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锁车辆被他人开走发生事故,车主赔6万,你怎么看?

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起因车主未锁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引发关注,“他人擅驾未锁车辆撞死人车主赔6万”话题一度冲上热搜。

徐州中院介绍说,陈某有一辆厢式货车,某日,陈某将车停放在其店铺门口不远处,未拔下车钥匙即离开。过了一会,路过的王某,认为陈某的车辆妨碍自己的电动三轮车通行,于是自行启动陈某的车辆进行挪车,因误将油门当作刹车,导致路人钱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正在依法处理中。)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钱某的近亲属将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80余万元。

据悉,一审法院根据陈某的过错程度、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酌定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赔偿18万元外,判决陈某赔偿钱某近亲属8万余元。陈某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也过高。

徐州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质量大、速度快、破坏性强,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陈某停车后,未拔钥匙未锁车门即离开,使车辆处于失控状态,为王某擅自驾驶车辆提供了便利,从而引发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钱某死亡。陈某未尽到车辆管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钱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陈某与钱某近亲属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某赔偿钱某近亲属6万元。

有网友对此判决表示不解,认为车主有点冤,感觉像是“我家忘记关门,有人进我家偷了把菜刀杀了人,要我赔”。

观网小伙伴,对此你怎么看?

热门评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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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真是个笨蛋
    是的。如果是个熊孩子爬上去了,怎么办?
    熊孩子上去,更有可能引发危及自身的伤害,如刮擦,碰撞,摔伤,甚至触电。
    我的本意是,通过本案例触发大众对于驾驶员基本操守的讨论,并明确下来,如此才能更好的保护车主/驾驶员,以及行人。
    目前我觉得作为车主/驾驶员应尽到的责任义务,包括并不限于
    离车必锁车,或熄火锁门,不在可视范围内放置钥匙;车内不放置易燃易爆物;停车位置不影响旁边先停放车辆的正常开门,移入移出;事出紧急需在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停车,必须在车头留下手机号码方便沟通;
    相信大家多少都遇到过不文明/有隐患的停车行为,大家集思广益,不单方便你我他,更能减少社会戾气,以自己的微薄之力助力构建河蟹社会
  • 来来来,用魔法打败魔法。
    如果徐州中院以民法典来定车主的责任。
    那么车主方也可以这样主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说,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在,你说我没拔掉车钥匙算我过错,我还说你未经我同意擅自开我的车是盗窃行为呢!
  • 虽然责任较小,对于这种责任,也不要判负有责任为上,这直接体现在因果关系上,不宜扩大,就象是有车就可能有罪一样,泛化了!
    “机动车质量大、速度快、破坏性强,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一l尤其是这句话,重新定义机动车的这种作法是不对的。一辆正常停着的机动车,就没有上述的任何危险性状,机动车所有人跟负有注意义务间没任何联系,作为法律定义的无过不担责的原则也突破了,如果负有法定的责任,那承担80%又如何。
    必须上诉。
  • 夜不闭户路不拾遗不正是法律想要的么?
  • 看来,法官认为,车主没有不锁车就离开的权利,车主不锁车就离开,涉嫌违法。但是,法官这个看法,有法律依据吗?
  • Belive
    虽然责任较小,对于这种责任,也不要判负有责任为上,这直接体现在因果关系上,不宜扩大,就象是有车就可能有罪一样,泛化了!
    “机动车质量大、速度快、破坏性强,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一l尤其是这句话,重新定义机动车的这种作法是不对的。一辆正常停着的机动车,就没有上述的任何危险性状,机动车所有人跟负有注意义务间没任何联系,作为法律定义的无过不担责的原则也突破了,如果负有法定的责任,那承担80%又如何。
    必须上诉。
    上诉要求盗用机动车者赔偿所有损失,包括车主的损失。
  • 评论已被删除
    来来来,用魔法打败魔法。
    如果徐州中院以民法典来定车主的责任。
    那么车主方也可以这样主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说,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在,你说我没拔掉车钥匙算我过错,我还说你未经我同意擅自开我的车是盗窃行为呢!
    主客观一致,只有客观行为没有主观盗窃的故意。很难定刑事责任。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就是要用客观证据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同理,盗窃是故意犯罪,不存在过失盗窃的可能。必须要用客观证据去证明盗窃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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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an_17142828172548
    1、“狗受惊咬了人”,你没看懂吗?
    2、你是有自主意识的,你应该意识到放任危险设备处于危险状态,如果死了人,你是过失杀人。
    3、不要对自己的思维能力过于自信。
    原来“狗受惊咬了人”,不受惊就不咬人是吧?不要满地打滚OK?另外什么叫“意识到放任危险设备处于危险状态”,我觉得一个小孩长大了很有可能是杀人犯人,他长大了果然杀人了,他父母是不是过失杀人?铁匠铺的刀都属于被放任危险设备处于危险状态,是不是铁匠随时会过失杀人?狗不吃屎你也得按着头硬吃是吧。这个世界上危险的东西多了,你今天杀了几个?

