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选举
台湾地区选举
台湾地区公职人员选举,是从1947年国民党政府“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实施后开始办理,历经迁台、省市长民选、领导人直选等多项变革。
一、选举沿革
“中华民国宪法”(1946-1949),于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由南京国民政府颁布。
1948年5月20日,经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就任修宪后首任中华民国总统。
1949年国民党政府退守台湾,宣布台湾、澎湖、金门以及马祖地区戒严,开始“动员戡乱时期”。
1950年,台湾开始地方自治,定期办理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包括县、市长、村、里长等地方公职人员选举。
1987年,台湾地区解除戒严。
1988年元月,蒋经国去世,李登辉继任台湾地区领导人。
1989年,依据新通过的“人民团体法”,民进党取得合法地位,成为正式反对党。
1991年,全面改选“国大”代表,在1949年大陆地区选出之“国大”代表全部退职。
1992年,全面改选台湾地区民意代表(“立委”)。
1994年,实行省、市长直选,直接选举台湾省省长、直辖市市长(台北、高雄)。
同年通过增修“宪法”条文,直接选举台湾地区领导人。此后不再经由“国民大会”投票产生台湾地区领导人。
1996年,首次进行台湾地区领导人直选,李登辉与连战代表国民党当选正、副台湾地区领导人。
1997年,举行县、市长选举,23个县、市当中,民进党获得12个县、市长席位,首次超出国民党掌握的县、市数量。
同时,李登辉开始进行“精省”(精简省政府),停办省议员与省长选举。
2000年3月18日,举行第二次台湾地区领导人直接选举,民进党候选人陈水扁以39.3%的得票率当选台湾地区领导人,结束国民党50多年的执政地位。同年5月20日陈水扁、吕秀莲宣誓就职,民进党首次执政。
李登辉辞去国民党主席职位。
以36.84%得票率落败的宋楚瑜组织亲民党。
2001年,亲李登辉人士组成“台湾团结联盟”,鼓吹发展具有本土化的台湾特色,成为民进党之外,另一“台独”色彩浓厚的政党。国民党撤销李登辉党籍。
国民党、亲民党与新党商讨“泛蓝军”合作的可能性。
2004年3月20日,台湾举行第三次台湾地区领导人直接选举,由寻求连任的陈水扁与吕秀莲以不到3万票的微弱多数,胜出国亲连战与宋楚瑜联盟当选。同年5月20日陈水扁与吕秀莲宣誓就任。
2005年12月3日,举行了台湾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又称“三合一”选举)。
2008年3月22日,台湾举行第四次台湾地区领导人直接选举,国民党的正、副领导人候选人马英九与萧万长,以221万4065票的优势胜过民进党的谢长廷与苏贞昌。5月20日,马英九与萧万长宣誓就任。
2012年1月14日,举行第五次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的得票数超过有效票数的一半,击败了民进党候选人蔡英文与亲民党候选人宋楚瑜,成功连任台湾地区领导人。
2014年11月29日,台湾举行台湾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又名为“九合一地方选举”。
此次选举与往常不同之处,是将“直辖市”市长、市议员选举与县市长、县市议员选举合并举行,以减少选务经费,降低社会成本。
2016年1月16日,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投票,民进党候选人蔡英文、陈建仁获胜。
2020年1月11日,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投票,民进党候选人蔡英文、赖清德当选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
2024年1月13日,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举行,民进党候选人赖清德、萧美琴当选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
二、选举依据
办理选举、罢免有两项基本办法:
一是“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选举罢免法”,专为办理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选举、罢免事务所制定;
二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适用于台当局、地方各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三、选举种类
