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带来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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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其中,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

但,现各地法院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认识却不尽相同,多数裁判观点是直接按当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因为,庭审中很多农村户籍受害人都无法举证证明其从事农林牧渔业。

然,最初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是因为该标准低,未提供任何证据使用该标准判决相对公平。而,近年来农林牧渔业标准已远超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标准。此时,对于未提供误工损失证据的农民,仍旧一律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有失公允。

也就是说,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行业大类法人单位从业人员,误工标准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农林牧渔业标准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农村务农人员,如果只有村委会证明和土地承包合同,从而直接按照该标准认定则显而易见,不公平。

难题

比如,2022年8月7日,农村户籍石某在宁洛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致石某受伤。经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则按2022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5133元计算其误工费,而非2022年度农林牧渔业标准55304元。

但,保险公司仍认为来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石某主张误工费赔偿,应当举证证明其有工作收入,在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后,才能依照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标准,即无损失则无赔偿。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石某在一审程序中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故一审判决径行认定其误工费有违公正。

当然,最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来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又如,2024年4月17日,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宋某诉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农村家庭主妇宋某的误工费则是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并保险公司已全部履行。

由此可见,随着农林牧渔业标准的提高,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否按此行业计算赔偿金尚待相关部门给出明确的答复。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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