  • 佩佩之佩佩 开拓者
    车主傻,先告他偷车就是。
  • 江苏的法官总是想“标新立异”啊,这种既当又立的思路要不得
  • ♂丶灬晓淚 生命不止,思考不息!
    就是不顾是非对错的和稀泥执法呗。
  • guan_15471108372398
    看来,法官认为,车主没有不锁车就离开的权利,车主不锁车就离开,涉嫌违法。但是,法官这个看法,有法律依据吗?
    车主有妥善保管车辆不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的义务
    本案中车主不是不锁车,而是遗忘钥匙在车内
    还有个案子是偷拿车主钥匙开车出事的,车主也被判了责任
    所以,钥匙是很关键的东西,代表对车子的控制权
  • 过客欣欣 一个随意的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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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晓桥流影
    按照报道情节偷的呗
    报道的情节?因为车主放车挡路,然后没拔电门钥匙,被人擅自开动挪车让路,然后再撞到人?那作为事故原因关系者承担一定责任没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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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东墙头等红杏
    “机动车质量大、速度快、破坏性强,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
    这句话很有道理,简单讲就是4个字“连带责任”,我举个例子看你能理解吗?
    广东佛山,大概3年前的某天晚上,A某与友人聚餐喝酒,过后接到另一帮朋友邀约,又转场到某酒吧继续喝酒。当晚凌晨2点左右自行离开后不见踪影,朋友同事都联系不上。失踪3天后电话打通,才知道当晚他浑浑噩噩过马路被车撞了,导致一条腿截肢。数月后A某脱离危险,出院,把当晚两场酒的所有酒友都起诉之,并胜诉。
    现在你能理解“连带责任”了吗?
    这种责任叫,明知而放任,并期待不好的结果发生,属于有能力而不作为,法律已经做出规定的,当然连带。例子只能是参照,何况,你这个例子并不太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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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洒家鲁智深
    不要抬杠啊,你把车停在路边,人不在车旁边,就存在过错,还不锁车,如果有熊孩子或者其他人把车开动了撞了人你就有责任,因为存在责任关联性。
    但是你一个老头打开车门坐上去 脑溢血死了,和你没关系。因为他脑溢血和你没关系。
    你的意思是,老头死在了车上这件事,实际上是和车本身是没关系的,所以和车主也就没关系 ?
    “如果有熊孩子或者其他人把车开动了撞了人你就有责任,因为存在责任关联性”,那么,市场上几人打架,其中一人把旁边的肉摊上的刀拿到手捅死一人,按这个逻辑,肉贩子是不是因为“存在责任关联性”要承担责任 ?
  • 评论已被删除
    来来来,用魔法打败魔法。
    如果徐州中院以民法典来定车主的责任。
    那么车主方也可以这样主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说,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在,你说我没拔掉车钥匙算我过错,我还说你未经我同意擅自开我的车是盗窃行为呢!
    两种法律关系。
    车主的一切损失都可以向肇事者追偿。但是首先应该完全补偿受害的第三人。
  • 晓桥流影 萧瑟秋风今又是,换了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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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客欣欣
    就看这个车是如何从车主手里转移到驾驶人手上的。
    按照报道情节偷的呗
  • 洒家鲁智深 铭记亚伦 布什内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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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an_15737928771382
    统一回复这里说不是盗窃的,正常情况下,机动车妨碍了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会想办法自行离开,让机动车给非机动车让开,这想法就不合常理。文章中没有说明王某开车开了多远,一般可以理解为车辆起动就出了事故,如果没出事故,谁能说王某不会把车开走?只是因为出了事故,车没开远,这时候王某说自己只想把车挪开,但可信吗?
    可信啊,因为王某的车就停在旁边。
  • 洒家鲁智深 铭记亚伦 布什内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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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雨点
