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层面的撕裂,是因为法律和部分男性的认知,存在偏差
订婚强奸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层面的撕裂,是因为法律和部分男性的认知,存在偏差。
假设一种情况。
假设这两个男女互相不认识,或者虽然认识,但没有进入婚恋交友状态,或者虽然进入了婚恋交友状态,但是男方没有给女方花过钱,或者属于纯约炮,但女方中途反悔,不愿意继续了,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发生了强奸报案,舆论层面会撕裂吗?
我理解即便作为男性用户,多数也不会去同情这个男的。
但现在为什么撕裂呢?
因为不管是在胖猫案,还是在这个订婚强奸案中,男方都付出了很多。
有句俗语说,拿人手短,吃人嘴软。
你拿了我的,用了我的,且不是一点点,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性”回报和长期稳定伴侣关系的回报。
这可能是部分男性用户的一些潜意识认知。
但是在法律层面,没有这个规定。
法律层面的规定,是完完全全把所有的“性同意”权和人身伴侣权,给到女方的。不管男方给女方付出了多少,女方都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和否决权,可以随时说No,也可以随时离开。
也就是说,部分男性用户对此的潜意识认知,和法律层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脱节。
不是说,你给人家付出了,法律就支持给你回报。
在两性婚恋交友层面,不管你付出多少,法律都不支持任何回报。
所有的男性用户都要知道,且一定要记住,在两性关系中,不管你付出多少,都不意味着法律支持你,可以获得跟对方的牵手、搂抱、接吻、发生其他身体接触、性关系以及建立长期稳定伴侣关系的权利。
是否可以获得,一切都看对方的心情。
如果对方心情不好,说停,你就得停,否则便可能涉嫌猥亵、强奸犯罪,如果对方报案的话。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也不会因为你曾经给对方付出了很多,便减轻或免除你的猥亵或强奸犯罪量刑。你给对方的付出,完全不在此类案件的法律考量范围内。
司法机关唯一考量的因素是,女方当时的主观意愿。
司法机关不考量你之前给女方付出了多少,是不是把钱都上交了女方,是不是天天哄女方,或者当舔狗舔到恨不得天天跪在别人面前。从司法实操角度来讲,这些都不是考量因素。
司法机关唯一考量的是,女方当时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我讲这些,不是挑唆男女对立。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司法实操中基本也是这么做的。
西方国家,比我们走得更远一点。
我以前在加拿大学习时,学过一个判例,一对男女朋友在做爱,做到一半时,女方突然说No,男方没停,结果男方被判强奸罪。
男方在法庭上辩解,说我们正做到一半,以为她是欲拒还迎,所以没停。法官的意思是,No就是No(不就是不),没有那么多弯弯绕。你在听到No之后没停,后边的动作便是强奸行为。
所以老外男性找本地女朋友时,一般都会找开朗、大方、热情、外向型的,即不藏着掖着,直来直往的“直女”。
那些欲拒还迎、闷骚型、犹豫型、女人心海底针型、有话不说需要各种猜的类型等,基本都已被婚恋市场淘汰。
因为对于男性来讲,法律风险太大。
这会儿说同意,搞到一半时说不同意,万一男方没忍住没能及时停下来,构成强奸罪,这个法律风险,谁都承担不起。
经过几代人的选择和演化后,欧美女性一般也都相对比较直接。不直接的,由于没对象,断代了,基因便到此为止了。
我理解,这可能也是中国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
另外,中国女性也要逐渐进行一个思想准备,即你有没有做好跟男性进行无差别全面竞争的准备?
社会很现实的。
要吃饭,要穿衣,要花钱,所有的东西都不会凭空产生,也不是靠你在网上喊两句,便能变出来。
以前的男性,由于受到整个社会规训的影响,需要让着女性,给女性花钱,自己挣了钱留点儿,还会被训斥为藏私房钱。
以后,新一代男性可能慢慢的不愿让女性了,也不愿给女性花钱。
那么,女性有没有做好完全靠自己的准备,有没有做好要在这个充满残酷竞争的世界里,跟雄性动物展开全方位竞争的准备?
我说这些,不是吓唬一部分女性,欧美国家已经给我们打过样板。
法律改变不了生产力本质,也改变不了底层经济基础,法律只是改变人的心理预期和行为方式。每一个个体,都是理性经济人,都会朝着对自己最有利的角度,调整自己的行为。
最后说一句。
对于弱势女性来讲,维护规则,维护两性交往中的基本“江湖道义”准则,才是在维护她们的自身利益。如果她们跟着一起瞎叫唤,把基本“江湖道义”规则踩烂了,则她们会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还是那句话,一个没有规则的社会,对强者有利,对弱者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