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锁车辆被他人开走发生事故,车主赔6万,你怎么看?
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起因车主未锁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引发关注,“他人擅驾未锁车辆撞死人车主赔6万”话题一度冲上热搜。
徐州中院介绍说,陈某有一辆厢式货车,某日,陈某将车停放在其店铺门口不远处,未拔下车钥匙即离开。过了一会,路过的王某,认为陈某的车辆妨碍自己的电动三轮车通行,于是自行启动陈某的车辆进行挪车,因误将油门当作刹车,导致路人钱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正在依法处理中。)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钱某的近亲属将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80余万元。
据悉,一审法院根据陈某的过错程度、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酌定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赔偿18万元外,判决陈某赔偿钱某近亲属8万余元。陈某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也过高。
徐州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质量大、速度快、破坏性强,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陈某停车后,未拔钥匙未锁车门即离开,使车辆处于失控状态,为王某擅自驾驶车辆提供了便利,从而引发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钱某死亡。陈某未尽到车辆管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钱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陈某与钱某近亲属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某赔偿钱某近亲属6万元。
有网友对此判决表示不解,认为车主有点冤,感觉像是“我家忘记关门,有人进我家偷了把菜刀杀了人,要我赔”。
观网小伙伴,对此你怎么看?
我的本意是,通过本案例触发大众对于驾驶员基本操守的讨论,并明确下来,如此才能更好的保护车主/驾驶员,以及行人。
目前我觉得作为车主/驾驶员应尽到的责任义务,包括并不限于
离车必锁车,或熄火锁门,不在可视范围内放置钥匙;车内不放置易燃易爆物;停车位置不影响旁边先停放车辆的正常开门,移入移出;事出紧急需在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停车,必须在车头留下手机号码方便沟通;
相信大家多少都遇到过不文明/有隐患的停车行为,大家集思广益,不单方便你我他,更能减少社会戾气,以自己的微薄之力助力构建河蟹社会
如果徐州中院以民法典来定车主的责任。
那么车主方也可以这样主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说,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在,你说我没拔掉车钥匙算我过错,我还说你未经我同意擅自开我的车是盗窃行为呢!
“机动车质量大、速度快、破坏性强,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一l尤其是这句话,重新定义机动车的这种作法是不对的。一辆正常停着的机动车,就没有上述的任何危险性状,机动车所有人跟负有注意义务间没任何联系,作为法律定义的无过不担责的原则也突破了,如果负有法定的责任,那承担80%又如何。
必须上诉。
“机动车质量大、速度快、破坏性强,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一l尤其是这句话,重新定义机动车的这种作法是不对的。一辆正常停着的机动车,就没有上述的任何危险性状,机动车所有人跟负有注意义务间没任何联系,作为法律定义的无过不担责的原则也突破了,如果负有法定的责任,那承担80%又如何。
必须上诉。
如果徐州中院以民法典来定车主的责任。
那么车主方也可以这样主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说,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在,你说我没拔掉车钥匙算我过错,我还说你未经我同意擅自开我的车是盗窃行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