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房2小时被收半天房费,律师起诉挑战酒店“行业惯例”,大家遇到过类似的事吗?

据工人日报相关报道,今年1月10日,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文得一行2人,因公办案来到景云岭酒店公司(以下简称景云岭酒店)住宿。到酒店后,选定了每日268元的房间,并预付了两间房的费用及押金共计800元。

1月11日,因出庭延时,直到15时后,黄文得才急匆匆赶回酒店办理退房,但景云岭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却要多收半日的房费,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最终,景云岭酒店按照两间房、一天半,合计收取了804元,并开具了发票。

黄律师认为,酒店没有事先告知,延迟退房2小时收取半天房费不合理。268元的房费是按照全天24时计算,延迟2小时,应该是22元,两间房合计44元,才是比较合理的。当时黄律师就提出了这一解决方案,但酒店方并不接受。

于是,黄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将景云岭酒店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景云岭酒店主张已在房卡上载明退房时间,且入住次日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

该案在今年8月22日,由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景云岭酒店系以未修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为据,制定了相关的退房收费标准。但该规范已在2009年修订后删除了相关内容,且该规范对住宿时间结算办法已明确要明示或告知,故景云岭酒店以“行业惯例”抗辩于法无据,酒店收费票所载明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于格式条款且无效。

今年8月2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景云岭酒店系以未修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为据,因该规范已在2009年修订后删除该内容,且该规范对住宿时间结算办法已明确要明示或告知,故景云岭酒店以“行业惯例”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酒店收费票据上所载明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于格式条款且无效。黄文得以房费为标准,按实际占用酒店房屋的时间承担每间房的房费22元也较为公平,亦能填补景云岭酒店公司的损失。因此,该院判决景云岭酒店公司应退还黄文得多收的房费224元。

据报道所述,《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是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于2002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一项法律规定,该规定在2009年8月的时候进行修订。

而在未修订的版本中,有一条规定写的是,“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该规定以下简称“12时退房”)

不过,该规定在发布后多次遭到消费者投诉,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终在2009年8月的时候对《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进行修订,在修订版中原先的“12时退房”被删除,转而变成了“酒店应当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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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网友对这位律师的行为表示支持,一些人表示经常外出主酒店的人有时会因为行程变更的原因延迟退房。而且现在住酒店,下午2点入住,隔天中午12点就要退房。延迟2小时住满24小时,却要多收半天房费,这也确实是有点不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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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表示,报道中的律师是下午15点才回到酒店,收拾收拾退房可能也到16点了,这个时候再收取半天房费好像没有任何问题啊。

而且如果真是因为办案子才导致的延误,为什么不尝试提前跟酒店进行协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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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这件事,大家外出住酒店的时候,又因为延迟退房被额外多收半天房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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