    这里面的关键是:即便我的车门没锁,车钥匙么拔,别人是否有这个资格和权力随意上我的车 ?
    换个说法:A私自上了B停在路边没锁的车,坐下来后低头移座位时,脑梗病发身忙。请问:这个时候B要不要承担责任赔钱 ?
    不要抬杠啊,你把车停在路边,人不在车旁边,就存在过错,还不锁车,如果有熊孩子或者其他人把车开动了撞了人你就有责任,因为存在责任关联性。
    但是你一个老头打开车门坐上去 脑溢血死了,和你没关系。因为他脑溢血和你没关系。
  • Belive
    虽然责任较小,对于这种责任,也不要判负有责任为上,这直接体现在因果关系上,不宜扩大,就象是有车就可能有罪一样,泛化了!
    “机动车质量大、速度快、破坏性强,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一l尤其是这句话,重新定义机动车的这种作法是不对的。一辆正常停着的机动车,就没有上述的任何危险性状,机动车所有人跟负有注意义务间没任何联系,作为法律定义的无过不担责的原则也突破了,如果负有法定的责任,那承担80%又如何。
    必须上诉。
    “机动车质量大、速度快、破坏性强,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
    这句话很有道理,简单讲就是4个字“连带责任”,我举个例子看你能理解吗?
    广东佛山,大概3年前的某天晚上,A某与友人聚餐喝酒,过后接到另一帮朋友邀约,又转场到某酒吧继续喝酒。当晚凌晨2点左右自行离开后不见踪影,朋友同事都联系不上。失踪3天后电话打通,才知道当晚他浑浑噩噩过马路被车撞了,导致一条腿截肢。数月后A某脱离危险,出院,把当晚两场酒的所有酒友都起诉之,并胜诉。
    现在你能理解“连带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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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live
    违章停车和导致他人死亡是两码事,违章就仅仅是违章。按违章处理,现在一键启动的车,绝大部分感应钥匙都置于车内,要是再泛化一下,厂家也有责任,那就搞笑了。
    对于法律来说,一定且必须有清楚的边界,否则,每个人都提心吊胆地生活。
    车厂设计的某些便民功能,实际使用过程还是会发现问题的,不然为何有的车上市时会强调经过多少时间,多少公里的路试,各种极端条件下的耐久测试。前段时间说以后所有车又要强制上FM收音机不就是最好的例子?
    另外法律细化也是必然的,法律表述越细化,越能约束人的行为,大家都能得益
  • guan_15471108372398
    看来,法官认为,车主没有不锁车就离开的权利,车主不锁车就离开,涉嫌违法。但是,法官这个看法,有法律依据吗?
    看过个案例,空调室外机坠落伤人,法官(都有一定的裁量权)认为当事人可以预见这种可能,但无法预见发生时间等,故只负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
    不锁车、不拔钥匙等,类似。
  • 这种类似的新闻太多了。
    老汉偷围墙里的钢筋,导致围墙倒塌被砸死,告施工单位。
    小孩偷住户的外卖,被辣到进医院,告外卖主人
    邻居家装修,自己进去晃悠,摔伤,告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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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nightK
    如果你跑车停路上挡道,交警叫拖车拉走,交警是否有非法占用的意图?
    这就是抬杠了。士兵奉命开枪杀人是不是也是杀人罪 ?刑场上的武警开枪是不是也是故意杀人罪 ?你是不是也有样学样可以开枪 ?
    搞笑的是,一直宣传“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美好,现在现实告诉你,夜了不闭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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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洒家鲁智深
    你这就是非法占有了啊,属于盗窃行为, 难道小偷偷东西说他以后会还 就不是偷了吗? 
    这里面的关键是:即便我的车门没锁,车钥匙么拔,别人是否有这个资格和权力随意上我的车 ?
    换个说法:A私自上了B停在路边没锁的车,坐下来后低头移座位时,脑梗病发身忙。请问:这个时候B要不要承担责任赔钱 ?
  • 评论已被删除
    来来来,用魔法打败魔法。
    如果徐州中院以民法典来定车主的责任。
    那么车主方也可以这样主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说,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在,你说我没拔掉车钥匙算我过错,我还说你未经我同意擅自开我的车是盗窃行为呢!
    所谓盗窃,其犯意为以非法占有他人,集体或社会的财物为目的。本案肇事者移动车辆是为了让自己通行更方便,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盗窃。
  • 退休的修车匠老杨 我本性阳,无谓悲伤......
    法律如果有规定离车必拔匙锁车门,即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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