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桥下几辆车而致使路上成百上千车辆受损,那就不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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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开头就知道有人要扯紧急避险,这些人不是坏就是蠢。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行为才是避险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与正当防卫这种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的情形有明显区别,法律对其成立要件的要求远较正当防卫严格。
为了桥下几辆车而致使路上成百上千车辆受损,那就不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虽然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后面的车主可以集体起诉桥下第一排车主,让他们赔偿经济损失的。人家本来只挨十个冰雹,结果被你堵住挨了上千个冰雹。即使你不是故意,但你放大了别人的损失。
另一个举例很有趣,如果不是冰雹,而是泥石流呢?或者说下的是磨盘大的冰雹呢?这就符合紧急避险,因为自身生命第一,保护自己且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谁先进去谁就是幸存者。生命无价!
但如果这种情况下军警消防等特殊人员不在此列,这些人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不能轻易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例如,战斗机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是不准迫降到居民区的,相反客机就没有这么严格的要求。
法律改变的是人类的秩序和文明程度,但法律不能更改天道。所以下冰雹和泥石流是两码事,一个是财产损失,一个是生命权,都不是一个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