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今日伏法,该吗?不该吗?
为母复仇,蒙面持刀行凶,杀死三人,焚毁汽车,扬长而去。
这件发生在2018年的案子,如今随着复仇者张扣扣的伏法,画上了一个句号。但随之而来的讨论,依然甚嚣尘上。
科学不能跳开法律的规范,也不能脱离道德的约束。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本期斯坦星球就先放下探索宇宙、未来的任务,谈一谈此时此刻,发生在这颗星球上的身边事。
张扣扣该杀吗?张扣扣复仇,做得对吗?我们该同情张扣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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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这个问题前,先把时间拨回到1300年前的武则天时期,当时也出了一个轰动天下的案子。
《新唐书》:“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
据《新唐书》记载,陕西渭南人徐元庆,在驿馆为服务员期间,刺杀御史赵师韫。徐元庆到案后,做出如下供述:
徐元庆其父徐爽,早年犯法,被时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赵师韫判处死刑,并执行。其后徐元庆怀恨在心,立志复仇。但碍于赵师韫的身份始终没有机会。此后徐元庆变更姓名,进入驿馆做服务员,期望能守株待兔,等到赵师韫。没想到好巧不巧,已升任御史的赵师韫果真在公干途中,入住徐元庆所在驿馆,遂发生凶案。
这间案子本身情节非常清楚,按照《唐律疏议》,徐元庆罪当判死。但是问题来了:他是替父复仇啊。
这件案子如同“张扣扣案”一样,在当时掀起了舆论上的广泛讨论。特别是在朝堂上,官员分成两派,泾渭分明。一派认为,徐元庆杀人,自然按律当死;另一派觉得,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徐元庆为父报仇符合礼制,实为侠义之士,不应判处死刑。这个案子于是交给女皇圣裁,一时之间,武则天也拿不出个章程。
就在一筹莫展之际,时任右拾遗(谏官)陈子昂,没错就是那位写出“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的诗人陈子昂,提出了一个“两全”的方案。
按律,徐元庆死刑;
考虑到情况特殊,死后朝廷追赠徐元庆牌坊,赐孝子之名。
是不是两全其美?两边都不得罪?然后朝廷还真就这么干了!这个事情是不是和现在张扣扣伏法,但某些人给他冠以“孝子”之名的做法,非常相似?
唐徐元庆案100年后, 柳宗元在给唐顺宗的奏疏中,提到了这件成年旧事。
“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他认为,和法律对着干,杀公务员,这是上升到国家和天子尊严问题的大事。抓到了杀头,明正典刑,有什么问题吗?没有任何和稀泥的道理!
陈子昂的做法,无疑是给公众带了一个坏头,破坏法律,寻仇杀人,国家还能给予名誉上的赞许。如果大家都这么干,互相仇杀,子子孙孙无穷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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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再回拨1100年,来到孔子生活的时代。
有一天,孔子高徒子夏,问了老师一个问题。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意思是,有杀父母之仇怎么办?孔子回答,除了报仇什么也别干,就连睡觉也要枕着盾牌,杀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要是哪天路上碰见,手边有什么家伙都抄上,就是干。
怎么样,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孝道,是不是还挺“热血”的?
更因为历朝历代统治阶层大多倡导儒家文化,所以这个“复仇文化”,就这么给传承下来了。
有意思的是,最早“独尊儒术”的汉朝,承袭了以法家学说治国的秦法,明令禁止私斗,不许自发寻仇。
似乎很矛盾,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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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儒内法”,这个名词不少同学可能从历史老师那里听过。不止汉朝,所有大一统王朝,在各自几十到几百年不等的生命周期里,都是遵循这么一个原则。而法治得到最严格执行的那段时间,都是各自王朝的“盛世”。
约法三章有刘邦,依法治蜀诸葛亮,带头守法李世民……但凡明君贤臣,大多重视法治。
律法,作为保障社会规范运作的工具,讲求的是公允和可执行性。类似报私仇这样的伦理要求,如果法律层面不禁止,个人恩怨可能会演变成家族大乱斗,各种乡里私斗群殴事件频发,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愿意看到的。
儒家文化中的一些正面因子,可以拿来规范行为、统一思想,起到教化普罗大众的作用,但要保障社会稳定,只能是遵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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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张扣扣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几千年来的复仇思维依然有其土壤。现实中的一些案件,从作案动机来看,不乏各种看来“情有可原”的案例。但反过来因此质疑法律,攻击执法者,践踏得恰恰是守护公正公平的国家法治,威胁得是每一个生活在法治社会中普通人的安全!
这起案件本身是一个悲剧,如何科学的完善法律,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守护公平正义,与伦理道德中良善的部分毫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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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类似徐元庆、张扣扣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