台湾地区选举共分5级2类9种,任期均为4年,分述如下:
5级:台湾地区(省级)、直辖市(市级)、县级、乡级、村级。
2类:行政领导、民意代表。
9种:
(一)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
(二)台湾地区民意代表
应选名额113人,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3个月内,依下列规定选出:
1、直辖市、县市73人。每县市至少1人。
2、平地少数民族及山地少数民族各3人。
3、不分区及海外侨民共34人。
前项第一款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第三款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三)地方公职人员(7种)
直辖市市长、县(巿)长、乡(镇、巿)长、村(里)长;
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巿)议会议员、乡(镇、巿)民代表会代表。
四、选举提名
台湾地区年满20岁的台湾民众具有选举投票权。
选举投票人不光包括在台湾岛内民众,还包括在海外生活的中国台湾华侨。在每次大选之初,台湾都会发布选举公告,受理在海外的选举人返回行使选举权的登记。
台湾地区领导人候选人的产生包括政党推荐和个人连署两种方式。
各党派须符合“于最近任何一次台湾地区领导人或民意代表选举,其所推荐候选人得票数之和,应达该次选举有效票总和百分之五以上”的资格,可直接提名一组人参选。
而其他政党及无党籍之候选人则须需要经过征求连署人数达26万9709票(最近一次民意代表选举选举人总数的1.5%),方可登记为候选人。
在参选候选人确认之后,接着是被广泛关注的电视台“政见发表会”。
一场125分钟的现场辩论包括4轮。在第二场电视政见发表会结束之后,台湾地区民调机构于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前10日封关。
五、选举程序
(一)发布选举公告
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选举,于任期届满120日前,其它公职人员选举于40日前,由台当局选务主管部门发布选举公告,载明选举种类、选举区、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时间、竞选经费最高金额。并载明可推荐领导人、副领导人候选人的政党及受理申请为被联署人之起止日期、时间、地点。
(二)发布候选人登记公告
台当局选务主管部门受理候选人登记于前3天发布候选人登记公告,公告中载明候选人申请登记起、止日期、时间及地点、应具备之表件及份数、领取书表时间、地点以及应缴纳保证金数额。
(三)受理候选人登记
发布候选人登记公告3日起,台选务主管部门开始受理候选人登记。受理登记期间,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不得少于7日;其它各种公职人员,不得少于5日;乡(镇、巿)民代表、乡(镇、巿)长、村、里长,则不得少于3日。
(四)审定候选人资格
受理候选人登记后,台选务主管部门除就候选人缴交之资料证件,审查该候选人之积极资格外,并向有关机关查证其消极资格,据以审定候选人之资格。
(五)办理候选人抽签决定号次
经审定合格之候选人,由台当局选务主管部门于候选人名单公告3日前办理公开抽签,决定其姓名号次。
(六)选举人名册公告阅览
投票日15日前,于各乡(镇、市、区)公所公开陈列选举人名册,为期3日,供民众阅览。
选举人发现名册有错漏情形,得申请更正。
选举人名册经公告更正后确定,于投票日3日前公告选举人人数。
(七)公告候选人名单
竞选活动开始前1日,由台当局选务主管部门公告经审定合格之候选人名单外,并公告竞选活动期间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竞选活动之起止时间。
(八)竞选活动
1、候选人竞选活动时间,以投票日前1日向前推算为:
(1)台湾地区领导人28天。
(2)“直辖市”市长15天。
(3)台湾地区民意代表、“直辖市”议员、县(巿)议员、县(市)长、乡(镇、巿)长10天。
(4)乡(镇、巿)民代表、村、里长5天。
2、每日竞选活动起、止时间:自上午7时起,至下午10时止。
3、竞选活动期间,候选人可在其选举区内设立竞选办事处,印发文字、图画宣传品从事竞选活动。
宣传品应亲自签名以示负责。除竞选办事处及宣传车外,不得张贴,以维巿容观瞻及环境整洁。
候选人须依“集会游行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各项选举宣传活动。
(九)分送选举公报及投票通知单
投票日2日前,将选举公报及投票通知单分送选举区各户。
(十)投票、开票
各种公职人员选举之投票日,除部分补选为星期日外,均定在星期六,当天放假,以便选举人有充分时间前往投票。
