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裔居民在澳门社会政治生活中应有为有不为

  《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澳门基本法》的这个「土生葡人条款」,是《香港基本法》所没有的。这与「娱乐服务业条款」一样,是《澳门基本法》专门为澳门「度身订造」的条文。

  葡萄牙后裔居民,又称「土生葡人」,是在过去四百年间,定居澳门的葡萄牙人与当地的中国居民通婚后留下的后代。目前,在澳门大约有一万人左右。他们世代生活在澳门,学习葡萄牙的语言文化,具备葡萄牙人的生活方式。他们与葡萄牙及葡国文化,都有很深刻的联系。他们的习俗、文化传统及其生活方式,都与当地中国居民有一定的差异。

  回归前的长期以来,葡萄牙人及葡萄牙后裔居民,是在澳门社会中较具特殊性的一个社会阶层。他们中的许多人任职于政府部门,尽管其中多数人学历不高,但却能享受到政府的高薪及优厚的福利待遇。在澳门的公务员及司法体制内,葡萄牙后裔居民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澳门社会中较具特殊性的社会阶层。正因为如此,在起草基本法时,虽然澳门居民委员的名额只有二十人,但其中有两人是葡裔居民,而且按照当时澳门葡裔居民在政治上分左右两派的情况,是左派(黎祖智,出任政务司后辞职,由罗立文补替)右派(宋玉生)各一人。在全国人大澳门特区筹备委员会中,也有葡裔居民委员(罗立文)。

  《澳门基本法》的这个在《香港基本法》中所无的条款,包括在基本法其它一些条文的规定,对澳门葡人的特殊利益作出特别的保护。其一,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规定,充分照顾到了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该条第二款第三、四项明确规定在澳门出生或住满七年幷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均可成为澳门的永久性居民。《香港基本法》并没有专门规定英国人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资格和条件,而是把英国人与其它外籍人士一同对待。

  其二,是当选立法议员的资格看,《澳门基本法》对葡萄牙后裔居民参选立法议员没有任何限制,即使他们持有外国护照,他们仍可参选立法会议员。而《香港基本法》则规定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全体议员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其三,《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葡文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文,这使葡萄牙的文化能够在澳门保留下来。对于葡萄牙后裔居民来说,作为其母语时葡文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文,这无疑是对其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护。

  其四、《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应依法保护名胜、古迹和其它历史文物。而澳门的许多历史文物,都记栽着葡萄牙在澳门的存在,反映和体现了葡萄牙的文化、传统及习俗。保护在澳门的文物,就是对葡萄牙后裔居民习俗和文化传统的尊重和保护。

  其五、在文化教育方面,基本法规定各类学校可以继续开办,学校有权自主决定其教学语言。这就使澳门的葡文学校可以继续开办,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后代可以继续学习葡文,同时也使葡萄牙后裔居民的文化传统可以继续保留。

  其六、在宗教信仰方面,《澳门基本法》规定保护澳门居民在宗教方面的一系列权利和自由,这些都是保护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习俗和文化传统的具体体现。包括保证天主教等宗教组织可以继续在澳门从事宗教活动;天主教会所办的学校可以继续开办;天主教会的财产权益依法受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澳门回归祖国以来,葡裔居民的政治利益一直得到妥善的保护。政府高中层官员及司法官中的土生葡人都保持着一定的比例。当然,在履行选择中国国籍的手续,及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条件下,也有土生葡人被任命为主要官员或行政会成员。更进一步,除了是欧安利获邀请出任全国政协的委员外,也有一些具有葡国血统的土生青年,获邀请出任内地省级政协的委员。他们与澳门居民中的全国及地方政协委员一道,积极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事业,发挥双重积极作用。尤其是国家根据澳门的历史背景及拥有不少葡语人才的特点,赋予澳门特区重大任务,建立「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平台」,并将其秘书处设在澳门,每三年一次的部长级会议也是在澳门举行。这不但为澳门本身的发展增添动力,而且也有助于国家在对外交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将「一带一路」建设的路线图延伸得更远更广。而土生葡人则在这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了其别人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社会文化生活上,国家和特区也为极为尊重葡裔居民。在被列入澳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十二个项目中,就有土生葡人美食烹饪技艺、土生土语话剧、苦难善耶稣圣像出游和花地玛圣母圣像出游等四个项目,是葡裔居民的生活习俗,占了三分之一。文化局一直都在主办展示澳门葡语特色文化的「葡韵嘉年华」等活动。总之,澳门的回归,絶不意味着澳门历史的结束,而是其历史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也絶不意味着中葡文化、东西方文化交流的终止,而是这种交流将以新的形式、新的内容继续发扬光大。包括土生葡人士在内的全体澳门人,都将成为促进澳门社会稳定、发展、繁荣的参与者与见证人。

  但无可讳言,也发生或出现了一些憾事。其一,是立法会的委任议员不再有葡裔居民。在中葡两国就澳门问题进行谈判的过程中,葡国代表团极力反对采用《中英联合声明》中有「双普选」前景的内容,主张「立法机构多数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亦即保留委任议员,及选举产生的议员也保留间选议员。其理由,一是遵从《澳门组织章程》的相关规范,二是针对当时对华人居民开放选举和被选举权后,葡裔居民如果没有华人社团的支持,就将难以在选举中出线,只能寄望于委任。在澳门回归祖国后的第一、二届立法会,确实是由行政长官何厚铧委任了葡裔居民为议员之外,此后就没有「这支歌仔唱」了。可能是已经有高天赐透过直选当选为议员,立法会已经有了葡裔居民的代表,而无需循官委产生的原因。

  其二,也正因为高天赐是立法会中唯一的葡裔居民议员,因而尽管其人曾经由葡国的政党提名参加葡国国会选举,当时被社会舆论批评为「双重效忠」,澳门特区还专门针对此情况修改《立法会选举法》,增加将「不拥护」「不效忠」者列为无参选资格。但在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时,选管会以「不拥护」「不效忠」的理由「DQ」了二十一人的参选资格,而曾经有过更为明显「不拥护」「不效忠」行为的高天赐,却可以安然无恙,可能是拜其为「唯一土生葡人」之「天赐」「良缘(由)」。

  即使如此,也不能以「葡裔居民」为由,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及安全,也不能以葡国的法律或政治认知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法律制度。无论是《葡萄牙共和国宪法》、《葡萄牙共和国选举法》及《葡萄牙共和国国籍法》,在中国的澳门特区都不能适用。这是在澳门生活的葡裔居民,都必须要具有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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