产品卖到 1000 元,那错在 “欺诈性溢价”;可若产品真有研发投入、合规成本,卖 1000 元是合理利润,就该被认可。

将 “低价进高价出” 列为违法特点,等于给保健品行业扣上了 “利润有罪” 的帽子。这种逻辑让保健品企业要么因无利可图退出市场,要么只能偷工减料降低成本 —— 最终受损的,还是需要优质保健品的老年人。

三、把 “低价按摩、免费吃喝、老带新” 定义为 “主观欺骗性”,更是对营销常识的颠覆。

奶茶店试喝、健身房体验课、商场满减券,这些都是 “低价引流” 的常规操作,被视为 “懂消费者”;可到了保健品行业,同样的 “免费体验” 就成了 “欺骗前奏”?

引流手段本身无罪,有罪的是 “用引流当幌子行骗”。如果企业用 “免费按摩” 吸引老人后,如实告知产品是保健品、不能治病,是调理机能、促进康复的,那是正常营销;可若借此编造 “不买就会瘫痪” 的谎言,那错在 “后续的虚假宣传”,而非引流方式。

老带新更是商业世界的黄金法则。拼多多靠 “砍一刀” 崛起,美团靠 “邀请返现” 拓客,这些都是 “老带新” 的成功案例;可到了保健品行业,“老带新享折扣” 就成了 “诈骗套路”?

将常规引流手段列为 “违法特点”,本质是把 “手段” 和 “目的” 混为一谈。这不等于告诉保健品企业:“别搞营销,营销就是骗”。可老年人的健康需求需要被看见、被满足,正规企业不通过合理手段触达用户,难道要让骗子趁虚而入?

涉老诈骗必须严惩,这是行业共识。但严惩的前提,是精准打击 —— 打 “虚假宣传” 而非 “规模扩张”,打 “欺诈溢价” 而非 “合理利润”,打 “引流后的谎言” 而非 “引流本身”。

保健品行业需要的,不是 “因噎废食” 的污名化,而是 “违法必究、合法保护” 的清明环境。当正规企业的扩张被视为 “犯罪证据”,合理利润被当作 “诈骗铁证”,常规营销被打成 “欺骗套路”,最终只会把市场拱手让给更隐蔽的骗子。

老年人需要的,也不是一个 “没有保健品” 的世界,而是一个 “没有骗子” 的市场。让合规企业敢扩张、能盈利、善营销,才能挤出骗子的生存空间。这,才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终极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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