投票时间,自当日上午8起,至下午4时止。
投票所投票完后,立即改为开票所,原地进行开票工作。
开票时,采取公开方式,逐张唱名开票,并开放民众参观。
开票完毕后,开票所主任管理员与主任监察员立即以书面宣布开票结果,除要把开票结果报告表张贴在投、开票所门口外,同时应将同一内容之投、开票报告表副本当场签名后,交付推荐候选人之政党,及非经政党推荐候选人所指派之人员。
“直辖市”、县(巿)选举委员会于当选人名单公告后10日内,应将各候选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数,列表寄送各候选人。
各开票所完成统计后,立即将投开票结果送达乡(镇、巿、区)选务作中心汇计,传送“直辖市”、县(巿)选举委员会,输入计算机,进行统计。
台湾地区领导人及当局公职人员选举,设计票中心,由“直辖市”、县(巿)选举委员会,将投开票结果,透过计算机联机,传送计票中心统计。并由电视台、广播电台于现场实况转播,向民众报导。
台当局计票中心同时并以因特网、图文电视,提供各大众传播媒体、政党、候选人随时查询最新开票统计进行情形。
(十一)公告当选人名单
投票日后7日内,由台当局选务主管部门依审定选举结果公告当选人名单。
(十二)发给当选证书
各种公职人员选举当选人之当选证书,由各选务主管部门制作,发给当选人。
六、选举权利
(一)依职权编造选举人名册
各种公职人员选举,除在境外之台湾地区人民申请返台行使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权,须依登记办法申请登记编入选举人名册外,其它公职人员选举人名册,悉由户政机关依户籍登记资料编造之,选举人不必提出申请。
凡台湾地区人民年满20岁,在各该选举区继续居住4个月以上,未受禁治产宣告之情事者,统由户政机关于投票日前20日编入选举人名册。
(二)自由登记参选的权利
1.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候选人应联名同组登记。由政党推荐者,持推荐书自行登记;非政党推荐者,先行征求公民联署,经获得法定联署人人数,持取得之《完成联署证明书》自行登记。
2.当局、县市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其中采取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不分区、“海外侨民”台湾地区民意代表候选人,由政党申请登记,其它当局、县市各种公职人员候选人,不论参加竞选者属何政党或有无党籍,悉以个人身分自由登记,人人均有平等参加竞选机会。
(三)公费选举
1.办理公办政见发表会
台当局选务主管部门办理各种选举政见发表会,供候选人自由参加,其中于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直辖市”市长选举时,应通过电视办理候选人电视政见发表会,其余县市议员以上选举,则视情况得透过有线电视办理。
2.办理政党电视竞选宣传
台湾地区民意代表选举推荐达一定数额候选人之政党,可以自行制作宣传影片,由台当局选务主管部门于电视台播出。
3.印发选举公报
选举公报由台当局选务主管部门印制,载明候选人政见、个人资料、投票所设置地点,以及选举投票有关规定,分送选举区内每一户选民,让选民认识各候选人,作为投票参考。
4.补助竞选费用
候选人得票数到达各该选区当选票数一定数额者,每票补助新台币三十元。政党在台湾地区民意代表不分区、“海外侨民”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者,即于该届台湾地区民意代表任期每年补贴该政党竞选费用,每票新台币五十元。
5.税赋优惠
个人或营利事业对政党、候选人之捐助及候选人竞选经费之支出,于一定额度内均可享有税赋之优惠。
(四)少数族群及妇女的保障
为了确保少数族群与妇女的参政权,各级民意代表选举,都订有保障少数民族及女性候选人最低当选名额的规定。
其中台湾地区民意代表选举原住民保障名额8名,第七届起改为6名;每一“直辖市”或县(市)各政党当选名额在5至10人,应有妇女保障名额1人。
(五)投开票监察制度
投票所监察员依下列方式推荐,实地监察投开票所作业的进行。
1.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每一投票所,由各组候选人各自推荐一人。
2.台湾地区民意代表、“直辖市”市长及县(市)长选举,由推荐候选人且其最近一次不分区及“海外侨民”台湾地区民意代表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之政党,每一投票所推荐一人。
3.其它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由候选人就所需人数平均推荐,但经政党推荐之候选人,由政党统筹推荐。每一投、开票所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