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五金厂负责人陈XX生产出口枪支散件案的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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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五金厂负责人陈XX生产出口枪支散件被诉,二审被判十年半

已知的事实:陈XX生产出口枪支散件无法装配国内的枪支,在国内就是废物,出口到美国是合法途径。问题就是认定是枪的配件,符合法律条款。

此案中的关键,也是任何刑事案件的关键,是不是对社会造成危害?没有。本案既没有现实的社会危害,也没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既未对中国社会造成影响,也未对美国出口目的地产生危害。本案无社会危害。

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合法?不,二审法院判决有多点不合法。

1)法院二审的结论是,本案“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实是,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根本没有,是零。不是较小,不是很小,也不是微小,就是没有。法院二审的结论错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是没有危害,适合本条例,不认为是犯罪。

3)法院二审判决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陈XX生产出口枪支散件,可以用于真抢,也可用于仿真抢,玩具枪的配件。如果你生产油漆的,可以涂到枪管上,也可以抹到水管上。生产油漆出口的老板,勤劳工作、尽心尽力缴税,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是不是你权力机构知道那油漆可以涂到枪支上,就把他抓起来判15-10年的重刑?为什么不?为什么。这样中国千千万万勤劳守法的企业家都要面临巨大的灾难。灭顶之灾。

法院二审判决,是基础无罪从有的逻辑,严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谆谆教诲,苦口婆心。

这把一个没有任何社会危害的人,判重刑,10-15年的有期徒刑。一个人生有几个10-15年?这个判决有那点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都是不是,是不是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的?

这是什么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法院的判决为了人民的福祉,就是要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不能稀里糊涂地就把明明没有任何社会危害的人判处重刑。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当初的理想初衷是什么?我们是学习法律,从事法律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是无心无肺的把人判上他10-15年牢狱之灾。这不是社会的正能量。

当事人亲属如果需要可以联系我:

徐弘炯

ivwe@qq.com

我愿为案子提供帮助

还有,广东深圳开公司做五金加工等业务的董某芳,被指控生产枪支零部件并通过国际物流的方式发往美国,被判处无期徒刑。

还有更多的冤假错案,我们不该忘记。

附,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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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信息,需要进一步充实)

‌申请人‌:宁波××五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原审被告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

改判申请人无罪。

‌一、原审裁判要点与再审核心争议‌

‌二审判决认定‌:

“涉案零部件出口至持枪合法国家,未流入国内市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决书原文);

‌申请人主张‌:

‌社会危害性为零‌:出口行为完全脱离中国法域,未对中国公共安全造成任何现实或潜在威胁,不符合《刑法》第125条“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

‌二、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律逻辑矛盾:社会危害性缺失应阻却犯罪成立‌

‌《刑法》第125条的核心要件是“危害公共安全”‌:

涉案零部件直接出口至美国,未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或改装,客观上不可能对中国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美国允许合法持有枪支,涉案零部件用途符合当地法律,无证据表明其被用于跨国犯罪或威胁中国利益。

‌二审判决自相矛盾‌:

既承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却又以“技术属性”定罪,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技术属性≠社会危害性‌:零部件功能需结合使用场景判断,脱离中国法域的技术属性不产生中国刑法评价的“危害性”。

‌(二)新证据证明社会危害性为零‌

‌出口流向证据链‌:

海关报关单、国际物流记录证明涉案零部件全部直接运抵美国,未在中国境内中转或流通(附证据1);

美国进口商××公司声明,零部件用于维修当地合法注册的气枪,未被改装为火药动力枪支(附证据2)。

‌跨国法律合规性‌:

美国商务部出口许可文件(附证据3),证明用途符合美国《武器出口管制法》;

中国《出口管制法》第48条:出口合规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原审鉴定标准错误扩大刑法打击范围‌

‌脱离使用场景的技术鉴定无效‌:

原审依据国内标准认定“枪支散件”,但涉案零部件在美国法律下属于“气枪通用配件”(附美国ATF技术意见书,证据4);

公安部《枪支鉴定规定》第5条:鉴定应结合“实际用途及改装可能性”,原审未考察境外合法使用场景。

‌折算标准违反罪刑法定‌:

将通用工业配件(如铝管、螺丝)按“30:1”折算为枪支,实质是类推定罪,违反《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13条‌:未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新证据证明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贸易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6条‌:跨境贸易行为应结合目的地法律评价社会危害性。

‌四、请求事项‌

恳请法院依法再审,纠正原审“技术属性至上”的错误逻辑,以“社会危害性为零”为核心改判无罪。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五金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签字)

‌日期‌:20××年××月××日

‌附件清单‌:

出口报关单及国际物流记录;

美国进口商用途声明(经公证认证);

美国商务部出口许可文件;

美国ATF技术意见书;

原审判决书及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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